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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完善法院调解社会化机制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实践表明,法院调解社会化,既有利于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压力,在纠纷分层递进的理念下实现调审案件分流,同时又顺应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以及大调解的社会综合治理政策需要。但是,如前所述,在推进法院调解社会化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制度表达与司法实践出现背离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笔者认为,结合法院调解社会化理论,针对前述委托调解与特邀调解中存在的问题,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

建议完善法院调解社会化机制

现代型调解的特征之一,是调解过程的开放性和社会性。调解过程向全社会开放,吸纳社会中的代表人物,尤其是各种专业社会组织参加调解的过程,体现了司法的民主性,也是程序正义的要求之一。如前所述,近年来,我国法院调解出现社会化新趋势,即引入社会力量进行多方协调的“委托调解”以及“特邀调解”,二者本质上是一样的,不同之处在于委托调解是法院将案件“送出去”由社会力量进行调解,而特邀调解是法院将社会力量“请进来”在法院主导下进行调解。委托调解与特邀调解,是法院调解改革的重大举措,促进了我国法院调解从传统型向现代型的改造和升级换代,值得肯定和推进。

实践表明,法院调解社会化,既有利于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压力,在纠纷分层递进的理念下实现调审案件分流,同时又顺应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以及大调解的社会综合治理政策需要。此外,委托调解利于帮助法院处理一些依靠法院自身力量所难以解决的疑难复杂、社会影响大的纠纷,客观上可能部分消减法院调解中审判权与调解权的过度集中实现调审分离,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此外,法院调解导入社会力量在很大程度上拉近了社会型救济与公力救济的距离,使整个社会的纠纷解决体系能更好运转。如前所述,官方2019年线下诉讼服务大厅委托调解案件数据表明,委托调解发展迅速,改变了传统法院调解的样貌,日益发挥重要作用。(www.xing528.com)

但是,如前所述,在推进法院调解社会化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制度表达与司法实践出现背离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由于委托调解与特邀调解采用的是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双向推动改革范式”,即上级法院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指导性意见等,将改革思想和司法政策布置给下级法院,而下级法院在贯彻实施的同时,自己具体创新并不断输出典型,进而为上级法院完善改革提供地方经验。因此,造成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委托调解的规定较为简单,而实践中委托调解呈现多元化,缺乏推广统一范式,呈现一种较为混乱状态的问题。笔者认为,结合法院调解社会化理论,针对前述委托调解与特邀调解中存在的问题,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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