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股东协议与决议:关键细则

股东协议与决议:关键细则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股东协议除了可以约定股东会决议事项外,往往可就股东会决议事项范围外的并与股东利益有直接关系的事项进行约定,比如股东投票权的行使。比如在股东协议中可约定股东对公司利润的分配比例,而此事项也是股东会决议的事项。股东会书面决议只能对股东会有权决议的事项作出决定。在司法实践中,曾有全体股东一致达成的协议“被视为”股东会决议的情况

股东协议与决议:关键细则

(一)股东会决议的涵义

股东会决议,[33]亦称公司决议,指经股东表决而形成的公司的意思表示。[34]股东会一般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必备机构,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意思形成机构和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决议是公司全体或大部分股东(或持多数表决权的股东)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因此和体现缔约股东意志的股东协议也存在一些联系和相同之处。

(二)股东协议与股东会决议的区别

股东会作为公司法定的意思机关,其决议和股东协议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下述几个方面:

第一,履行主体不同。履行股东协议之主体必然包括股东。虽然股东会决议的行为主体追根到底是股东,但是股东会决议却是由公司的执行机关(比如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负责。从此层面上讲,股东会决议直接体现的是公司自治,而股东协议直接体现的是股东自治。

第二,内容不完全一致。股东会决议只能就法定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事项进行决议,比如我国大陆地区《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的11项职权(如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的分立或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等)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这些职权虽然间接和股东利益有关,但多是直接涉及公司利益的重大事项。而股东协议除了可以约定股东会决议事项外,往往可就股东会决议事项范围外的并与股东利益有直接关系的事项进行约定,比如股东投票权的行使。

第三,形成的规则不同。股东会按股东多数决规则形成,对公司特定的重大事项,有的国家规定为持有(出席股东会的)2/3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有的国家规定为持有(出席股东会的)3/4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一般的决议事项通常须经持有(出席股东会的)过半数的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协议则通常由全体股东或部分股东自愿达成协议,比如股东表决权协议通常是部分或全体股东达成的协议,而涉及对公司内部治理事项的协议通常要求全体股东参与达成股东协议。但不论是部分还是全体股东达成的股东协议,在修改股东协议时均要求是全体缔约主体达成一致才能修改。

第四,效力范围不同。股东会决议代表了公司的意志,因而不仅对制定公司章程时的股东有约束力,而且对公司和将来的股东也有约束力,甚至对董事(会)、监事(会)、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而股东协议的约束力原则上只能约束缔约股东,只有在其他主体参与缔约的情况下才对其产生约束力。

(三)股东协议与股东会决议的联系

股东协议与股东会决议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www.xing528.com)

第一,性质的趋同性。法律行为依其是否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成立,可分为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共同行为。股东协议是缔约股东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因此也是共同行为。股东会决议的性质相对较复杂。因为股东会决议是按照股东多数决原则形成的,可能是公司全体股东同意而形成的决议,也可能是公司多数股东或代表多数股权的股东形成的决议,从严格意义上讲并非前述的共同行为。不过如果从广义上来定义共同行为,认为其是由多个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行为,[35]共同行为就包括了严格意义上的共同行为和特殊的共同行为,由此也可认为股东会决议是特殊的共同行为,即也为共同行为。

第二,行为主体可能重合。虽然股东会决议体现的是公司的意志,但由于公司是法人,需要由自然人组成的公司机关来实现其意志,因此会议的参与主体实际上还是股东,这和缔结股东协议的主体是完全相同或部分相同的。因此在实践中,有时会出现在股东会决议进行的同时,股东之间达成了股东协议的情况。[36]而实际上,在特定情况下,可将股东协议视为是股东会决议。尽管我国大陆地区《公司法》上对此无明文规定,但是从现行的规定可以隐约找到依据。《公司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对股东会决议之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三,内容的关联性。虽然法定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决议内容和股东协议可约定的事项不完全相同,但两者的部分内容可能会重合。比如在股东协议中可约定股东对公司利润的分配比例,而此事项也是股东会决议的事项。因此现实中也会出现股东决议和股东协议均涉及同一事项,但由于决议的内容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而导致纠纷,这就使得如何认定股东协议的效力成为问题。

(四)全体股东达成的股东协议与股东会书面决议

原则上,股东会决议需以会议的形式做出,否则就可能因为决议有瑕疵而无效,但是例外的是,如果决议事项事先得到了股东们的书面同意,则可免去召开会议的程序而作出决议,这种股东会决议被人们称作“股东会书面决议”。股东会书面决议在很多国家都是许可的,如《英国2006年公司法》第288条有关“封闭公司的书面决议”的规定允许封闭公司采取股东书面决议,美国大部分州也允许公司采取股东书面决议,[37]但是有的州仅要求多数股东的书面同意,也构成股东书面决议。[38]我国大陆地区《公司法》第37条[39]也允许不召开股东会议而由全体股东以书面形式对股东会决议事项作出一致意思表示。这种规定一般针对具有封闭性的公司。因为具有封闭性的公司更容易出现股东人数比较少、股东同时为公司的管理人员以及内部治理比较松散而需要省去召开股东会议的繁琐程序的情况。公司全体股东或某一类别股的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股东协议和股东会书面决议相似的地方在于,两者均可实现省去召开股东会议的程序而提高公司运行的效率

股东一致达成的股东协议与股东会书面决议也存在着一些区别:

第一,形式要求上的不同。顾名思义,股东会书面决议必须是以书面形式作出。而一般对股东协议的形式要求较低,在一些国家全体股东一致达成的股东协议可以书面形式作出,也可不以书面形式作出,而且有的国家还承认全体股东以行动方式甚至是默示的方式达成的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股东协议。[40]

第二,涉及事项不完全一致。股东会书面决议只能对股东会有权决议的事项作出决定。而全体股东一致达成的股东协议的内容可能涉及股东会有权决议的事项,也可能并不涉及股东会有权决议的事项,比如可以是董事会决议的事项。

第三,本质不同。在司法实践中,曾有全体股东一致达成的协议“被视为”股东会决议的情况。[41]这种做法的原因不仅是为了简化股东会程序,更为关键的是因为公司全体股东或某一类别股的全体股东的同意表明公司任何股东或某一类别股的任何股东不存在异议,而不需要通过程序公正来确保决议结果的实质公正。但是允许实行股东会书面决议的目的主要在于简化股东会决议的程序,但并不确保无股东持有异议。因此,在规定采取股东会书面决议时并不要求全体股东以书面的方式同意。[42]另一方面,即使存在全体股东达成一致的股东协议也并不代表一定存在有召开股东会的意思,而股东们在作出股东会书面决时则有以书面形式代替召开正常的股东会议的意思。由此可以说,股东协议本质上不能被等同于股东会书面决议,而只可以被“视为”股东会决议,而后者本身是股东会决议,不过是特殊形式的股东会决议而已。因此对股东会书面决议可以适用有关股东会决议无效和撤销的规定。而对全体股东一致达成的股东协议却不适用有关股东会决议无效和撤销的规定。如果这种股东协议存在瑕疵,可按照合同法规定的意思表示瑕疵的规定去认定协议无效或撤销协议。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