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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处分在股东协议纠纷中的适用条件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虽然两大法系一些国家和地区允许在股东协议纠纷中适用假处分,但通常是有条件地允许采取假处分措施。在德国,学说上曾经否定对股东表决权协议纠纷使用假处分程序,到后来转变为持肯定态度。[58]日本对假处分在股东协议纠纷的运用也经历了一个从否定到有条件地肯定的过程。在日本2007年的一起案件的判决中,法院对在股东表决权协议纠纷中假处分的适用进行了系统论述。

假处分在股东协议纠纷中的适用条件

虽然两大法系一些国家和地区允许在股东协议纠纷中适用假处分,但通常是有条件地允许采取假处分措施。

德国一开始是针对侵权行为纠纷适用假处分,后来这种救济方式扩大到了消费者权利保护、债权法、公司法等其他类型的纠纷中。在德国,学说上曾经否定对股东表决权协议纠纷使用假处分程序,到后来转变为持肯定态度。而法院的态度也同理论界一样,从开始的否定转变为肯定态度,从1986年的Koblenz上级法院对某一案件的判决开始肯定根据股东表决权协议提出适用假处分程序。不过,德国在股东表决权纠纷中是非常有限地适用假处分这种保全程序,这种态度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在股东表决权纠纷中适用假处分是在非常严格的条件下采取的,而且是原则上不采取、例外情况才采取;第二,在股东表决权纠纷中采取的假处分是“禁止行使特定表决权”的假处分,而非“命令行使表决权的假处分”。[58]

日本对假处分在股东协议纠纷的运用也经历了一个从否定到有条件地肯定的过程。在日本2007年的一起案件的判决中,法院对在股东表决权协议纠纷中假处分的适用进行了系统论述。在该判决中法院对假处分在股东表决权协议纠纷中适用所设定的条件包括:第一,只有在全体股东均负有股东协议的合同义务时才可以适用假处分,因为需保护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第二,股东表决权协议的内容必须有明确表决事项,以此来防止因为承认持续时间很长的股东协议的效力(尤其是对缺乏预期能力的缔约当事人来说)可能造成利益上的不平衡。[59]

这些国家在司法实践中将假处分适用于股东协议纠纷时所持审慎的态度是和下述情况有关的:(www.xing528.com)

第一,假处分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在当事人的争议并未分清是非曲直时,为保全将来判决的执行或避免损失扩大而适用的。如果案件已经审结,为维护受害人利益可以直接采取实际履行的救济措施或损害赔偿等其他救济方式。

第二,从效果上看,假处分虽然是一种保全措施,但效力影响较大。一旦法院裁定采取假处分,在未经法院判决申请采取假处分的当事人败诉的情况下,就无法撤销已经采取的假处分措施。即使已经撤销,但撤销之前的假处分的效力也会存续较长时间,而后面的假处分又不得与之前的假处分对抗。

第三,在行为保全的实施对象违反假处分而作出公司决议的情况下,行为保全的实施对纠纷解决的意义并不大。比如在日本1987年审理的一起股东协议纠纷中,原告根据事先达成的股东协议而向法院申请停止召开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的股东大会且获得了法院的禁令。但是该股份有限公司还是召开了股东大会并对有关事项作出了决议。因此原告就以该次股东大会决议违反了假处分禁令而请求法院判决该决议无效。但是由于撤销股东大会决议的权利并不属于假处分这种保全措施能处理的范围,要认定该决议无效需对其合法性本身进行审查,单单是违反了假处分禁令并不足以认定其无效或可主张将其撤销。[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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