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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金融监管的内涵及重要性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金融管理是指金融监管当局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行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的活动。同样,网络金融交易的跨时空性加大各国监管当局责任的模糊性,各国央行封闭式条件下的监管模式有效性减弱。网络金融业务的高科技性对监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网络金融监管的内涵及重要性

(一) 金融监管的内涵

1. 金融监管的概念

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与金融管理的复合称谓。金融监督是指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实施全面的、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并以此促使金融机构依法稳健地经营、安全可靠和健康地发展。金融管理是指金融监管当局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行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的活动。

2. 金融监管的原则

(1) 依法监管原则。依法监管原则又称合法性原则,是指金融监管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监管的主体、监管的职责权限、监管措施等均由金融监管法规法和相关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监管活动均应依法进行。

(2) 公开、公正原则。监管活动应最大限度地提高透明度。同时,监管当局应公正执法、平等对待所有金融市场参与者,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3) 效率原则。效率原则是指金融监管应当提高金融体系的整体效率,不得压制金融创新与金融竞争。同时,金融监管当局合理配置和利用监管资源以降低成本,减少社会支出,从而节约社会公共资源

(4) 监管主体独立性原则。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从事管理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受法律保护,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

(5) 协调性原则。监管主体之间职责分明、分工合理、相互配合。这样可以节约监管成本,提高监管的效率。

(二) 网络金融监管

网络金融监管应该是金融管理部门对网络金融的业务经营机构实施的全面的、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并以此促使金融机构依法稳健地经营、安全可靠和健康的发展。由于我国网络金融的业务创新目前呈现出多元化发展的态势,非金融机构大规模地涉足网络金融创新业务,跨界发展给金融监管带来了新的课题,面临着从监管理念、监管技术到监管模式与流程的全新突破。

目前,我国网络金融创新业务监管在业务界定、监管主体等方面明显滞后,致使网络金融创新业务出现很多监管真空,业务发展风险暴露严重,加强监管刻不容缓。(www.xing528.com)

(三) 网络金融监管的特点

1. 传统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受到挑战

网络金融存在形态虚拟化、运行方式网络化、业务边界模糊化,一旦各监管机构配合协调不力,监管范围模糊,就会导致重复监管、交叉监管或监管真空,大大降低监管有效性。“分业监管”将被“统一监管”制度取代,传统的机构型监管已失去实际意义,逐步向功能型监管转变。功能型监管以产品的基本功能和业务模式为依据实施监管,从而较好地解决金融创新的监管归属问题。

同样,网络金融交易的跨时空性加大各国监管当局责任的模糊性,各国央行封闭式条件下的监管模式有效性减弱。东道国与母国在网络金融监管上严厉程度的分歧极可能造成监管不充分,网络金融的全球化国家主权化也形成威胁。因此,基于各自国家利益的国际联合监管成为各国共同面临的崭新课题。

2. 网络金融监管法律体系滞后效应突出

现有金融法律体系主要针对传统金融业务。网络金融在许多国家起步较晚,相关法规对交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多不明确,缺乏与网络金融配套的法律、法规。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升级,网络金融业务创新层出不穷,金融监管法律体系明显滞后,会不断累积新的风险,传统的金融监管法规已不能满足日益丰富的网络金融活动。

3. 对监管机构的技术水平提出更高要求

首先,金融监管手段的创新滞后于网络金融业务,造成新业务的合法性难以界定。其次,网络金融的不断创新催生了网络犯罪,新的网络风险形式不断涌现。再次,网络金融业务凭借信息流展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金融机构的经营模式不断更新,金融机构有可能通过先进技术规避金融监管。最后,越来越多的非金融机构开始跨入金融领域,金融监管更难以落实。网络金融业务的高科技性对监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4. 监管机构的监管边界、力度不好把握

网络金融的监管力度是目前各监管当局面临的一大难题,过大或过小都会影响其有序发展。监管力度过小不能有效控制风险,监管力度过大则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金融创新与技术进步,降低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因此,监管机构在致力于维护网络金融安全运行的同时,也要为网络金融创新提供宽松的空间,积极引导金融产业良性竞争,合理配置有限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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