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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权的设立及其重要性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工业产权中依据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协议进行国际注册的商标是在国家管理机构确认该国际注册的基础上设立的。第13条基于承认相互保护的条约的工业产权的设立1.越南缔结的关于工业产权的条约向其成员的组织和个人的工业产权提供了承认和保护,其他成员的组织和个人的工业产权在越南被承认和保护。符合条约规定的保护范围和期限内的工业产权受到保护,无需完成知识产权法规定的登记程序。

工业产权的设立及其重要性

第6条 工业产权设立的基础和程序

1.发明、布图设计、工业设计、商标和地理标志等工业产权是在负责工业产权的国家管理机构依据知识产权法第七、八、九章的规定就申请人登记的客体决定授予保护主题的基础之上设立的。工业产权中依据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协议进行国际注册的商标是在国家管理机构确认该国际注册的基础上设立的。

2.驰名商标的工业产权是在其广泛使用的基础上,依照知识产权法第75条的规定而确定,无须办理登记手续。

3.商号的工业产权基于其名称在相应的地域或经营领域合法使用而确立,无须办理登记手续;

4.商业秘密的工业产权基于金融或智力投资,或以任何其他合法方式寻求、创造或获取信息,并保持形成该商业秘密的信息处于保密状态而确立,无须办理登记手续。

5.科技部指定知识产权法第100条至第107条规定的各种工业产权登记申请的内容和形式,指导处理申请的手续和顺序,制定保护主题和工业产权国家登记的类型,明确工业产权官方公报的版式和内容。

第7条 依据条约登记工业产权的权利

1.本法令第2条规定的越南境内的满足工业产权保护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可以依据条约或国际申请程序在越南提出工业产权登记申请。

本款提到的条约包括:

A.1970年的专利合作条约,1984年修订(以下简称PCT);

B.1891年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79年修订(以下称为马德里协定)以及1989年的与马德里协定有关的协议(以下称为马德里协议);

C.越南缔结的其他条约或相关国际申请程序,自这些条约对越南有约束力之日起。

2.越南组织和个人可以依据条约规定在越南提出工业产权登记国际申请来保护他们的权利。

第9条 国家发明、工业设计和布图设计的登记权利

1.如果发明、工业设计或布图设计是在国家全额金融、材料和技术投资的基础上创造的,那么这些发明、工业设计或布图设计的登记权利属于国家。国家委派的组织和国家机构作为投资者应当代表国家行使登记权利。

2.如果发明、工业设计或布图设计是在国家出资额(资金或技术材料设备)的基础上创造的,那么依照其出资额,这些发明、工业设计或布图设计的部分登记权利属于国家。作为国家投资资本持有人的组织或国家机构应当代表国家行使部分登记权利。

3.如果发明、工业设计或布图设计是在国家机构或组织和另一个组织或个人之间的研究与发展合作的基础上创造的,除非研究与发展合作协议另有规定,依据国家机构或组织对合作的贡献比例,这些发明、工业设计或布图设计的部分登记权利属于国家。参与研究与发展合作的国家机构或组织应当代表国家行使登记权利。

4.本条第1、2、3款规定的行使发明、工业设计或布图设计登记权利国家机构或组织代表国家被命名为保护主题持有人,管理工业产权的客体,并有权在受让人向国家支付规定数额的资金或满足比发明、布图设计或工业设计的商业潜力更为合理商业条件的情况下向另一组织或个人转让部分登记权利。

第10条 发明、工业设计或商标登记申请的优先权

知识产权法第91条规定的发明、工业设计或商标登记申请的优先权适用如下:

1.发明、工业设计或商标登记的申请人希望依据《巴黎公约》享受优先权的,受理其优先权请求需满足下列条件:

A.他是越南公民或巴黎公约成员国公民或在越南或那些成员国居住或有生产或经营场所

B.在越南或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已经提出首次申请并在发明、工业设计或商标的登记申请中要求了相关的优先权。

C.工业设计或商标登记申请提出后6个月内,发明登记申请首次提出后12个月内。

D.在发明、工业设计或商标登记申请中,申请人明确要求优先权并提交本款B项规定的首次申请的副本以及在国外提出的首次申请的受理机构的证明。

E.足额缴纳优先权要求费。(www.xing528.com)

2.发明、工业设计或商标登记的申请人想依据另一条约享受优先权的,需满足那个条约指定的优先权的所有条件。

第11条 发明国际申请

1.本条中,“PCT申请”是指依据PCT提出的发明登记申请,包括:

A.申请包含在越南受保护的请求且在任一PCT成员国提出的,包括越南(以下简称PCT申请指定或选定越南);

B.申请在越南提出且包含在任一PCT成员国受保护的请求,包括越南(以下简称为PCT申请来源于越南)。

2.在完全满足下列条件时,负责工业产权的国家管理机构审查指定或选定越南的PCT申请:

A.申请人自国际申请日或优先权日(申请中要求优先权的)起31个月内依据PCT的规定在负责工业产权的越南国家机构执行发明登记的程序(国家阶段);

B.申请人依据法律规定缴纳工业产权费用。

3.来自越南的PCT申请必须以英语俄语制作并满足PCT的形式和内容要求。申请人可以向负责工业产权的国家管理机构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国际局提出申请。

4.科技部制定从其他国家指定或选定越南的PCT申请以及源自越南的PCT申请的形式和内容,处理该申请的顺序和程序。

第13条 基于承认相互保护的条约的工业产权的设立

1.越南缔结的关于工业产权的条约向其成员的组织和个人的工业产权提供了承认和保护,其他成员的组织和个人的工业产权在越南被承认和保护。

符合条约规定的保护范围和期限内的工业产权受到保护,无需完成知识产权法规定的登记程序。

2.科技部公布依据条约在越南获得承认和得到保护的工业产权相关的所有必要信息。

第14条 关于工业产权登记的控告和处理

1.与负责工业产权的国家管理机构作出的处理工业产权登记申请的通知或决定有直接权益关系的申请人和所有组织和个人,可以依据知识产权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向负责工业产权的国家管理机构提起控告或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条第5款规定了处理控告的期限。

2.机构作出的关于工业产权(首次控告)的决定或通知的控告处理期限届满时,如果控告没被处理或控告人不同意这些机构的控告处理决定,控告人或与那些决定有关的直接权益人可以进一步向科技部提起控告(第二次控告)或向法院起诉。本条第5款提到的第二次控告的处理期限届满时,或控告人不同意科技部的控告处理决定,这些控告人或与那些决定有关的直接权益人可以向法院起诉。

3.控告的内容必须以书面形式呈现,明确说明控告人的全名和地址;被诉通知或决定的内容、签订日期和序号;控告、争论的内容以及基于的证据;修改或废除相关通知或决定的特殊要求。

4.控告权仅可以在下列期限内行使,但不包括控告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行使权利的期间:

A.提出首次控告的期限为有权控告的人收到或知道其工业产权登记申请的处理决定或通知之日起90日内;

B.提出第二次控告的期限为本条第5款规定的首次控告的处理期限届满而未得到处理,或有权控告的人收到或知道首次控告的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

5.自收到关于授予、修改、无效、废除或延长保护主题有效性的控告之日起10日内,处理那些控告的主管人员应当发出受理或拒绝那些控告的通知,明确说明拒绝的理由。

处理控告的期限符合诉讼法的规定。

修改或补充控告资料的期间不被计入到控告的处理期限。

6.控告处理顺序和程序符合诉讼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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