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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与实践:多中心治理的优化之路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按照“多中心治理”理论的理解:第一,多中心治理的出现首先是出于消除因单一主体供给所导致的“政府失灵”弊端的考虑。在多中心治理的并列主体集成中,政府的功能和长处主要在于规划引导、环境营造、沟通协调及法律监督等等。

学习与实践:多中心治理的优化之路

按照“多中心治理”理论的理解:第一,多中心治理的出现首先是出于消除因单一主体供给所导致的“政府失灵”弊端的考虑。[3]罗纳德·科斯(Ronald Harry Coase)指出:“应当认识到,既存在着市场失灵,也存在着政府失灵。”[4]而按照速水佑次朗的看法:“政府失灵比市场失灵更严重的可能性更大。认识到这种可能性,选择一个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最优的市场和政府的结合方式是发展设计中最根本的。”[5]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均有其特殊性,尽管从常理上说,应该由掌管和支配国家财政包括纳税人税费的公权力机构——也就是政府部门来提供,然而鉴于政府公权力机构存在着先天性的不足和局限,就难保政府的某些公共服务供给行为会一定成功,这样就会导致“政府失灵”现象的发生。事实上,政府在实施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生产供给时,往往会出于自我主管认识和兴趣偏好,甚至会受制于某些外部性因素的影响,而导致简单的趋利性决策,从而刻意人为性地夸大某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同时忽略另一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这在客观上就导致了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生产供给要么流于过量、要么流于不足。第二,多中心治理相对以往的单中心治理而言,具有鲜明的“去中心化、去权威化”倾向,其参与治理的主体是来源广泛、成分复杂的多元并列集合主体。具体组成者既有政府机构、企业公司,又有非营利机构、社会组织及公民自组织单元等。由于在同一资源平台机构上开展“多中心治理”合作的各个并列主体彼此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利益勾连关系和相互制约关系,因此既保持一定的主体独立性又坚持与其他相邻主体开展密切合作,就成为了所有主体必须认真面对的职责。第三,多中心治理在本质上具有化解公共服务单一主体供给风险、消解单一主体供给垄断弊端的考虑。[6]也就是说,这和市场投资行为中强调“不把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的风险分解理性决断极其相像。鉴于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生产供给的特殊性,特别是像公共文化服务还直接关乎国家文化意识形态建设、关乎国家文化安全,所以力避政府单一供给可能出现的长官意志、效率低下、寻租腐败等弊端,力避完全走市场化道路可能引发的舆论导向偏差和价值观偏差等,力避主体责任过度集中所导致的“一损俱损”风险,从而才出现了多中心治理模式。第四,多中心中的各个并列主体各司其职、分工明确、各扬所长、各避所短、各尽所能,力求在管理层级相对扁平化架构中,将各个主体参与共治的资源平台机构打造成给大家给社会带来更多公共服务福利的利益攸关实体。在多中心治理的并列主体集成中,政府的功能和长处主要在于规划引导、环境营造、沟通协调及法律监督等等。竭尽所能实现各个主体合作共治的资源平台机构的产出效率及公共利益最大化,是其追求的目标所在。

目前国内一些城市和地区的某些实体机构,在推进公共文化服务生产供给创新时,已经在选择性地学习借鉴西方“多中心治理理论”所倡导的某些理念,并以此为指导方针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有的还取得了一些积极成效。不过,该理论在我国城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实践中是否能够切实处理好它和“政府主导”之间的关系,并实现供给效能相对提升,尚有待实践作进一步的检验。(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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