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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联合信用惩戒机制的主要问题及优化措施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例如,据报道,从2015年国家工商总局与37个部门签署 《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 起,至2016年上半年短短几个月的时间里,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已累计向其他部门提供数据超过32亿条;全国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达290余万户,通过对被列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 “在银行贷款、政府招投标、开设网店、评选先进甚至商品房出售等方面” 实施限制,促使36 万余户企业主动履行了公示义务或纠正其违法行为。

当前联合信用惩戒机制的主要问题及优化措施

近年来,联合信用惩戒机制的实施,为推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社会诚信氛围形成提供了重要助力,已成为有效规范市场秩序、助推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举措。例如,据报道,从2015年国家工商总局与37个部门签署 《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 起,至2016年上半年短短几个月的时间里,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已累计向其他部门提供数据超过32亿条;全国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达290余万户,通过对被列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 “在银行贷款、政府招投标、开设网店、评选先进甚至商品房出售等方面” 实施限制,促使36 万余户企业主动履行了公示义务或纠正其违法行为。[56]

但实践中,由行政机关主导的联合信用惩戒机制仍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现有规定以政策性文件为主,尚缺乏较高位阶的法律依据。虽然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顶层设计的文件已经为联合信用惩戒机制的构建提供了基本的制度框架,包括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总局在内的多个国务院部门也联合发布了许多关于对严重失信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 《合作备忘录》,[57]少数地方出台了专门针对信用信息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58]但总体而言,当前有关联合信用惩戒的规范仍以政策性文件为主,规章以上的法规范较少,在国家层面亦缺乏统一的信用信息规制立法,呈现出效力位阶偏低的状况。故正如学者所言,“从依法行政原则出发,政府基于信用状况进行联合奖惩,作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活动,须受依法行政原则和 《立法法》 等法律规范的约束”。[59](www.xing528.com)

第二,现有规定以概括性规定为主,尚缺乏精细化的程序制度建构。例如,部分省市有关信用信息管理的地方立法只笼统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联合信用惩戒,对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人员可以采取特别惩戒措施,但对失信名单的制作程序、名单纳入标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途径、时限等程序问题缺乏具体规定,为下位规范的制定预留了过大的裁量空间。

第三,实施联合信用惩戒的基础条件尚不完善,部门间信用信息共享、联动的信息化建设还有待加强。信用信息共享与大数据分析应用是行政机关实施联合信用惩戒的基础。但目前,除了由工商部门监管的市场准入领域外,食品药品、安全生产、虚假广告等其他领域的信息应用建设水平还相对较低;不同行政机关 “在信息系统建设、数据分析应用水平、联合监管观念等方面存在诸多不一致,造成部门间配合协同相对松散,工作进度不一致、信息归集不及时、共享数据不准确现象时有发生”。[60]这些都严重制约了联合信用惩戒机制功能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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