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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与特征详解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诉讼上的证据,是当事人用来证明其诉讼请求或者答辩的主要手段,也是人民法院用来查明案件、作出裁判的主要手段和依据。行政诉讼证据的这种相关性,具体表现在作为证据的事实材料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关系上。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由申请调取证据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

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与特征详解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就是证明行政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凡是能直接或者间接地证明当事人所争执的行政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或者不合法,以及它们的范围、产生、发展和变更的所有客观事实都是证据。

人民法院确认争议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解决权利义务之争,必须以案件事实为依据。而案件事实,不论是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还是当事人双方发生争议的事实(即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事实),都是发生在行政诉讼之前,而不是诉讼之中,承办具体案件的审判人员既不能事先了解,也不能靠主观臆断,只能通过在诉讼中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判断,来揭示案件的客观真实。因此,诉讼上的证据,是当事人用来证明其诉讼请求或者答辩的主要手段,也是人民法院用来查明案件、作出裁判的主要手段和依据。当事人只有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才有可能获得胜诉;人民法院只有掌握与案件相关联的必要的证据,才能保证行政案件的正确处理。

二、行政诉讼证据的特征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客观性

具体行政行为总是在一定的时间、空间和条件下进行的,因此必然作用于客观外界事物并引起外界的变化,而只有通过收集证据材料,即收集反映外界变化的客观情况,才能够查明案件的客观真实。证据的客观性要求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是对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和真实记载,不能有任何主观随意性,不能为任何人的主观意志所左右。

(二)行政诉讼证据的相关性

并不是所有客观存在的事实都是行政诉讼证据,作为证据的事实必须与案件的待证事实相关联。作为证据的事实所证明的主张与本案无关或者不能证明本案的就不是证据,只有那些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调查案情、证明案情的才是证据。相关性这一原则,几乎为世界上所有国家的证据立法所采用。在我国,强调证据必须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就包含了相关性的内容。(www.xing528.com)

诉讼证据的相关性,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作为证据的事实材料本身就是待证事实的组成部分;二是作为证据的事实材料虽然不是待证事实的组成部分,但与待证的事实有直接或者间接的联系,并能够为待证事实提供证明情况。行政诉讼证据的这种相关性,具体表现在作为证据的事实材料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关系上。行政诉讼证据,要么本身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要么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法律,要么是能够证明具体行政行为有关情况的材料。如原告起诉时提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使本人或者本单位的合法权益受到某种影响或者损害的事实,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证据不充分的事实;被告举出的证明原告有违法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事实等。

(三)行政诉讼证据的合法性

诉讼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行政诉讼证据的形式、来源等合乎法律的规定而具有证明的能力。诉讼证据的合法性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证据的来源合法,如证人证言出自合格的证人,被告人、被害人的陈述出自被告人、被害人本人,鉴定结论出自法定的鉴定机关等。

(2)证据的收集方式合法,即证据材料是由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程序收集或者提供的。如证据材料不得通过刑讯逼供或者欺骗、利诱、威胁方式收集或者取得,法律明确规定不得收集证据的人员或者时间段所收集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等。

(3)证据具备合法的形式。如物证、书证应当附卷,鉴定结论应当采取特定的书面形式,现场笔录须经行政机关现场执法人员和相对人签名等。

(4)证据须经法定程序审查属实。当事人提交的所有证据材料,都须在法庭审理时经双方当事人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由申请调取证据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由法庭出示,并可就调取该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听取当事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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