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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纠纷:概念与特征详解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一般而言,所谓家事纠纷,是指在夫妻、亲子、其他家庭成员及近亲属之间发生的人身和财产关系的纠纷。法律上的婚姻家庭纠纷是基于婚姻家庭主体权利和主体义务出现的争议,必然具有伦理性的特征,伦理性是家事纠纷区别于普通民事纠纷的本质特征。

家事纠纷:概念与特征详解

(一)概念

家事纠纷是在婚姻家庭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纷争,我国法律规定和理论研究中没有独立、统一的“家事纠纷”概念。但一般而言,所谓家事纠纷,是指在夫妻、亲子、其他家庭成员及近亲属之间发生的人身和财产关系的纠纷。[1]在中国法院的司法统计表上,婚姻、继承案件合并为一类案件,与合同案件及权属、侵权案件并列,成为民事案件的三大类型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案由的规定,婚姻、家庭纠纷包括离婚纠纷、婚姻无效纠纷、撤销婚姻纠纷、子女抚养纠纷、抚养纠纷、扶养纠纷、监护权纠纷、探望权纠纷、赡养纠纷、婚约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分家析产纠纷。而继承纠纷包括法定继承纠纷、遗嘱继承纠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遗赠纠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2]综上,目前我国司法意义上的家事纠纷主要包括婚姻关系、亲子关系、监护关系、收养关系、赡养关系、扶养关系、继承关系等纠纷,涉及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调整。因此,这里所列举的婚姻家庭纠纷还可以进一步划分为家事身份关系纠纷和家事财产纠纷两大类。

(二)特征

家事纠纷相比于普通民事纠纷,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伦理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一定的广泛性,但其中细分出来的家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则具有独特性。法律上的婚姻家庭纠纷是基于婚姻家庭主体权利和主体义务出现的争议,必然具有伦理性的特征,伦理性是家事纠纷区别于普通民事纠纷的本质特征。在家事法律关系中,主体仅限于基于血缘、爱情亲情等相互联系的家庭成员。这种天然的两性、血缘等身份关系必然包含着伦理道德情感教化,不仅纠纷当事人之间夹杂着情感与关怀,传统习俗和风土人情也与之密不可分。

婚姻家庭的伦理性不仅是立法机关在制定婚姻家庭法时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亦是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必须予以尊重的重要因素。

2.公益性

家事案件不仅涉及当事人的私益,家庭关系的变化还会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具有公益性质。婚姻家庭关系是在男女两性自然关系上发展起来的社会关系,是一切社会关系的基础,是社会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家庭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石,与婚姻家庭关系相关的身份关系如果可以随意形成和变更,则社会秩序极易发生混乱,甚至还可能引发恶性的治安事件或刑事案件。基于妇女、老人在家庭中的弱势地位,家庭暴力、婚外恋、遗弃老人等问题会从一个家庭延伸到整个社会。[3]因此,婚姻家庭关系不仅涉及当事人私益,且具有鲜明的公益性。家庭成员之间的身份关系不允许任意设立和变更,当事人间的意思表示受到国家法律必要的约束,不实行“私法自治”原则。因此,婚姻家庭法不仅是私法,还应具备部分公法、社会法的功能。(www.xing528.com)

当然,不是所有家事案件都会出现上述情形,因此从该角度来看,笼统地说家事纠纷具有公益性有失偏颇。实际上,任何民事案件都可能涉及案外人,都可能损害公益,这也是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等救济程序的制度价值。

3.义务履行的主导性

按照权利义务一致性原理,权利与义务应当相对应,有权利必然存在义务。但家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并不是同时存在的,就权利的发生而言,虽有亲属关系但并不当然的发生受抚养的权利,而须待发生不能维持生活且无谋生能力之状态,其受抚养之权利方才发生,[4]家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更体现了一种期待性。现实生活中,家庭作为一个整体,内部会出现权利义务的模糊性,值得注意的是,若干权利(尤其是亲权)具有义务的性质,须顾及特定人的利益,家庭成员之间有时也难以准确划分某一特定事项究竟是一方的权利还是义务。家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虽然具有平等性,但实际生活中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并非如此,更体现为义务履行的主导性。

4.情感的本源性

家事纠纷涉及婚姻、收养、亲子、亲属等身份关系,这是一个道德调控与法律调控交汇的社会关系。其基础是身份关系,即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之间的亲情多化作可以相互包容、团结利他、甘愿奉献的情感,条件变化亦可向相反的方面转化。因为,当事人之间隐藏着复杂的人际关系,所以表面上看,有财产分割、扶养费、赡养费等支付金钱的请求,实质上则是夫妻间、亲属间情感、心理上的纠葛。正是基于血缘、情感的因素,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表现得比较复杂,不能简单地作出是非分明的判断。因伦理、亲情的天然基础,情感和心理的纠葛容易化解和复原。普通民事纠纷的财产争端是其重要的和最终的表现形式,民事审判重在追求形式正义和价值正义,如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等。家事纠纷以身份关系的建立、发展、变更和消灭过程中产生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为主要争端,其中,身份关系是本源,财产关系始终依附于身份关系。婚姻家庭法重在追求伦理正义和实质正义,如团结互助、养老育幼、分享利他等,以实现个人幸福与家庭和谐的统一。

因此,家事纠纷中的家庭关系通常是持续和相互依存的关系,家庭纠纷解决的重点是“推进未来的建设性关系,而不是激化现存矛盾”[5]。基于以上特点,在司法实践中,要求在家事纠纷处理过程中应把消除对立、恢复感情、实现和解作为纠纷解决的目的和价值取向。尽量用司法的柔性手段实现法律的刚性要求,追求和的效果。要求立法机关制定婚姻家庭财产关系必须符合相关身份关系的特点,要求司法机关对家事纠纷财产关系的处理要围绕不同的身份关系进行,裁判理念要符合伦理正义和实质正义的要求。

5.私密性

表现形式的私密性是家事纠纷区别于普通民事纠纷的又一显著特征。三大诉讼法均规定了个人隐私应作为公开审理原则的例外,家事纠纷往往涉及当事人之间的个人隐私,当事人的认识、行为、情感、习惯、嗜好、缺陷恰是个人隐私的重要方面,法律应予以保护。当相关的私密行为损害了家庭成员的人格尊严、人身利益、身体健康的时候,法律即应予以制裁。但行为的私密性亦为法律保护受害者设置了障碍。私密性要求家事纠纷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要求重视和发挥言词证据在认定案件事实中的作用,要求对某些证明标准应适当降低,要求人民法院为了查明事实可以依职权主动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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