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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以审判为中心的证据裁判规则要求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警察出庭作证对于优化证据裁判规则,确保法官证据审查的中心地位有重要意义。也就是说,法官只有当庭面对出庭警察,才能避免传闻证据影响到审判。一旦被告人当庭翻供,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的合法性则变成控辩双方需要证明的问题。唯有如此,才能确保法官查明证据的准确性,保证法庭对违法收集的证据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有理有据。另外,也凸显了法庭公正审判、维护诉讼秩序的职能,这也贴合“以审判为中心”的内在要求。

符合以审判为中心的证据裁判规则要求

警察出庭作证对于优化证据裁判规则,确保法官证据审查的中心地位有重要意义。庭审中一旦证据存疑,法官有权通知参与案件侦查工作的侦查人员出庭接受公诉方的询问以及辩护方的对质,使庭审范围从“在卷证据”扩大到“在案证据”,防止传闻证据影响法庭判断;使审查方式从“书面审查”转向“亲历性”审查,摆脱了书面审理的传统,保障法官对证据收集有更直观的判断;另外也会倒逼公诉机关注意证据的合法性,深入审查排除非法证据。

1.警察出庭作证体现了直接言词原则

“审判中心主义必然导致直接言辞原则”[4],直接言词原则即“在法庭上提出的证据材料要以言辞陈述的方式进行,或当庭陈述所感知的事实,或者口头发表对实物证据的意见。任何未经在法庭上以言辞方式提出和调查的证据均不得作为法庭裁判的根据”[5]。警察现身法庭,使侦查工作从幕后走上了台前,由侦查活动形成的书面案卷材料必须接受法庭“面对面”的盘问,实现这一过程不仅要求警察用语言客观地表达侦查的全过程,而且要准确回应来自公诉方、辩护方的质询,因而是直接言词原则最直观的体现。

2.警察出庭作证规范了传闻证据的排除(www.xing528.com)

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即一切言词证据原则上必须由亲自感知案件事实的人出庭作证,否则法庭将不予采信。被告人享有的与控方证人当庭质证的权利必须给予足够的保障。除另有规定外,传闻证据原则上不具有可采性,证据在庭审过程中必须以语言陈述的方式得到认证。庭审过程中,作为控方的检察官由于只是通过现有的书面情况说明的方式对案件进行控告,而对侦查活动过程中的具体细节并不知晓,若一味以书面笔录、书面证言等卷宗形式“转述”警察行为则存在传闻证据的风险。因此,只有警察出庭作证才能真正地还原案件侦破的过程。也就是说,法官只有当庭面对出庭警察,才能避免传闻证据影响到审判。当然做到这一点,强调的是法官对待书面证据材料有得到合理解释的权力,这也正是审判中心主义的客观要求。

3.警察出庭作证确保法庭排除非法证据有理有据

具体来说,侦查人员是否存在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式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是否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仅靠公诉方的案卷材料恐怕是难以发现和察觉的。一旦被告人当庭翻供,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的合法性则变成控辩双方需要证明的问题。此时法官应如何判断证据的合法性?当被告人提供线索,公诉方用其他证据材料或者调取录音录像均不能证明时,为排除法官的合理存疑,最有效的解决办法就在于警察出庭。唯有如此,才能确保法官查明证据的准确性,保证法庭对违法收集的证据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有理有据。这也避免了侦诉机关对审判中处理非法证据的做法产生负面情绪,反而助其不断反思诉讼中的职能,督促其杜绝诉讼活动中的非法取证行为。另外,也凸显了法庭公正审判、维护诉讼秩序的职能,这也贴合“以审判为中心”的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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