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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研究的现状及评析综述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1](二)电信业政府规制研究国外对电信业规制研究相对较早,研究成果也较为丰富。[24]我国对电信业的研究是在政府放松电信规制,电信业逐步走向市场化竞争后开始的。郑加梅在《中国电信价格上限规制失灵研究》中认为,电信业的价格上限规制会导致规制失灵的问题,建议电信价格规制施行中等激励程度的混合价格上限规制。

国内外研究的现状及评析综述

(一)自然垄断行业的政府规制研究

“规制”一词最早起源于西方国家。对自然垄断业的规制研究美国学者詹姆斯·兰迪斯1938年在他的《行政过程》一书中提出了管制的思想,兰迪斯认为政府缺乏专业知识,难以应付市场的专业知识,因此需要建立具有专业知识的各种行业的管制委员会这一行政分支,以便高效的管理相关行业。[15]约翰·迈耶(John R.Meyer)1959年指出将出租车、货车、航空业等作为自然垄断行业实行准入和价格管制缺少理论依据。[16]日本著名的经济学家植草益认为激励性管制就是在保持原有管制体系的前提下,通过价格上限管制、特许投标管制、区域性竞争管制等正向诱因,给予受规制行业以竞争压力,促进其提高生产或经营效率,利用自身信息不对称优势和追求利润最大化,主动提高自身效率、降低成本,并由此带来利润的增长。[17]

我国学者王春晖著的《电信竞争的法律规制》在对电信业的经济与技术特征分析基础上,对中国电信业在破除垄断与引入竞争机制的博弈分析,提出政府对电信业市场竞争的法律规制,包括政府对电信业商业贿赂的规制、电信强制交易的规制、驻地网(最后一公里)接入、三网融合、掠夺性定价的禁止等问题。[18]刘华涛认为激励性管制是管制者实施的通过给予企业一定自主权来实现特定目标的规则。激励性管制理论的最大特点是将激励机制引入管制理论来提高管制效率,使用委托—代理理论对已有的政府管制活动进行解释。[19]张磊在《产业融合与互联网管制》一书中分析产业融合对互联网监管的影响,提出放宽市场准入条件促进网络融合,并放松网络监管的观点。[20]王俊豪在《论自然垄断产业的有效竞争》中指出电信、电力铁路运输煤气和自来水供应等产业都属于自然垄断产业,但这并不等于这些产业的所有业务都是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21]

(二)电信业政府规制研究

国外对电信业规制研究相对较早,研究成果也较为丰富。汉克·因特温在《电信管制手册》中从普遍服务、网间互联、价格管制、电信业务许可、竞争政策等五个政府管制机构需要处理的主要问题,分析了世界各具有代表性的国家政府监管措施并进行了归纳。[22]托马斯·法罗(Thomas Farrer)1902年首次以规模经济定义了自然垄断。[23]罗伯特·W.克兰德尔对美国1996年《电信法》颁布实施后对美国本地电信市场竞争的影响做了全面的剖析,认为新的电信法规未能带来有效竞争,竞争变成原有电信企业、广播电视公司之间的争斗,其结果是进入的企业仍然难以生存,资费标准也没有降低,新的业务也没有有效推广。[24]

我国对电信业的研究是在政府放松电信规制,电信业逐步走向市场化竞争后开始的。王红梅在《电信全球竞争》中理论联系实际,对电信行业进行了分析,指出电信行业的生产经营具有网络外部性、普遍服务性、服务贸易性和自然垄断性。[25]周振华教授在《信息化与产业融合》一书中总结了国外产业融合的主要内容及热点问题,通过分析产业融合对现有法律规制提出的挑战,提出了适合产业融合要求的法律规制体系的基本原则。梁丽娟在《信息技术融合对大陆、香港台湾三地传播政策的影响》一文中探讨了融合对传播政策的影响,包括政府的角色、规制模式和竞争法律等问题。郑加梅在《中国电信价格上限规制失灵研究》中认为,电信业的价格上限规制会导致规制失灵的问题,建议电信价格规制施行中等激励程度的混合价格上限规制。[26]吴宗泽在《电信运营商“去电信化”改革中的竞争法问题——以腾讯王卡为例》中以腾讯王卡为例对电信企业的纵向垄断协议进行分析,将纵向协议分为两类,一类是原则禁止类,另一类是其他纵向垄断协议类。原则禁止类适用豁免制度,其他类适用违法性认定原则。[27](www.xing528.com)

(三)电信业引发的产业融合研究

1977年,日本的NEC公司首次导入了“电脑通信”的公司口号,预测产业融合时代即将到来。1978年,美国学者尼古拉·庞特通过对信息技术发展的观察,“用三个相互交叉的圆圈来描述计算机互联网业、传媒业和电信业三大产业之间的技术融合,认为在三个圆圈的交叉处将成为成长最快、产品创新最多的领域,而且预测这三个圆圈将会在2000年时几乎完全重合”。[28]1994年,哈佛大学商学院举行了关于产业融合的学术论坛——“冲突的世界:计算机、电信以及消费电子学研讨会”。这是全球范围第一次举行的关于信息产业融合的研讨会,此次会议的召开标志着产业融合的现象开始得到了世界各界人士的密切关注。1997年,欧洲委员会采纳了马丁·班吉曼和马赛利诺·奥加关于电信业、传媒业、信息技术部门融合的提议,发布了产业融合的“绿皮书”。绿皮书深入分析了融合现象,从“技术与网路平台的融合” “产业联盟”“市场与服务的融合”[29]三个层次对产业融合进行了广义的定义。在绿皮书中,随后阐述了阻碍融合发展的现实与未来的潜在因素,指出其中一些因素是来自于传统的政府规制和法律规制。由于产业融合使得传统的电信业、广播业的产业界限变得模糊,而现有的法律法规都是基于产业边界清晰划分来制定的,这种规制模式将变得越来越不能适应现代产业融合的需要。

(四)研究述评

理论研究的主要目的之一在于解释现象,指导实践。以美国为首的经济发达国家信息高速公路构想实施与数字技术的发展,使得传统的信息产业边界开始出现融合现象,这种产业融合浪潮的高涨引起了全球学者的广泛兴趣和密切关注。我国电信业突破性的发展也不过是近三十年,电信技术的进步带来产业融合新现象。我国电信业改革尚处于初级阶段,距其他发达国家仍有较大距离。虽然电信5G技术在我国的理论界引起了高度重视,也取得了一些卓有成效的探索,但与国外相比我国对电信业的理论研究起步相对较晚,主要是介绍国外的有关概念、理论和方法,结合我国现在电信5G发展需求的法律规制研究成果也十分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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