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上述历史资料的梳理可知,个人所得税产生的直接原因就是为了缓解政府的财政压力,初期的制度设计仅考虑发挥其增加财政收入的职能。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作为调节收入的有效手段,开始在宏观经济中产生影响。经过长时期的发展变化,个人所得税的两大职能逐步稳固,个人所得税作为一种独立的税种成为发达国家的主体税种。所以说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任重而道远,既不能一蹴而就,进行跳跃式的发展,也不能停滞不前,固守原有模式。在这里,笔者提供几条参考建议:
首先,不能完全否定现有制度。任何事物的存在都具有两面性,不能因为存在缺陷就对其完全否定。个人所得税在设立之初,我国居民收入普遍较低,收入差距矛盾并不突出。当时,国家的中心任务是迅速抚平战争创伤,充实国库,直接税相较于其他税种,如增值税,在迅速增加财政收入方面略显欠缺,最终导致了直接税在税制改革中占比较低的局面。所以,目前我国税收制度所存在的问题是历史的必然,是每个国家都必须经历的。
其次,税收制度改革不能过于激进。任何制度的改革都应当循序渐进,分阶段进行。个人所得税作为一种直接税,与居民的生活存在直接的联动关系,它的微调会给人民生活带来最直接的影响,影响人民的消费、储蓄等行为。因此,改革的步伐应当尽量放缓,考虑人们的心理承受能力和实际承受力。
最后,我们研究税制改革的最终目的是给国家制定政策提供建议,简单地论证调高或调低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应当用长期和发展的眼光看问题,从宏观经济层面,同时结合本国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
可考虑从以下几点入手:
其一,m逐步提高可税收入水平。我国居民收入的货币化、账面化程度较低,相当一部分的居民收入多元化、层次化,现金流通的比例过大。其一部分原因是企业为了有效地为职工规避个人所得税,将支付给个人的一部分货币收入转向提供消费服务的福利形式,这对个人所得税的认定造成了一定的难度。因此,对于这部分收入,我国应借鉴国外征收福利税的做法,由福利提供单位逐一进账,并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税务部门按照当期市场价格核查其具体数额,只有已缴纳福利税的支出项目,计征企业所得税时才承认并准予列支,否则不准列支。
其二,完善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程度。在我国基于分类课税模式的个人所得税中,真正按累进税率课税的只有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而且,从最高边际税率来看,工资薪金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为45%,比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35%的最高边际税率高10个百分点,比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和股息及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税20%的税率高25个百分点,从而造成不同类型所得税负不均的现象。这不仅为纳税人提供了税收筹划和避税的空间,也影响了所得税的规范性和公平性。因此,随着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深入,应规范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程度,使其有效发挥调节收入差距、实现公平的作用。
其三,改进分类综合征管模式。我国可考虑逐步改个人所得税的分类征管模式为分类综合征管模式,以解决分类征管模式带来的不公平问题,同时减少它导致的税收流失。分类综合征管模式既像分类征管一样对收入所得按照不同性质采用不同的税率,又考虑了纳税人的支付能力,并且要求高收入纳税人填报年度申报表。这种课税模式在一定程度上结合了分类征管制和综合正管制的优点,有利于促进我国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职能的有效发挥。
【注释】
(www.xing528.com)
[1]彼得·马赛厄斯,悉尼·波拉德.剑桥欧洲经济史.第八卷,工业经济: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的发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
[2]吴兆华.中国税制史[M].北京:商务出版社,1937.
[3]项怀诚.中国财政史(中华民国卷)[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4]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国民政府财政金融税收史料档案史料(1927~1937)[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
[5]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国民政府财政金融税收史料档案史料(1927~1937)[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
[6]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财政经济册[M].南京:江苏古籍出版,2007.
[7]资料来源:《中国税务统计年鉴》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