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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上诉条件及遗漏会被法院拒绝受理的情况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此过程中必须注意当事人的上诉,只有符合法定条件,才能启动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上诉人是指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人。只有根据法律规定享有上诉权的当事人才能提起上诉。上诉原则上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当事人必须向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当事人提起上诉,必须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缺少其中任何一个,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也不可能发生第二审程序。

当事人的上诉条件及遗漏会被法院拒绝受理的情况

行政诉讼的第二审是一种独立的审判程序,但并非是每一个行政诉讼案件都必须经过的程序。只有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间内,以合法的形式提出上诉的案件,才经过第二审程序。无论是作为原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是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均可引起第二审程序;而且,一审程序中作为与被诉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也可以上诉从而引起第二审程序。第二审程序的基础是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上诉权,这与第一审程序不同,第一审程序是基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的起诉而发生,因而只有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行为才可能引起第一审程序,而作为管理者的行政主体无法引起一审程序的发生。此外,上诉必须是针对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如果第一审判决、裁定已经生效,则当事人无权上诉,即使上诉也不会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发生。因此,在行政诉讼二审程序中,当事人提起诉讼是整个诉讼案件的开始。

在模拟法庭的实训中,原告、被告、第三人组的学生可针对本书模拟实训5的判决结果,决定是否提起上诉。基于模拟实验之需要,原则上在本书模拟实训5中败诉的一方必须提起上诉。特殊情况下,由模拟法庭指导教师决定。决定上诉的当事人及代理人,共同研究起草上诉状,并向二审法官组递交书面上诉状。

在此过程中必须注意当事人的上诉,只有符合法定条件,才能启动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根据《行政诉讼法》及《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上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上诉人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是指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人。只有根据法律规定享有上诉权的当事人才能提起上诉。首先,原告可以依法上诉。其次,被告可以依法上诉。被告是指被原告指控实施了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由于其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主导地位,因而无须运用起诉的方法来维护其合法权益。但当其一旦成为被告,便具备了诉讼当事人的资格,自然也就享有当事人应享有的一切诉讼权利。因此,当被告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就有权上诉。最后,第三人可以依法上诉。第三人与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第三人的权利。如果第三人认为第一审判决、裁定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也有权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值得注意的是,第一审程序中共同诉讼人的上诉问题。在普通共同诉讼中的共同诉讼人,无论是共同原告还是共同被告,由于他们没有不可分的诉讼请求,因而他们中的任何一人的上诉对其他当事人没有法律效力,不能因他的上诉而将其他当事人也列为上诉人。如果其他当事人未上诉,则不应将其列为上诉人。例如,甲不服某税务局因其漏缴税款而做出的罚款决定,依法向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乙也不服该税务局因其漏缴税款而做出的罚款决定,依法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该人民法院对此作为普通的共同诉讼将两案合并审理并做出维持判决,甲不服依法上诉,则甲为上诉人,而乙没有上诉,人民法院不能因甲的上诉而将乙也列为上诉人。在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诉讼人,如果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请求或请求目的相同,即所谓不可分请求,则其中一人上诉,则视为其他人也上诉。如甲、乙合伙殴打丙,被公安局处以200元的处罚,两人均不服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公安局的处罚决定。这是一个必要的共同诉讼,甲、乙两人的诉讼要求是不可分的,法院判决维持公安局的罚款决定。此时,如果甲上诉,那么甲就是上诉人,尽管乙没有上诉,但人民法院同样应将其列为上诉人。但如果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请求并不相同,则一个当事人的上诉对其他人没有影响。如在上面的例子中,甲、乙都上诉,但甲要求法院撤销处罚决定,而乙则要求变更处罚数额。法院做出维持判决后,乙提出上诉,而甲未上诉,此时上诉人只是乙而不包括甲。总之,在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的一部分人的上诉行为是否影响其他人,应以共同诉讼是否具有不可分的诉讼请求为标准而确定。(www.xing528.com)

(2)上诉对象符合法律规定。上诉对象是指当事人依法行使上诉权,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予以纠正的判决和裁定,也叫作上诉的客体。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能够成为上诉对象的,只能是第一审人民法院所做出的尚未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具体有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以及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后做出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和裁定、地方人民法院做出的第二审判决和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不能上诉。在裁定中,除起诉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外,均不能上诉。

(3)上诉的时间和方式符合法律规定。上诉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进行。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判决不服的上诉期限为15日,对裁定不服的上诉期限为10日。从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过了上诉法定期限的一审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在上诉期限内,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的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之日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允许,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上诉原则上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当事人必须向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状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上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案件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与理由。上诉的请求与理由是上诉状主要内容,上诉人应当写明要求撤销还是变更第一审判决、裁定以及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另外,上诉还必须根据人民法院的要求,预交诉讼费用。当事人提起上诉,必须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缺少其中任何一个,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也不可能发生第二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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