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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文化的忽视及其影响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虽然有些学者认为,中国的传统文化对于外交决策有积极的影响,[71]但不得不承认的是,长期以儒家、道家和佛教为文化基础的中国社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都没有培养起对于法律的信仰。儒家思想中贤人治国、内圣外王的思想与法制观念是相对立的,而仁政的主张又片面地夸大了伦理道德的作用,忽视了对于外在规范的充分重视和认同。因而,通盘分析,中国的传统文化对于法律持一种消极和不信任的态度。

中国法律文化的忽视及其影响

虽然有些学者认为,中国的传统文化对于外交决策有积极的影响,[71]但不得不承认的是,长期以儒家道家佛教为文化基础的中国社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都没有培养起对于法律的信仰。中国的传统文化自古就强调仁政、道德、自然,而不重视规范。作为中国文化主流的儒家思想、道家思想和佛教思想,与西方的法制思想体系、自由主义思想方式有着很大的不同。这就形成了一种和西方完全不同的文化系统,在儒家的思想体系中,社会阶层的客观存在和主观强调是社会结构的基础与核心,这就形成了一种以家族身份和社会身份为区分标准的社会观念、命令结构体系。从孟子开始,性善论得到了广泛的传扬,这样的观念更强调对于个人修养的倡导和规劝,更倾向于对于国家领导者和政府官员提出体恤民众、广施仁政的建议,而不考虑用外在的制度去监督政府、用明确的规则去确立政府与民众之间、私人之间的权利界限。儒家思想中贤人治国、内圣外王的思想与法制观念是相对立的,而仁政的主张又片面地夸大了伦理道德的作用,忽视了对于外在规范的充分重视和认同。[72]这也就不难解释,为什么一些学者认为儒家的修身伦理、政治观念、国家与世界秩序的主张本质上就妨碍了现代的民主法制建设。

在绝大多数人们心中,采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是一种很耻辱的事情。而中国古代的司法官员,没有接受过全面、专门的法律训练,而主要是以儒家思想为基础的文官,总体上看他们对于法律规范的兴趣远远不如对儒家经典,甚至诗词歌赋的兴趣。虽然在古代也有专门的诉讼方面的著作和指导手册,但有趣的是,这些书在很长时间内都被官方视为禁书。不仅包括《惊天雷》《相角》《透胆寒》在内的讼师秘本被《大清律例》明令禁止刊印传播,而且在《西江视臬纪事》《西江政要》等地方司法文献中,也严禁民间抄传官方判决文书,以免流入讼师之手变成制作讼师秘本的素材[73]这是因为,以儒学为基础的中国主导社会伦理对于法律持排斥的态度,认为它是对恶人进行惩治的规范。由此也就不难理解,那些以法律为业的讼师被视为挑拨离间、怂恿诉讼的小人,属于不受社会尊重的职业。[74]儒家的主导思想是以自身修养为基础、以仁义礼智信为基本要求的伦理体系,在家庭之内,讲求孝道,在国家之内,讲求忠心。它强调仁政、互利,而不愿意划清权利与义务的界限,不愿意通过法律规范来解释、解决问题。

与儒家思想相比,道家思想则更加强调对于自然秩序的遵从,对法律采取了更加消极的态度,而反对人为的干预、斗争、反抗、规制。老子心中有作为遵守自然规律的“法”的概念,却没有作为人类社会所制造的规则等法律的概念。他以一种柔弱胜刚强的观念确立了服从天道、倡导无为的社会伦理体系。他反对对于物质财富的追求,反对在大量严苛的社会法律之下出现的混乱局面,反对儒家所倡导的“仁”的政治意志和理念,追求简约容易的规范体系。[75]在老子设想的小国寡民的世界里,人们之间很少往来,自然没有多少法律适用的机会;庄子则继承和发扬了老子的无为观点,认为价值评判具有多元性,任何伦理标准都有可能存在着误差,主张去追求精神层面的自由,否定法律所具有的社会意义。[76]庄子所关注的“窃钩者诛、窃国者为诸侯”的社会,法律的存在仿佛不是解决了社会问题,而是制造了社会问题,甚至助纣为虐。这种自然主义的、倡导天人合一的思想观念和主张权利义务界限分明的法制观念显然也是不相容的。所以,在传统道家的思想范畴中,让人们去遵行和信仰这样的规则,是不太可能的。(www.xing528.com)

佛教的主旨就更侧重于内心的修为,“有生皆苦”这样的论断强调对于现世苦难的承受,并将希望放到来生。指望这样的思想体系去支持维护权利、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形同缘木求鱼。因而,通盘分析,中国的传统文化对于法律持一种消极和不信任的态度。

中国的天朝大国心态表明,在相当长的时间之内,不仅中国没有产生出西方意义或者任何其他意义上的国际法,而且也无法对国际关系和国际法产生亲和力。[77]虽然认为中国古代存在着国际法,丁韪良仍然肯定:“夫中国垂一统之治,建无外之规,于今2000年矣,其间割据纷争,事极罕见,公法之学,固无自而兴。”[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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