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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数字票据的特点和功能介绍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票据的拆分背书是数字票据相对于传统票据行为的颠覆式创新。票据拆分成为数字票据最值得推崇的功能,其实现机制为分布式记账的可追踪性、全程可验证性。数字票据实现质押和委托收款的背书采用智能合约模式,具有一定的便利性。如果使用数字货币,数字票据的结算则完全通过数字货币直接进行“点对点”实时结算,基本无须委托收款功能。

 解析数字票据的特点和功能介绍

1.数字票据的安全性

票据的安全性较为脆弱,而电子票据最新出现的“背飞(票据交付给对方,但没收到资金)、打飞(资金付出去了,但没收到票据)”现象也成为人们关切的问题。相比较而言,数字票据具有更高的安全性,其以区块链为架构,采用分布式账本,为信息不对称、交易追踪等问题给出了极好的解决方案

首先,在联盟链中,每一数字票据的出票、票据行为的实现,都以全网广播的形式在所有接入节点进行存储、确认,使得在连续记录的账本中不可能出现毁损、丢失、变造等现象。

其次,账本在每个节点都有一个完整的复制,系统运行并不依赖特定的中央服务器,当出现少数节点不联网、被攻击、被损坏等情况时,也不会因此出现全网交易中断、信息泄露等重大风险事件。数字票据的签名采用公钥和私钥结合的形式,接入区块链的节点均可相互查看,缺少合法的私钥就无法进行票据行为。

2.数字票据的交易效率

数字票据只要在联网条件下就可以进行交易。电子票据的电子化提高了交易效率,数字票据在这一点上与电子票据相同。

3.数字票据的监管

区块链特性给票据市场的监管带来全新的便利,一般采用联盟链(非公开链)可设置特殊节点(具有监管功能的主权节点),比一般用户具有更高的权限。

本地化的账本中,监管人员对交易历史完整追溯,对特定票据行为进行监控,再结合智能合约的编程监管,使数字票据的监管效率和便利程度远高于电子票据系统,即便是在脱机的情况下仍然可以执行监管功能。

4.票据背书的突破性与合规性

票据法》对背书转让的规定有:“背书应当连续”“背书不得附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约束力”“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这些规定是为了保证票据背书效力的稳定性,在保证票据的流通性的同时限制了其灵活性和特定性。(www.xing528.com)

票据的拆分背书是数字票据相对于传统票据行为的颠覆式创新。数字票据具有分布式记账的功能,完全可以适应复杂的、多级的票据拆分转让。数字票据遵守“连续”“不得附条件”的规定,但将票据拆分为二人及二人以上后,拆分过的票据仍然可以做进一步的拆分。票据拆分成为数字票据最值得推崇的功能,其实现机制为分布式记账的可追踪性、全程可验证性。这一功能应用于供应链金融领域,可以真正实现对全链授信。

思考:什么是智能合约?请举例说明。

5.智能合约对背书的突破性

数字票据的背书行为应当通过智能合约的方式来进行,这也是对传统的以人工操作进行背书的颠覆式创新。智能合约代码是经过严格检测的公开代码,在约定的条件下产生执行相应票据的行为,由代码代理双方进行票据行为、契约行为,极大地提升了票据的灵活性。数字票据的票据行为是独立行为,智能合约的代码在执行中,如果同时或顺序执行若干票据行为,则应分别具有独立性,即每个票据行为的执行应当有结果记录(区块链记账),且独立的票据行为之间没有交叉影响。

非转让背书又分为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两大类。《票据法》规定汇票可以通过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设立质押,通过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委托被背书人代为行使汇票权利。数字票据实现质押和委托收款的背书采用智能合约模式,具有一定的便利性。如果使用数字货币,数字票据的结算则完全通过数字货币直接进行“点对点”实时结算,基本无须委托收款功能。

智能合约的形式使得票据在整个生命周期中具备限制性和可控制性特征。交易的控制方式、操作方式更加丰富,例如票据代持(双买断),在代码中约定买回的日期,智能合约在判断交易日期到期后票据将自动完成赎回买断。对于某些需要加强控制的环节,智能合约通过写入代码在程序中强制执行、避免违约。

采用智能合约来执行自动托收,由程序在到期时向承兑行自动发出托收申请,待托收完成后再自动记账,十分省心、省力。

6.人工智能的突破性

人工智能(AI)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已经开始。在海量单证的处理中,AI可能带来突破式创新。人对信息与知识的处理能力是较为有限的,AI使得人类的感知能力无限延伸,利用AI处理数据电文同样可以进行背书、转让等决策,为提高票据行为效率提供了无限的创新空间。

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数字票据模式下,数字票据行为在背书、执行效率、转让等方面实现了颠覆式创新。但这类实践明显与现行《票据法》的规章制度相去较远。所以,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应积极推进法律的修订,且监管方对金融领域的票据创新应当持包容的态度,当然并不容忍利用金融创新之名而行违法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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