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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统一的证据规格标准,难以形成合力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往往与商标纠纷、商标侵权以及其他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混合在一起,涉及罪与非罪的界定问题。在同一种犯罪的数额问题上使用不同概念加以规定,大大影响了案件办理的效果。这固然有犯罪本身发案较少的问题,但更重要的因素是因为没有就该类犯罪达成共识,比如专业鉴定机构的认定、评估问题,司法机关对此并未形成合力,削弱了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力度。

缺乏统一的证据规格标准,难以形成合力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往往与商标纠纷、商标侵权以及其他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混合在一起,涉及罪与非罪的界定问题。刑法中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一般均要求行为人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等程度才构成犯罪。有关的司法解释在涉及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量刑的金额标准上,存在“非法经营额”、“销售金额”、“违法所得额”和“直接经济损失”等四个概念。在同一种犯罪的数额问题上使用不同概念加以规定,大大影响了案件办理的效果。更为重要的是对于这些数额的计算和证据的获得难度较大,从犯罪主体的身份不难发现经营方式并不规范,也没有账册、财务报表之类的有关销售记录。应当说,知识产权犯罪的处理往往是以相关部门查获到未予销售的侵权商品而被发现的,真实的销售和交易数额往往也无法查清,涉案的真正数额也无法确定。

从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主要集中在侵犯商标权类犯罪上,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的打击商标权类犯罪的刑事司法保护制度,在商标权类犯罪的处理上公、检、法等司法部门也比较容易达成一致共识。而对假冒专利、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打击处理的数量就较少,在犯罪的处理上歧义颇多,实践中鲜有成功的案例。这固然有犯罪本身发案较少的问题,但更重要的因素是因为没有就该类犯罪达成共识,比如专业鉴定机构的认定、评估问题,司法机关对此并未形成合力,削弱了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力度。比如嘉兴市检察机关共受理侵犯著作权犯罪204件271人,但经审查后起诉的仅有33件47人,起诉率仅为17.34%,这充分说明了相关司法机关对定罪标准的认识是存在偏差的。(www.xing528.com)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认定实质上是以“数额论”为标准的,尤其是相关司法解释更是给出了数量、金额上的量化标准,但对于侵权的前提认定缺乏相关的审查程序,尤其是2011年《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更是明确: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不能提供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认定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举证责任归咎于侵权人,缺乏对可能存在的免责事由的充分考虑,也缺乏对侵权归属的责任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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