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研究重大问题:回应现实的需要

研究重大问题:回应现实的需要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比如,怎样使法治适应改革的需要,如何将改革纳入法治轨道,如何把遵守规则和探索新路结合起来,这些都是中国法理学面临的既有理论价值又有实践意义的重大问题。这两者的关系历来是法理学争论的核心问题。中国法理学研究必须深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才能对这一问题形成科学认识。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依法治国实践的展开,中国法理学也围绕两者关系进行了研究。

研究重大问题:回应现实的需要

不同于部门法学的理论研究,理学的研究范围比较广泛。诸如法治与人治、法治与政治、法治与德治、权利与义务等法治文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都在法理学的研究视野之中。对这些问题的回答,不仅深刻影响我们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认识与实践,而且攸关人民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方面日益增长的需要能否得到实现。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理学界围绕这些问题进行深入讨论,在一些方面达成了共识。

法治与人治。这两种治国方式的优劣,既是古希腊哲学家探讨的对象,也是我国古代法家和儒家争论的问题,更是推动法理学诞生和发展的基本学术命题。中国共产党在长期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历史进程中,也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自己的思考。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从那时起,中国法理学展开了法治与人治的比较研究,丰富了我们对法治的科学认识,为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奠定了学理基础。我们认识到,法治的要义在于规则之治,在于“讲规矩”,只有将法治作为社会治理的核心内容,才能保证社会治理的规范性、科学性、稳定性。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目标提出之后,对法治与人治关系的思考仍然具有重要意义。比如,怎样使法治适应改革的需要,如何将改革纳入法治轨道,如何把遵守规则和探索新路结合起来,这些都是中国法理学面临的既有理论价值又有实践意义的重大问题。

法治与政治。这两者的关系历来是法理学争论的核心问题。依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法不过是把社会上占主导地位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关系以规则的形式表现出来。法治本质上是一种规则化的治理方式,其特征就在于按规则办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在法治框架内分配权力、调节社会关系,而不是推开法律,在法律之外另搞一套。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一方面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另一方面强调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可见,正确理解和协调法治与政治的关系,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极端重要的意义。中国法理学研究必须深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才能对这一问题形成科学认识。(www.xing528.com)

法治与德治。如何认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常常成为划分不同法理学流派的标志。西方法理学中的自然法学派和分析实证法学派也于此分际。中国历史上不同时期,都存在过法治与德治之争。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依法治国实践的展开,中国法理学也围绕两者关系进行了研究。我们认识到,法治是国家有组织、有秩序、有规则的治理活动。但彰显法治作用并不意味着削弱德治作用,二者之间不是“此消彼长”的关系。法律规范必须有道德基础,这关系到法律规范能否深入社会生活土壤并获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如何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于法治建设,让法治与德治相得益彰,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好法、理、情的关系,仍然是摆在中国法理学面前的重要课题。

权利与义务。改革开放以来,围绕这一对法理学基本范畴,中国法理学进行了深入探讨。权利本位、义务重心、权利义务一致等不同学术观点相互交锋,从中也可以看出法理学者尝试从不同角度努力提升对改革开放历史进程的理论解释力。比如,主张权利本位的学者就提出,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与法律的转型是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公民权利意识提高是个不争的事实,但法律转型的历史逻辑是否可以作出这样简约的归纳,则仍有不少疑问。不过这一争论也激发了法理学者更为强烈的现实意识,让大家更加自觉地将法理学研究与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紧密联系起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