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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财产的特征及其经济价值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无形财产的基本特征与其含义具有密切的关系,将后者的全部内容进行分解、提炼也就是前者。这是作为无形财产的本质特征。[24]效用性是财产的第一个基本条件,也是无形财产的必备特征。由此可见,信息并非毫无意义的随意排列和处理的数据,其中的“有意义”就是指的人类在排列和处理的过程中付出了必要的脑力劳动,是经过人类的认真思考所得出的有意义、有目的的劳动成果。这些都是信息作为无形财产的有力证明。

无形财产的特征及其经济价值

除了根据上述定义可以直接判断某一种财产形式是否属于无形财产的范畴以外,我们还可以更为直观地通过确认是否与无形财产的基本特征完全符合来达到相同的目的。无形财产的基本特征与其含义具有密切的关系,将后者的全部内容进行分解、提炼也就是前者。据此,刑法中的无形财产应当具备如下两方面的基本特征:

(一)效用性

这里的效用性也即具有经济价值的属性。这是作为无形财产的本质特征。无形财产定义的核心关键词在于信息,某种信息在何种意义上可以被认定为财产就需要确定它的效用性。“效用性,就是指财产能够满足人们的物质利益和精神需求的属性。财产的价值不仅仅体现在其物质属性上,还应该表现在能够满足财产所有者精神需求的属性上。”[23]在古代法学名著《学说汇纂》当中,法学家乌尔比安曾经指出,“‘财产’这个词或是自然法上的,或是市民法上的。财产,根据自然法被说成是使人幸福(即使人变得幸福)的东西,使人幸福即有用。”[24]效用性是财产的第一个基本条件,也是无形财产的必备特征。

财产的含义本身是极为复杂的,古今中外关于这一概念存在着多种学说和见解,但始终没有使这一问题得到圆满的解决。不过,随着认识的逐步深入,学者们也开始注意到,“财产的概念与财产权的概念相辅相成,须臾不可分离。没有了财产权,所谓的‘财产’只不过是不为任何人控制的‘死物’;而没有了财产,财产权就失去了其行使权力的对象,财产权本身也就不可能得以成立。”[25]从根本上来说,其实财产就是一系列权力的集合,财产的多寡与财产权的大小具有完全对应的关系。如法律经济学家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指出,财产是一组权利,这些权利描述一个人对其所占有资源可以占有、使用、改变、馈赠、转让或阻止他人侵犯。[26]但这种认识并不能说明财产本身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并不重要,在上述两者的对应关系当中,财产作为一种具体的、可控的实践对象,仍然占据主导地位。我们也可以这样认为,尽管财产与财产权的判断同时存在,但基于习惯的认知,仍然会首先进行客体是否属于财产的演绎推理,而不会先去考虑主体是否享有财产权。事实上,即使法律承认某种客体属于财产的范畴,仍然必须以该客体具备相应的前提条件为基础,而这种前提条件也就是客体之于主体的效用性。“正是因为客体满足了主体的某种需要,主体才认为客体有价值;而能够满足主体需要的价值,也就意味着客体对主体有益有用有意义,或者说是有效用。试想,如果客体对主体无效用性,主体又怎能赋予客体以(有)价值呢?这反过来也就是说,客体要获取主体赋予的价值性,就应当具有或显示满足主体需要的效用性。”[27]在财产内涵的探究问题上,价值本质的“效用说”得到了贯彻。

论及财产的含义无法摆脱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问题,也就是说,单纯从客体或者主体的角度揭示财产的内涵都是片面的、不准确的。这种关系体现在哲学意义上就是对价值概念的一般性理解,因为价值所指就是客体对于主体的效用。也即,财产(自然包括无形财产)的基本特征效用性就是指的客体具有主体所需要的对应价值。这种对应价值就是经济价值,“经济价值是价值所反映的满足人的需要的‘效用性’在物质利益和物态功能上的体现,同时也是与人的物质利益、经济活动、生存环境、价值目标直接相联系的主体判断和评价。也就是说,经济价值实际上是主客体之间经济关系属性的体现。”[28]按照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观点,价值就是凝结在商品中无差别的人类劳动,正是因为生产这一商品需要人类付出必要的劳动时间,所以该劳动对象才具有了人类需要的经济价值。对于大多数的有形财产来说,这种劳动创造价值进而成为商品的过程比较容易理解,但本书将无形财产界定为某种信息,那么,它又是如何体现作为财产的经济价值呢?效用性是否可以和经济价值相等同呢?

对于第一个问题,笔者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说明:一方面,信息作为现实存在的客体,之所以能够成为商品或者说财产来进行交换,同样也蕴含了人类的必要劳动。劳动一般分为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能够体现经济价值的信息多是由后者创造出来的。“脑力劳动是具有思维和创造能力的复杂劳动,它不仅指挥人们的肌体从事有目的的体力劳动,而且能够通过感知、记忆、想象和思维,把零碎分散的实践经验上升为理论,从大量无规律的现象中找出有规律的东西,发现事物的本质,揭示事物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并反过来指导社会实践,使社会发展过程从自发盲目发展过程转变为自觉运用客观规律的过程。”[29]因此,未来社会的发展趋势必然是一个以脑力劳动作为主导生产方式的社会,脑力劳动不仅可以创造经济价值,而且其创造的经济价值有可能远远大于其他的劳动形式。脑力劳动可以产生各种物质成果和精神产品,信息就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种。相应的,信息作为脑力劳动的成果,也必然以其所蕴含的大量脑力劳动而具有了作为财产的前提条件。世界银行出版的《世界发展报告》(1998年)以“知识和发展”为主题,对数据、信息和知识的定义为:数据——经组织的数字、词语、声音、图像;信息——以有意义的形式加以排列和处理的数据;知识——用于生产的有价值的信息。由此可见,信息并非毫无意义的随意排列和处理的数据,其中的“有意义”就是指的人类在排列和处理的过程中付出了必要的脑力劳动,是经过人类的认真思考所得出的有意义、有目的的劳动成果。这些都是信息作为无形财产的有力证明。另一方面,信息之所以能够成为一种新型的财产形式,也与社会需要的不断变化密切相关。在人类社会产生初期,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科学技术也不发达,人类的各种需求水平往往满足于生存层面,从而多是有形财产作为人们生产、生活的主要内容,并不具备进行过多脑力劳动创造的客观条件。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以后,由于生产方式得到了根本性的变革,生产力获得了前所未有的解放和发展,人类的生活方式不再仅仅停留于物质层面,而是有了更多、更高层次的需要,这种多样化的需求催生了无形财产的诞生。“在人的需求和满足需求的对象之间的关系链条上,财富论和价值论是相通和衔接的,财富论涉及人如何与其他要素相结合以生产出财富,价值论则涉及生产出来的财富如何满足人的需要。”[30]人类的需求同时就是效用性的直接体现,这种效用性是以需求的普遍性作为基础的。信息作为一种特殊的客观对象,如果仅仅局限于个别的需求,只能对特殊主体产生效用,也就无法得到了法律的认可而成为财产,但是,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渐渐推动了信息作为财产的转化过程,人们的需求由个别开始向一般演化,最终完成了信息的财产化进程。

对于第二个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从需要做出判断的客体出发来进行解答。如果价值与效用等同,那么效用性自然是比经济价值更为宽泛的概念,两者并不具有等同性。就此而言,我们说无形财产的基本特征是效用性尽管没有错误,却是一句不折不扣的废话,因为这里需要证明的并非是效用性的存在问题,而是更进一步要说明经济价值的存在与否。但是,就我们所需要评价的客观实体而言,这两者却是基本一致的,也即该客体只要具有效用性,就可以认定它具备经济价值性。价值的范围广于经济价值是就人们的社会关系而言的,尤其在人与人之间,主观上的价值种类多种多样,以经济利益作为主要内容的价值关系仅为其中一种。反之,在人与物之间,客体所体现出来的效用性往往仅表现在经济价值方面,并不存在例外的情况。因此,客体之效用性就是其作为财产的充足条件。更进一步说,信息只要具备了效用性就可以作为无形财产,而无形财产也必然以效用性为基本特征。

(二)无形性(www.xing528.com)

无形性之“无形”自始至终都只能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因为根据最为基本的哲学常识可知,即便没有物理意义上的客观存在形态,也不能将某种权利客体称之为“无形”。只不过,基于长期语言习惯的考虑,无形财产已经被广泛地使用,而且于国际条约当中也有所见,国内学者更是频繁地使用此概念,其被历史性赋予的特定含义也就不会引发歧义了。本书也无须进行修正。

无形财产的无形性特征是其区别于其他财产形式的显著标志,但并不是本质特征。尽管在本质特征的问题上,笔者曾就两个特征的取舍进行过衡量,并且曾经认为本质特征应当是该定义与其他定义的区别所在,但效用性明显不能将无形财产与其他财产形式加以明确区分,因此也有过将无形性作为无形财产本质特征的考虑。不过,毕竟无形性仅仅是一种外在的形式,而形式只有作为内容的表现,才有实际意义和价值。因此,由于在内容和形式的相互关系中,两者的作用可谓并不均衡,其中内容应当始终是本质,是决定事物的主要方面。这样一来,笔者认为无形财产的本质特征仍然是效用性,而非无形性,后者只是它的必要特征和显著特征。

无形指的是无客观实际有形之形体,但是有的无形财产却有抽象意义上的形体,如商标、著作权、专利中的外观设计,本身就是以长、宽、高三维意义上的形体为依据的。[31]这种客观的物质载体只是无形财产的外在表现形式,也是人们加以利用的主要途径和实现经济价值的基本方式,但与无形财产的经济价值没有直接的关系。无形性特征的辨别意义在于,人们通过主观思维的感知和认识过程来理解该项信息之所以能够作为财产的实质理由,也是通过这样的过程来满足主体对于客体的价值需求。正如有的学者所定义的无形财产,是指“不具有物质形态,只能通过思维的,抽象的方式认识其存在的财产”。[32]这个认识过程是无形的,是一个思考和体验的过程,从主观意义上来说,也是因人而异的。

无形性特征是由信息的存在方式所决定的,信息必须是意义的载体,[33]由此来看,信息本身也是一个形式概念,它的效用性在于信息所承载的意义。依上文所示,信息的经济价值在于同样凝结了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在这个过程中,人类对于劳动对象的创造和思考形成了“意义”,进而使得信息本身不再是纯粹的主观意识产物,而是经济价值的无形凝结。但是,“信息的无形化并不是说信息是看不见、摸不着和无从掌控的客观存在,而是已经获得客观形式的、能够经过编码和媒介再现而被人类所认识的符号系统,如关于花朵的信息需要通过照片或影像来展现。完全不为人知的纯粹客观实在,由于没有被传达和感知,只能作为人类社会和知识之外的自然存在。”[34]信息本身的无形性与无形财产经济价值实现过程的无形性具有直接关系。

无形财产的经济价值的实现途径和实现方式与有形财产相比较,具有相同的一面,也即都可以在交易的过程中体现其经济价值,但不同的一面也很明显,主要表现为财产的使用者基于不同的需求和内容利用该财产对象。例如对于普通的财物的使用多以直接消耗的方式进行,基本表现为一种客观的消费行为,包括穿衣、吃饭、开车、住房等等都是如此,但就无形财产的经济价值实现来说,却与上述消费方式完全不同。“在多数情况中无形对产都要以有体物作为载体,但其财产价值不是载体,而是被载的无形的东西。如一本书的价位不在于纸张的贵贱、而在于其内容好坏。”[35]尽管无形财产也能够为人类所“占有”,但是这种占有并不是一种完全的占有,因为他无法同时排除其他主体的占有,此种情形之下,这种“占有”只是一种“共同”意义上的持有。实际上,对于无形财产的所有权更为严重地依赖于法律的积极保护,否则将会很难确定不同所有者之间的真正界限。同时,对于无形财产的使用往往不以消耗无形财产为必要,也就是说,无形财产可以被反复地使用和转让,而无形财产的经济价值并不会因此而减少。更为重要的一点是,这种信息可以较低的成本进行无限地复制,这是具有物理外观的有形财产难以实现的。

无形财产的经济价值的实现方式是个别的、体验式的、非物理性质的,是更高层次的消费方式,是社会更加进步、人类更加文明的重要表现。无形财产的经济价值本身是无形的,但此种静态意义上的无形性并不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从静态意义上观察财产的根本属性,笔者更为认可效用性的特征。我们首先必须将有意义的信息载体同其他不具有特定意义的自然存在相互区分,使之成为法律规制的对象——财产。其次,才会涉及将财产内部的不同类型加以辨别,从而独立出无形财产的特殊种类。至于如何划清无形财产和有形财产之间的界限,则须要通过不同的经济价值的实现方式达到这一目标。既然如此,无形财产经济价值的实现方式往往与信息的动态存在具有密切关系,这种动态存在主要指的是信息具有传播性。信息的传播性即信息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传递给他人,从传播学的角度看,传播的对象只能是信息,因而信息与传播是天然不可分离的。[36]信息的传播性与信息的经济价值具有密切关系,财产性信息产生价值的两个过程在于生产和传播。“信息的生产是将来自思想的脑力劳动成果固化下来,制作第一份复制件的过程;信息的传播是在第一份复制件的基础上进行反复和永久性的复制的过程。随着技术的进步,信息的生产需要的投资,总要大过信息传播的费用”[37],但生产信息并不是最终目的,而传播信息并从中获益才是根本,法律也就是通过对信息传播的有效控制来实现信息的经济利益。例如特定的秘密类信息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不允许进行传播,此类信息的经济价值也就受到了较强的影响;而有的信息可以允许进行传播,但法律规定必须支付一定的费用,此类信息的经济价值也就得到了法律的保护和实现。

当然,如果本书将无形财产界定为信息财产,可能使用“无形性”的特征用语就更为自然一些,不会产生无形财产的基本特征是“无形性”的尴尬说法。但这种界定笔者仍然认为是妥当的,至于信息财产和无形财产的概念孰优孰劣,在此不作点评,但不应该通过文字游戏来躲避这种更为准确的描述。因此,本书认为由信息所决定的无形性仍是无形财产与其他特殊财产类型相互区别的重要标志,后者并不具有这种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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