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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法律关系的主体及内容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农业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包括国家机关、农村社会组织和自然人等。在农业经济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在很多情况下,既承担农业经济职权或权利,同时又承担农业经济职责或义务。农业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农业法律规范所确认的农业法律关系主体的农业职权和农业职责、农业权利和农业义务。《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11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

农业法律关系的主体及内容

农业法律关系是指农业法律关系主体,根据农业法律规定,在参加农业生产经营和农村社会活动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由农业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2]

农业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是农业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缺少其中任何一个都不能成立农业法律关系。

农业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农业法律关系,拥有农业经济职权或权利,承担农业及农村职责或义务的当事人。农业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包括国家机关、农村社会组织自然人等。在农业经济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在很多情况下,既承担农业经济职权或权利,同时又承担农业经济职责或义务。例如,农民农村土地的经营人,同时又承担着保护耕地的义务。

农业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农业法律规范所确认的农业法律关系主体的农业职权和农业职责、农业权利和农业义务。其中,农业职权与农业职责,农业权利与农业义务形成对应关系。在农业公法关系中,其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农业职权与农业职责。农业职权主要包括农业立法权、农业行政管理权、农业司法权和监督权等。农业职责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在农业私法关系中,其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农业权利与农业义务。农业权利是指农业及农村生产经营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可以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主要包括农业资源所有权、农业生产经营权以及相关的请求权。农业义务是指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合同的约定,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需要,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农业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农业法律关系主体的农业职权和农业职责,或者农业权利和农业义务直接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可以为主体所实际控制和利用的农业自然资源及有形物品,如土地及不动产、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劳动成果等;农业智力成果、科技成果和农业信息;农业行政行为和农业民事行为。

材料阅读:(www.xing528.com)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为何具有法律强制效力?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政府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管理职能的基础,是判断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依据,是开展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的依据。因此,没有标准,就无所谓质量安全;没有标准,就无所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第二章《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共四条,规定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性质、制定(修订)的要求以及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主体。

在我国按照适用范围划分,标准可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类。按法律的约束性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种,其中强制性标准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可自愿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和发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强制性技术规范。一般是指规定农产品质量要求和卫生条件,以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技术规范和要求。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11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和发布,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根据本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需要强制执行,是本法执法的主要依据,标准一旦发布就具有法律效力。本法第8条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第26条也明确规定了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的内容。因此,生产和销售农产品的主体,如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销售企业、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配送中心和超市,必须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要求组织生产和销售,确保生产和销售的农产品各项参数达到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要求。

资料来源:摘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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