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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及其分类

时间:2023-12-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又称经济法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经济管理和市场运行过程中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目前经济法主体的范围十分广泛。作为经济法主体的国家机关主要是指国家各级经济管理机关。根据与经济法主体的意志是否有关,可将经济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及其分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1.法律关系概念

要弄清什么是经济法律关系,首先要了解什么是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种,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如,租赁合同当事人双方根据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等。法律关系首先是一种思想意志关系,必须符合统治阶级的意志和要求。因此,它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其次,法律关系是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有受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才是法律关系。因此,朋友关系不是法律关系。再次,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当事人所应有的权利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法律关系当事人所承担的义务受到国家强制力的监督。任何人对法律关系的侵犯,都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不同的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从而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包括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等等。经济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

.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根据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经济关系,但并非所有的经济关系都是经济法律关系,只有当经济关系为法律规范所调整并且具有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时,才形成经济法律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指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必要条件。任何一种经济法律关系都是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组成的。三者紧密相连,缺一不可。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1)概念。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又称经济法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经济管理和市场运行过程中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在多数情况下,权利的享有者同时也是义务的承担者。但在某些经济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并不对等,如税收法律关系。税务机关享有收取税款的权利,而纳税人只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2)经济法的主体范围。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目前经济法主体的范围十分广泛。包括:

①国家机关。作为经济法主体的国家机关主要是指国家各级经济管理机关。经济管理机关可分为三类:一是综合性经济管理机关,如财政部等;二是行业性经济管理部门,如交通部、农业部等;三是专门职能部门,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计署等。国家经济管理机关担负着组织管理和协调国民经济的重要任务,在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和管理活动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

②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企业是指依法成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独立的社会经济组织,是经济法主体最为重要的一类。其他社会组织主要是指依法成立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③企业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企业内部组织是指企业内部组织和分支机构等。它虽无独立的法律地位,但是在和有关人员根据经济法律规定参与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时,在实行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制、实行内部独立核算等情况下,将形成相应的经济法律关系,因而具有经济法主体的地位。

④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公民。通常情况下,他们是民事主体,但当他们参与经济法律关系,同国家经济管理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发生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时,就成为了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如个体工商户向税务机关纳税等。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主体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的经济权利和应当承担的经济义务。不同的经济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义务各不相同。

(1)经济权利。经济权利是指经济主体依法享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或可能性。我国法律赋予经济法主体极为广泛的权利,包括:

①经济职权;

②财产所有权;

③经营权; (www.xing528.com)

④请求权;

(2)经济义务。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据法律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必须为或不为一定经济行为的一种约束力。经济法主体的义务因其性质、法律地位不同,所承担的义务也有所区别。

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是辨证统一、相辅相成的。没有经济权利,就不会有经济义务。经济法主体不能只享有经济权利而不承担经济义务,也不能只承担经济义务而不享有经济权利。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物、行为和智力成果。

(1)物。物是指现实存在,可以由人们所控制,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它是经济法律关系中最普遍的客体。依据不同的标准,物可分为:流通物与禁止、限制流通物;种类物与特定物;可分物与不可分物;动产与不动产,等等。

(2)行为。行为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为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所进行的活动。包括经济管理行为、生产经营行为,如运输法律关系中的客体就是运送行为。

(3)智力成果是指人们创造性的劳动所创造的精神产品。如,专利、商标、专有技术和商业信息等。

一)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所确认、调整,在经济法主体之间形成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如企业依照专利法签订专利许可合同,合同双方就都享有一定的经济权利并承担一定的经济义务,从而使它们之间形成了许可合同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的变化。主体变更既可以是主体数目的增减,也可以是原有主体的变更;客体变更既可以是客体范围的变动,也可以是客体性质的变化。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变了,相应的经济权利和义务,即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也就随之改变。

经济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消灭。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需要具备两个条件:

.经济法律规范的颁布和实施。如果在某一经济领域,国家没有颁布和实施经济法律、法规,那么这一经济领域不会有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更谈不上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和终止。

.经济法律事实的出现。经济法律规范的颁布和实施并不能直接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变化,只有当经济法律事实出现时,才会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经济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情况。根据与经济法主体的意志是否有关,可将经济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1)事件。事件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但不以经济法主体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前者如海啸地震等;后果如战争、政变等。

(2)行为。行为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的经济法主体有意识的经济活动。按性质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合法行为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受到法律保护的行为,如经济管理行为、生产经营行为等。违法行为是指法律明文规定禁止的行为,如滥用经济职权行为、偷税漏税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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