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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动员模式到调试模式:优化应急模式调整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重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立法模式,主要是指宪法统摄下的应急法律制度体系建构的基本模式。在这一模式下,国家应对突发事件的主要手段是“动员”,即“组织者通过法律、教育、宣传等综合手段,统一调配资源社会资源的行为”。在中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等特殊时期法律的颁布以及司法解释对特殊时期常规罪名的针对性解释与体系整合,已经体现了中国“动员模式”与“调试模式”的融通。

从动员模式到调试模式:优化应急模式调整

重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立法模式,主要是指宪法统摄下的应急法律制度体系建构的基本模式。刑法作为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立法的设置与变更离不开整体法律制度模式的制约与影响。由于重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往往使国家进入紧急状态,各国在实践中形成了一套适用于这一时期的应急法律制度模式。中国的传统模式被学者概括为“动员模式”。在这一模式下,国家应对突发事件的主要手段是“动员”,即“组织者通过法律、教育、宣传等综合手段,统一调配资源社会资源的行为”。其具有极强的“统一领导”“政治管理”特征,包括刑法在内的制度建构均是“动员”的组成部分,从属于组织者的“动员”要求。[22]而为方便“动员”的实施,围绕紧急权力及事件治理的相关法律规定不仅比较抽象和概括,也并未有条件和需求对整体应急法律体系进行有针对性、协调式的法律建构。在法制不健全、应对机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这一模式可及时遏制突发事件危害的扩散。但是,在公共卫生事件层出不穷且日益复杂的今天,“非典”“新冠肺炎”治理中的诸多问题已经表明其难以为本类事件的规范、长效治理提供支撑。

因此,当今立法应吸取其他应急法律制度模式的有益经验,进行符合治理现代化的调整。“调试模式”作为世界范围内紧急权力法律的权威模式之一,也承认在特殊时期有必要创设并规制紧急权力。[23]但调试模式下的法律并非从属于“动员”,而应有其独立的“服务于恢复常态秩序、保障基本人权”的任务。在法律运行上,这一模式存在详尽的紧急权力行使方式及其控制措施,如紧急权力运行的启动方式、制约机构、运行方法、必要原则(如比例原则)等。[24]这就要求国家建立起一套专门法律制度体系,通过常规法与特殊法的有效衔接,为紧急权力的规范行使提供支撑。在中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等特殊时期法律的颁布以及司法解释对特殊时期常规罪名的针对性解释与体系整合,已经体现了中国“动员模式”与“调试模式”的融通。但当今,包括刑法在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律制度体系仍旧存在整体法律机制建构不足、法律协调性不佳等问题。因此,刑法这一部门法的立法转型应根据整体应急法律制度转型的趋势与要求,促进刑法与相关法(特别是特殊法律)的有效衔接。在具体方法上,可以分为以下两方面路径:

其一,必须注重本领域相关刑事责任条款的充实与完善。刑事责任条款可以弥补刑法典中立法形式与方法的局限,在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刑法治理中发挥重要的补充功能。一是整合功能,本时期涉及的犯罪行为广泛多样,刑法典难以对所有罪名(特别是散见于《刑法》各章节中的一般罪名)作出集中规定,但规定于某一领域专门法中的刑事责任条款则可以在如《传染病防治法》等专门法律中对本领域所涉及的刑法规定进行集中性规定与整合;二是变通功能,现有立法技术无法将所有犯罪类型事无巨细地规定在刑法典中,而刑事责任条款则可以发挥犯罪创制、法典修补、内容解释等实质机能,在其他法律中针对涉及该领域的犯罪类型及特征,进行更具体与灵活的完善;[25]三是指引功能,刑事责任条款作为相关法与刑法的直接衔接规定,执法者及普通民众更可以据此为指引,得以更直接地了解某一特殊领域涉及的刑法要求。然而,想要充分发挥上述功能,则必须解决刑事责任条款的空白与虚置现状。一方面,若要实现对刑法规定的灵活变通及行为指引,那么对于该领域治理出现的典型犯罪行为,则应避免出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宣示性描述,而应在遵从刑法基本原则、刑法罪名规定及法定刑设置的基础上,依据典型犯罪表现形式进行更精准、细化的描述。特别是在涉及传染病防治、国境卫生检疫等热点领域,或“非法经营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状描述比较抽象的罪名时,更应结合公共突发事件期间的典型行为类型作出具象化、细致化的规定。而对于《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中存在的未予以释明刑事责任的条款,则应及时予以补充。另一方面,若要通过该类条款对刑法规定进行整合,则应注意本类条款的结构体系安排。如若在特别法律中的规定仍然是偶然性、临散化分布的,那么也无法收获整合《刑法》常规罪名的效果。因此,可以考虑在《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等相关法律中,将该法规制范围内的典型行为按照行为主体(如医务人员、公务人员等)、行为类型(如拒不履行防疫义务行为)等加以归纳、整合,将同类条款予以专门化、集中化规定,并在此基础上根据处罚漏洞和立法预设,补充其他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实现刑法与各部门法的良好衔接。(www.xing528.com)

其二,必须促进《刑法》与其他特殊时期法律的同步与衔接。《刑法》与相关法难以对接的另一主要原因是整体应急体系中相关法规定的滞后与缺失。故应及时促进应急法律的出台与更新,并逐步建立系统化的紧急时期法律体系。我国至今尚未出台《紧急状态法》《生物安全法》等公共卫生领域紧急时期的基础性立法,本类立法虽不常用,但若缺失将给整个国家带来巨大破坏。[26]故综合现有国情,我国应对《突发事件应对法》进行重点完善,使其逐步成为全面适用于“紧急状态”的统摄性立法。与此同时,我国应尽快制定《生物安全法》等专门法律,对于《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等特殊法律也及时予以修正,避免因更新迟滞而难以与《刑法》等法律实现对接。此外,在对接的具体内容上,应以“法秩序统一”原理为根本指导,确保“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法秩序内部相互协调,无所冲突”。基于现存问题,可以重点关注以下内容:一是“传染病”等级的认定范围与程序。如前所述,由于《传染病防治法》直接列明了“甲类”传染病的种类,这导致非典、新冠肺炎作为新型病毒无法被及时认定为甲类传染病,致使传染病防治罪无法适用或存在适用瑕疵。因此,为避免本类事件再次发生,应考虑通过立法,正式降低传染病防治罪的适用标准或简化甲类传染病的认定程序,以灵活应对新型病毒疫情。二是突发事件防治主体的行为义务。在历次的突发事件治理中,负责传染病防治、慈善筹措等公职人员的行为义务,以及在野生动物交易、疫情防控等方面普通公民的行为规范,均呈现出因规定抽象或缺失而难以实现妥当规制的现象。而《刑法》的很多犯罪的认定也都有赖于这些前置法律的义务性规定,故在公共卫生领域整体法律完善的过程中,对于本类规定应考虑刑法与相关法的衔接需要,进行列明与补充。三是相关犯罪主体的扩充。如在生物安全犯罪领域,针对动物非法买卖、虐待、养殖,或非法从事基因编辑产业,造成生物安全风险的自然人和单位,可以基于对产业链条的打击需求,在保持谦抑性的前提下,对规制的主体进行调整与扩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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