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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扩张下的法治约束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前,为了防控新冠肺炎疫情蔓延,行政权扩张是现实需求。这就需要容忍行政权在重大疫情期间的适度扩张。行政权的扩张,可能为常态法治下的行政法与刑法之间的理性关系带来新的发展变量。在疫情防控过程中,既应当强化政府职能专门化和立体化,厘清秩序与权利的关系;也要扩大公民参与权、知情权,促使紧急状态下的公共危机处置遵循法治化、制度化的现代治理轨道。

行政权扩张下的法治约束

紧急状态下,常态法治肩负了保障安全、维持秩序的重大且严峻的任务。当前,为了防控新冠肺炎疫情蔓延,行政权扩张是现实需求。刑法作为最严厉的部门法也无法置身事外,刑法如何选择合法且正当的规制方式尤为重要。

1.行政权扩张的外溢风险

行政法在一定程度上承认行政紧急权是行政机关专门应对紧急状态的权力,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与保障公共利益,但又容易忽视或不当限制个体权益。[3]应急法治原则是现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授权行政主体可以实施行政应急措施,包括已有具体规定或无法律规定的行为,甚至是停止某些宪法权利和法律权利、中断某些宪法和法律条款实施以及突破一般行政程序规范的行为。[4]

在新冠肺炎疫情下,为了尽快遏制疫情蔓延和传播,国家的行政权往往都会扩张,其目的是防控疫情,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公共卫生安全。要想从根源上切断“人传人”的传染链条及蔓延风险,就必须严格执行“报告”“隔离”“居家”等一系列防疫措施。但是,这些防控措施也严重地限制了常态下个人的行动自由、生活自由。如果不适度强化行政权,就很难有效执行防控措施。这就需要容忍行政权在重大疫情期间的适度扩张。然而,国家仍然要坚持法治、保障人权、行政公开等基本原则,并处于宪法的规制下,为行政紧急权的行使提供合法性与正当性,在公正被接受、容忍以及体认的前提下,充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行政权的扩张,可能为常态法治下的行政法与刑法之间的理性关系带来新的发展变量。其中,行政执法的扩大以及针对疫情防控的行政管理之强化,容易扩大行政违法的范围,增加可能进入刑事违法的“总流量”,迫使刑法更频繁地被启用。而且,基于防控疫情的需要,在应急情况下,刑法从严的一面被进一步强化。尽管现代刑法体系对行政犯罪(法定犯)的扩张不再“陌生”,但是,过往的应对逻辑与经验仍不断提醒我们,刑法应当对行政权的扩张保持独立且审慎的回应姿态。(www.xing528.com)

2.应急状态下治理的本真是遵循现代法治精神

可以认为,完整意义上的现代法治,不仅是常态的,也应当包括应急情状,二者是有机结合的。在现代法治框架内,紧急状态法律体系是现代社会应对紧急状态的重要途径,旨在消除紧急状态、克服法治危机并恢复到常态。非典疫情以来,我国应急法律制度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是,也存在立法制度不健全、政府职责明确度不足、公众参与度不够等问题。只有法治才能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不仅使在正常状态下被遮蔽的法律缺陷可以被暴露和发现,[5]也有助于快速通过“法治体检”的方式,实现法治的跳跃性发展。但是,我们同时应当充分警惕,紧急状态容易进一步放大现行立法的局限性等问题,紧急处置权适用过程中的不确定性风险会加剧权力与权利、国家与个人之间的不适感乃至对立性。

应急管理机制以及应急法制体系,本质上就是要实现公共应急管理机制的法治化。[6]新冠肺炎是对常态法治尤其是应急法律制度的“体检”,而应急法治是考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试金石”。《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本文以下简称《中共中央决定》)要求,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强调,必须依法防控疫情,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这为依法防控疫情的“战役”指明了方向、锚定了战略。疫情使维护社会稳定上升为特定时期的首要任务,强化公共卫生安全是全体公民的集体诉求与主要关切,也是保障人权的最直接、最朴素方式。在疫情防控过程中,既应当强化政府职能专门化和立体化,厘清秩序与权利的关系;也要扩大公民参与权、知情权,促使紧急状态下的公共危机处置遵循法治化、制度化的现代治理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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