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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二元风险评估的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此决定了两种风险评估无法实现一致,只能按照功能目标的各自需求进行分别评估。(二)风险评估的二元并列结构风险评估的功能目标决定了风险评估的性质定位和施用逻辑。矫治型风险评估的人身可矫性判断基于实证学派逻辑而生,受社会因素对人格扭曲影响的性质和程度所决定,是一种通过犯罪人格和心理恶性程度表征的判断。

构建二元风险评估的优化方案

(一)风险评估功能目标的二元性

由上分析可见,教育矫治对应的长远风险管控和必要隔离对应的当下风险管控理念分别决定了社区矫正的规范矫治功能和监督防控功能,而规范矫治功能和监督防控功能又进一步在逻辑上形塑了矫治型风险评估和防控型风险评估的评估内容和风险性质。而受前述两种完全不同刑罚理念的差异所决定,规范矫治功能和监督防控功能在犯罪人对待立场、处遇方向和场域以及预防的风险阶段都有显著差异。由此决定了两种风险评估无法实现一致,只能按照功能目标的各自需求进行分别评估。

首先,规范矫治和监督防控功能的刑罚理念并不存在共同理论基础,分歧难以弥合。如前所述,规范矫治功能的刑罚目的观是矫治主义的,其认为刑罚处遇性质上是个体内在矫治治疗,即通过对犯罪人进行教育改造的方式从内在消除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使其复归社会[24]而监督防控功能的刑罚目的观是隔离主义的,其认为刑罚处遇性质上是外部社会隔离措施,即通过适当的监督控制手段隔离防范犯罪人的危害风险,使其无法危害社会。矫治主义和隔离主义是分别基于内在改造逻辑和外在控制逻辑形成的完全不同的两种刑罚根据,如前所述,其理论发展各成体系而成为两种并行话语系统,并不存在共同的理论基础和逻辑上的渊源关系,因此,决定了规范矫治和监督防控功能并不存在逻辑一致的可能性。

其次,受刑罚目的观的分歧所决定,两种功能对犯罪人的立场完全不同。规范矫治对犯罪人采取的是积极接纳并帮助改善的立场,将犯罪人视作是社会中需要扶助的“自己人”帮助其重新复归社会。社区矫正也由于其教育矫治性在西方国家长期被视为对犯罪人福利的一部分,是帮助犯罪人重新融入社会和改善生活的重要举措。[25]这一立场的刑事政策也因此被称为“自己人”刑事政策。但监督防控的态度完全相反,其将犯罪人当作需要隔离排斥于社会之外的“他者”,采取的是消极警惕和隔离排除的立场,犯罪人不再是“自己人”,也不在乎其复归,直到对社会的危险消除前都是需要防范的“敌人”。这一刑事政策立场也被称为“他人”刑事政策。[26]站在相反立场的两种功能自然难以逻辑一致。

再次,两种功能的处遇方向和场域显著不同。规范矫治帮助改造犯罪人的立场是内向性的,作用于犯罪人内在的心理和行为认知层面,其所要矫正的最终是犯罪人的自身扭曲人格,改正犯罪人的内在认知。但监督防控的隔离排除立场是外向性的,其并不关心犯罪人的内在认知变化和改善程度,而是在犯罪人外在与社会关系的层面施加适度隔离手段,从而达到隔绝犯罪人对社会的危害可能性的目标。[27]

最后,由处遇方向和场域的差别导致两者所预防的再犯风险阶段并不相同。规范矫治所预防并非着眼于当下,其所预防的再犯风险是长远的、间接的。由于改造犯罪人内在人格难以一蹴而就而是持续性和渐进性的工作,所以,规范矫治对矫治当下的再犯可能性难以有效消除,但犯罪人一旦矫治成功,其未来较长时间的再犯风险就能保证得到较好的预防。恰恰相反的是,监督防控以当下犯罪人风险控制为着眼点,其所预防的再犯风险是即刻的、直接的。监督防控并不关心未来长远犯罪人能不能得到一劳永逸的矫治,而只是对现存风险状况进行考量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所以,重要的是动态关注当下风险状况并予以监督防范。

(二)风险评估的二元并列结构

风险评估的功能目标决定了风险评估的性质定位和施用逻辑。当矫治型风险评估的规范矫治目标和防控型风险评估的监督防控目标存在基于理论预设的根本差别时,受此决定,两种风险评估也就不可避免地走向不同的逻辑进路,从风险的内涵、风险形成机制到风险因素的择取范围都存在显著差别,只能依据各自思路独立判断。

首先,两种评估风险的内涵存在显著不同。矫治型风险评估的人身可矫性判断基于实证学派逻辑而生,受社会因素对人格扭曲影响的性质和程度所决定,是一种通过犯罪人格和心理恶性程度表征的判断。而防控型风险评估的社会危险性判断基于必要隔离刑罚观的逻辑,受社会学意义上再犯对社会的危害性质和威胁程度所决定,是一种主要体现犯罪人外在社会危险性的判断。前者表明犯罪人格的判断是一种社会—心理作用机制的判断,反映的是社会因素作用于特定的个性、认知程度的个体而导致的其意识特征的变化状况[28];而后者表明社会危险的判断是一种对行为外在观察和统计分析的综合考量,反映的是犯罪人既往行为史对统计意义的社会利益的威胁程度。[29](www.xing528.com)

其次,受风险内涵的差异所决定,两种风险的形成机制和判断原理也显著不同。由于可矫性判断是一种异常人格及其心理恶性程度的判别,因此,就风险因素形成机制而言,需要根据认知科学和心理学上相关人格形成原理来确定需要量化的风险因素及其标准,风险判断过程也应是一种以犯罪心理学为核心的人格生成发展机制的应用判断。截然不同的是,社会危险性判断是一种罪犯外在表现的社会风险判断,这种判断决定了风险因素的形成机制是社会学意义上犯罪统计和风险精算论所得出的各种偏差行为表现对社会的威胁程度的抽象和归纳,风险判断过程主要是一种从外在于犯罪人的社会统计视角出发的社会学应用判断[30],与行为人的内在人格形成和心理发展过程无关。

最后,受风险形成判断原理的决定,两种风险因素的择取范围存在明显差别。一方面,在人身可矫性判断中,由于其内容主要是受社会不良因素的异常人格和心理恶性的判断,因此,那些对犯罪人格形成起关键作用的风险因素就变得至关重要。从实证学派及其流行的认知科学分支研究而言,在矫正前,这些风险因素就主要体现在导致犯罪行为发生的罪因条件之中,一部分是作为犯罪人环境组成部分的社会决定因素,即在犯罪人的家庭、社会关系、经济就业等社会境况中导致犯罪心理形成并转化为行为的那些决定因素;另一部分是犯罪人受不良社会因素影响的个体生理心理促成因素,即犯罪人的家族犯罪史、精神状况、生活习惯、个性、偏执度等具有表征与犯罪相适应的内在心理状况的决定因素。[31]另外,矫正中也需要对矫正型风险进行动态评估,以灵活调整相适应的矫正手段。此时,决定矫正型风险因素的就是那些体现犯罪人格变化的行为心理表征,比如心理适应性调整和精神状态变化等,需要进行动态评估。[32]另一方面,社会危险性判断中,作为判断内容的社会危害可能性特征表明,那些表征犯罪对社会可能危害的性质和概率的决定因素是风险判断的核心。从外部社会观察角度而言,对社会再犯的危害性质和可能性因素主要取决于评估前犯罪或越轨行为的严重程度和频次,需与社会统计结果的契合性为参照。[33]其中,犯罪或越轨行为的严重程度表征了社会危险性质的程度,而犯罪或越轨行为的频次则表征了社会危害的可能性大小。

综言之,两种风险评估在性质上体现为内在犯罪人格和外在社会危险判断,决定了形成逻辑上的认知科学和心理学形成机制与风险社会学和社会统计学形成机制的差别,这进一步影响了风险因素的范围,形成了强调人身属性的社会—心理判断及心理变化因子与强调行为属性的犯罪及越轨行为史因子的不同。

(三)二元风险评估机制的必要性

由上分析可见,理论界强调矫治型风险评估和实践中强调的防控型风险评估由于功能目标的差异而无法逻辑整合,只能各自独立判断。而既然矫治型风险评估和防控型风险评估是各自独立分析的,能否为避免社区矫正的复杂性就在两种风险评估中仅择其一,形成单一的风险评估机制?当下理论研究采取的正是偏重矫治风险评估的一元论,而实践则是偏重防控型风险评估的另一种一元观点。这样的观点是否就具有了合理性?对这些问题的回答牵扯到两种风险评估的必要性,这就必须回到其各自功能目标对社区矫正的必要性探讨。因为,风险评估的必要性依赖于其对应的功能目标的必要性,如果两种风险评估所对应的规范矫治和监督防控对社区矫正来说都是必须要满足的机能时,则两种风险评估就具有必要存在的价值而不能舍弃。

社区矫正作为行刑制度所要实现的刑罚目的主要是对犯罪人风险进行预防,即刑罚目的理论中所强调的再犯预防目的。受这一目的所决定,社区矫正的机能就必须围绕着再犯预防进行展开。以此为标准审视,两种风险评估的目标功能规范矫治和监督防控分别从内在矫正和外在防控两个方面分别起到了预防再犯的作用,从机能必要性而言都具有存在意义。一方面,规范矫治功能如前所述通过内在对犯罪人的教育改造矫正,消除其人格体现的危险性,从而避免了犯罪人的再犯风险;另一方面,监督防控功能则通过外在的监督防控措施使犯罪人与社会适度的隔离,剥夺其再犯能力,从而消除了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进言之,内在规范矫治功能与外在监督防控功能互相构成必要的补充关系,忽视任何一种功能都将威胁社区矫正特殊预防目标的实现。一方面,如果忽视监督防控功能,仅靠规范矫治的机能,就不能保证对当下犯罪人的再犯危险进行有效的预防。因为如前所述,规范矫治功能的实现需要一定的矫正过程,因此,其预防的再犯风险主要是未来的和长期的,对当下矫正过程中的再犯风险只能是渐进消除,此时,就需要通过暂时的监督控制手段从外部隔离犯罪人尚存的社会侵害危险,即通过监督防控功能保证再犯预防。同样另一方面,如果忽视规范矫治,仅靠隔离防范,也不能保证对犯罪人再犯进行有效的预防。监督防控功能所依靠的监督控制方案对社区矫正来说是暂时的、有限的,行刑结束后,再犯危险的长远和根本预防最终需要依靠教育矫治来实现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消除,即依靠对犯罪人的规范矫治功能。诚然,社区矫正中的特殊预防观强调刑罚的轻缓化和非刑罚化方向,因此以教育矫正功能为重,但剥夺再犯能力或隔离的思想及其指导下的监督防控功能观始终在再犯预防之中占据了不可或缺的一席之地,与教育矫正一起分别代表刑罚严和宽的两面。[34]

规范矫治和监督防控两种功能的必要性,意味着实现这两种功能的风险评估手段都是不可或缺的,矫治型风险评估和防控型风险评估都是社区矫正过程中保证其功能完整性的必要风险评估的内容,当两者在逻辑上不能一致的情形下,应保持风险评估的二元机制,分别评估人身可矫性和社会危险性,并针对性地实施教育矫治和监督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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