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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良好行政的必要性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失当行政行为监控与救济是实现良好行政的需要。相对于依法行政,良好行政是对政府行政提出的一个更高标准和要求。“2001年9月6日,欧洲议会通过一项决议,批准了欧盟的机构、团体以及它们的行政部门和公务员在处理与社会公众的关系时必须予以尊重的欧洲良好行政行为法。”至此,《欧洲良好行政行为法》对于欧盟各国的法律约束力得以确立。

实现良好行政的必要性

对失当行政行为监控与救济是实现良好行政的需要。失当行政行为是良好行政行为的对称。相对于依法行政,良好行政是对政府行政提出的一个更高标准和要求。良好行政是公民权利意识和法治政府建设推进到一定阶段后的必然要求,是人民主权的要求和体现。2000年12月7日通过的《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第五章规定了公民权,获得良好行政的权利(Right to Good Administration)被作为公民权规定在第41条,就失当行政(Maladministration)向欧盟申诉专员寻求救济的权利作为公民权被规定在第43条。“2001年9月6日,欧洲议会通过一项决议,批准了欧盟的机构、团体以及它们的行政部门和公务员在处理与社会公众的关系时必须予以尊重的欧洲良好行政行为法。”“本法的意图是更详细地解释一下宪章中获得良好行政的权利在实践中意味着什么。”[19]2009年12月1日生效的《里斯本条约》(The Lisbon Treaty)确认了《欧盟基本权利宪章》对各成员国的法律约束力。至此,《欧洲良好行政行为法》对于欧盟各国的法律约束力得以确立。该法对良好行政的标准作了详细阐释。根据我国行政法学理论,这些条款多数是解释或规定行政行为合理性的。如不歧视、比例原则、不滥用权力、无偏私和独立客观性(考虑相关因素,不考虑不相关因素)、合法的预期、一致性与建议、公正、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等。有些条款已经超出了我国行政法学中关于行政合理性原则的界限,比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要求更高。如第10条规定的公务员在必要时应向公众提供建议,以及第12条规定的公务员应当树立服务理念,以恰当的、彬彬有礼的、公众可以接受的方式处理与公众的关系,不负责相关事务的公务员应当将行政相对人指引给合适的公务人员。[20]由此可见,良好行政行为标准比我国通说的行政合理性标准更为宽泛、要求更高。失当行政行为作为良好行政行为的对应物,对其实施监控与救济有利于实现良好行政。(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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