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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体系化:必然要求与建设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依规治党涉及管党治党的方方面面,故所依之“规”便不是一两部党内法规,而是多达四千多部。相应地,同为行为规范且为数众多的党内法规也应当体系化,就是将全部现行党内法规分类组合为不同的内容板块,而形成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党内法规体系化:必然要求与建设

依规治党涉及管党治党的方方面面,故所依之“规”便不是一两部党内法规,而是多达四千多部。[7]这四千多部党内法规虽然数量甚巨,但是不是已经对管党治党实现全覆盖?这四千多部党内法规倘若简单地堆砌在一起,就能为管党治党提供明确的指引?人类对复杂事物认识能力提升的表现之一就是体系思维的运用,“我们通常将体系了解为‘把既存之各色各样的知识或概念,依据一个统一的原则安在一个经由枝分并且在逻辑上相互关联在一起的理论构架中’”[8]。有研究者指出,将法律当作一个整体并进行分类的思想和认识在古希腊就存在,近代理性主义使人产生了按一定的对象和原则创建法的观念,即将法律按内容分门别类的思想,即使一直被认为采取诸法合体的中国古代法律,也按照政府职权,被划分为吏、户、礼、兵、刑、工六个门类,这就是法律体系化。[9]通说认为,“法律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10]。相应地,同为行为规范且为数众多的党内法规也应当体系化,就是将全部现行党内法规分类组合为不同的内容板块,而形成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该体系既包括横向意义上党内法规的覆盖面,即确保党内法规调整范围横向到边,满足管党治党的需求,实现于法周延;又包括纵向意义上党内法规的层级性,即确保党内法规纵向效力层级分明,做到统一协调具有操作性,实现于事简单。

许多党内法规的出台一度属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应急式立法,导致党内法规体系整体结构杂糅、内容零散,面对这些为数众多的党内法规,不对其展开体系化作业,不对其进行分门别类地整理,我们就无法真正实现党内法规建设的整体覆盖和局部纵深。就“整体覆盖”而言,我们难以将既有碎片化的党内法规与当前管党治党对党内法规的实际需求进行有效的对照,既造成了关键领域的基础主干党内法规付诸阙如,比如党的领导、党的自身建设方面的党内法规较之于党的组织、党的监督保障方面的党内法规相对滞后;也造成了特定类型党内法规之间的平衡失调,比如程序性党内法规明显落后于实体性党内法规,党员权利性党内法规远远少于义务性党内法规;还造成部分领域党内法规交叉重叠乃至矛盾冲突,出现钱穆所言之“制度陷阱”,比如,纪律处分在党内监督、纪律处分、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党员权利保障等领域都有涉及。就“局部纵深”而言,党内法规建设按照由远及近的发展逻辑和由上而下的立法层级,在具体领域应当呈现出由原则笼统向明确具体的纵深,但由于党内法规体系化的迟滞,加之“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指导方针在国家法和党内法规立法过程中影响深远,目前部分领域已有的党内法规缺乏必要的配套立法,失之粗疏宽泛,弹性大、可操作性不强。一言以蔽之,党内法规体系化是解决“基础主干性党内法规不够齐全,存在不少法规制度空白;配套法规制度跟不上,无法形成上下紧密衔接的制度合力;一些法规制度冲突重复、叠床架屋,还有一些法规制度老化严重,明显滞后于实践”[11]这一系列问题的关键所在。(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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