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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战案例解析:民营企业合同管理的价值实现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企业合同风险管理中,法律顾问究竟能发挥什么样的作用?法律顾问陪同一起到青海后,查阅了该企业工商档案,纳税记录,财务报表及公司的生产销售情况,该公司名下确实有1000亩土地,但土地的账面价值仅为一个亿,公司日常经营销售总额仅几千万元,但公司的融资金额却高达50个亿。

实战案例解析:民营企业合同管理的价值实现

在企业合同风险管理中,法律顾问究竟能发挥什么样的作用?

案例一:

某企业经股东会讨论商议,拟放贷七个亿的资金给一家上市公司的关联企业,该关联企业在青海有1000亩地,资金实力雄厚,在放贷前,因为公司有聘请法律顾问,股东商讨让法律顾问陪同股东一起前往青海考查该企业资信状况。

法律顾问陪同一起到青海后,查阅了该企业工商档案纳税记录,财务报表及公司的生产销售情况,该公司名下确实有1000亩土地,但土地的账面价值仅为一个亿,公司日常经营销售总额仅几千万元,但公司的融资金额却高达50个亿。调查结束后,法律顾问提出自身意见:该公司经营业绩不佳,负债率过高,偿债能力缺乏,融资风险太大,建议不放贷。

而公司几个股东在一起商讨后认为:该公司虽然负债率高,但风险与利益共存,正因为该企业缺资金才会借贷,现在正是放贷的大好时机,并且该公司的借款全部用于上市公司拓展新项目,若项目拓展成功,利润丰厚,因此决定放贷七个亿。因为担任这家公司法律顾问已超过十年,对企业有深厚的感情,所以据理力争,坚持说服各个股东不要放贷。

股东讨论后一致认为:企业放不放贷,放多少贷,是企业经营决策的事,责任和风险都由股东自身承担,之所以让法律顾问去考查,也只是出于谨慎考虑,言下之意就是法律顾问去不去调查都一样,股东们其实早已决定要放这笔贷款了。

法律顾问见无法说服股东,遂强烈建议所有借款均必须上市公司提供担保,但与上市公司协商后被拒绝,因为上市公司有规定,所有担保事项都要对外公开披露,且必须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按议程讨论,而该笔借款系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个人投资行为,不想牵涉上市公司。

在几个回合的争论之后无果,法律顾问作为让步坚持要让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以个人资产提供担保,也被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拒绝。在多次协商之后,双方妥协,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愿意以个人资产提供担保,但不能公开披露,借款总额由七亿元降低为两亿元。

但两亿元资金打入青海公司账户后三个月,上市公司股票突然停牌,青海公司宣布倒闭,二个亿的资金基于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担保部分收回7000万,1.3个亿的放贷资金血本无归!

(一)案例中法律顾问的职责分析

该案中,公司对外放贷系由公司股东自行决定,放贷事项并未委托法律顾问开展尽职调查,只是基于公司有法律顾问存在而走个调查的形式而已,公司与法律顾问之间没有关于放贷前需尽职调查的合同约定,法律顾问也没有尽职调查的义务。资金放贷产生收益与法律顾问无关,资金损失收不回也跟法律顾问无关,之所以法律顾问在现实法律实践中处于这样的影子地位,是因为企业认为律师尽职调查的费用太贵,而且意义不大,所以不愿花钱聘律师开展尽职调查。(www.xing528.com)

在该案中,企业股东的思想意识里认为:法律顾问的职责就是把握合同条款的风险,审查合同条款是法律顾问的职责与义务,至于借不借款,如何借,借了之后能不能收回,都与法律顾问无关。

而且在这一点,律师作为法律顾问与企业股东之间的认识是完全一致的。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认为:企业按年支付法律顾问费用,低的3000-5000元每年,高的10万-30万元每年,支付的法律顾问费用相对于诉讼代理律师的代理费用来说,都是比较低廉的,诉讼代理律师一个普通的民事案件按件收费最低也可以收3000元,而遇到大标的经济案件,收费可能上百万甚至上千万。法律顾问干一年的话,收的费用不及诉讼代理律师接一个案件的费用。对于法律顾问来说,当然是事情越少越好,日常审查合同条款就已经够辛苦,再把合同履行中的风险控制也界定为法律顾问的职责,那法律顾问真是忙上加忙。

这就是传统的1.0版法律顾问服务的现状,而且这样形成一个恶性循环,伴随着各种不正当竞争因素夹杂,法律顾问的费用越收越低,法律顾问发挥的作用与价值也越来越小,当互联网飞速发展,提供简单法律咨询下载合同模板的智能机器人出现,法律顾问的价值体现就越来越弱。

(二)案例中法律顾问的作用分析

在该案中,法律顾问虽然在尽职调查中提供的意见没有被采纳,但法律顾问基于对企业的个人感情因素据理力争,强烈要求上市公司法定代表提供担保,最终当借款风险发生时,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个人担保让企业追回了7000万的损失,法律顾问发挥的作用还是非常重要的。

但在该案中,企业二亿元的资金只收回7000万,1.3亿资金血本无归,对于企业来说,因为损失了1.3亿,股东没有心情也没有机会思考收回的7000万是否有法律顾问的功劳,相反,还有可能因为1.3亿元损失无法收回而怪罪法律顾问在风险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不力,比如虽然诉讼胜诉,但法院执行局没能通过强制执行实现生效的判决结果,企业有可能也将这份失望计算在法律顾问的头上。在企业遇到风险之后,除非法律顾问可以力挽狂澜,让企业起死回生,否则法律顾问的作用大多会被忽略,甚至会产生对法律顾问的怨恨和不满。

之所以产生这种两难的境地和状态,原因仍然是因为法律顾问的收费和法律顾问职责不明所造成。

若法律顾问合同明确赋予法律顾问在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管职能及风险防控职责,监管合同履行及防范合同履行过程中法律风险,便成为法律顾问的责任与义务,合同履行过程监管不到位,法律顾问将会被追责,因法律顾问失察造成企业损失或风险发生时,法律顾问救济不及时造成企业损失的,法律顾问将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风险与利益是共存的,既然让法律顾问担责,让法律顾问承担的风险与义务提升,法律顾问服务的合同报酬也要相应同比例增长,企业支付给律师的法律顾问费不应是年度内3000元到30万元的年费,而应根据律师的工作量和承担法律风险的责任大小,而确定合理的法律顾问项目服务费用。法律顾问服务费用的提高自然也就增大了法律顾问的责任与义务,这是一把双刃剑

现实法律服务实践中,2.0版的法律顾问服务模式已经突破了传统的1.0版模式的收年费仅提供简单法律咨询和日常合同审查的初级模式,而进入基本年费加项目服务另行收费的提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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