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顾问职能的现实转变
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交易能实际履行,合同只是作为双方交易达成一致的证明而已。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其追求的目标和效果是交易本身带来的价值回报,而合同订立只是交易目标实现的开始。
因此,企业法律顾问在参与企业法治管理时,其把控的工作重心不应在合同上(标准合同文本已代替法律顾问审查合同的职能),而应该在合同所指向的交易成功履行。
现实的法律实践中,无论是企业还是法律顾问,均未明确意识到企业法律顾问应该在合同履行的环节发挥什么样的作用,理论界也没有相关文章来论述和指导企业法律顾问在合同履行阶段应该提供什么样的法律服务,合同履行的跟踪便成了现实法律服务的盲点。
合同只有履行完成才能实现合同目的,合同履行全过程的完整记录才证明合同条款的价值和意义。
举例来说: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借贷合同,约定甲出借乙100万人民币,借期为一年,借款期间利息为日息万分之五,若逾期利息为日息万分之十,并约定由丙以其个人资产为乙方的借款行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借款期限届满后两年。
在现实的法律实践中,大多数人认为企业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是为企业起草这份借款合同,并审查这份借款合同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当标准化的模板借款合同出现之后,合同无须由法律顾问重复起草,网上下载或法律顾问一次性提供模板参考文本即可。如此看来,企业法律顾问对于这份借款合同便没有需要继续服务的空间,合同签订之后的事情只能交给合同双方去诚信履行。
这种观点实际上舍本求末,避重就轻,将合同的真正重心(履行环节)忽略,却只关注了合同形式的完美和表面无风险。(www.xing528.com)
对于这份借款合同来说,若要确实保护甲的利益不受损害,法律顾问便应设置借款合同履行台账,跟踪乙方按月足额支付利息的情况,跟踪乙方经济实力及合同履行能力发生变化情况,是否存在逾期违约的情形,同时还得跟踪担保人丙的经济实力和财产情况。这些才是保障甲方的利益不受损害的重心。若法律顾问只关注借款合同的完美性,并期待在未来乙方违约还款发生诉讼时这份完美的合同能确保甲方打赢官司,这种传统的法律顾问服务只能被称之为“亡羊补牢”式的法律服务。因为法律顾问关注的重心不是圈里的羊会不会丢失,而是在关心万一羊丢失之后,如何依赖精美的羊圈材料修复羊圈。
精美的合同文本正如华丽的羊圈,羊圈建造的精美并不能助长羊健康成长,也不能确保羊群不会丢失。牧民养羊重心是羊长大能变卖赚钱,建造一个精美的羊圈只是一种劳动方式和生活的形式而已。
企业法律顾问若不关注企业合同指向的实质性内容,而只关注合同文本的完整与华丽,无异于那精美的羊圈偏离了服务的重心。
因此,企业法律顾问真正应该关注的重心是甲方100万资金的安全,而不是借款合同的完美。100万资金的安全与下列因素有关:
1.乙方按月足额支付利息的状况;
2.乙方财产的变动和经济状况,偿债能力的变化;
3.丙方作为担保方经济状况,偿债能力的变化。
当乙方出现违约支付利息、乙方或丙方财产减少,偿债能力发生变化时,企业法律顾问应向企业发出警示并做好采取法律措施保全财产的准备。法律顾问的职能不是在乙方逾期还款或破产丧失偿债能力之后的诉讼代理,而是在借贷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事先预防,这便是企业法律顾问与诉讼代理律师的最大区别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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