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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侵权责任:生产者对缺陷产品的损害赔偿责任解析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般认为,生产者对其生产的缺陷产品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属于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责任。两者的法律责任不同,对产品瑕疵,经营者承担修理、重做、退换等违约责任;而产品缺陷造成的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责任主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产品侵权责任:生产者对缺陷产品的损害赔偿责任解析

【案例】

一天下午,张某到某副食品批发部购买了一箱啤酒。吃饭时一瓶啤酒突然发生爆炸,炸伤张某朋友马某的面部及头部。经鉴定,马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二级,前后花去医疗费739.24元。于是马某以啤酒厂和某副食品批发部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请问:生产者、销售者应承担什么责任?

(一)产品侵权责任的概念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条规定体现的责任就是产品侵权责任。

产品侵权责任是指产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造成消费者或他人人身伤害或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一般认为,生产者对其生产的缺陷产品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属于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责任。

(二)缺陷

1.缺陷的概念

《产品质量法》第46条对缺陷的定义为:“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缺陷是一种不合理的危险,这种危险危及人身和他人财产安全。合理的危险不是缺陷的范围。缺陷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

(1)不合理的危险

判断是否属于“不合理的危险”,一般标准是一个合理的、正常的人在正常情况下对一件产品所应具备的安全性的合理的期望。如果某产品的安全性低于这种合理的期望,即具有社会公众普遍认为不应当具有的危险,就认为该产品存在缺陷。例如,白酒中含有酒精,可使人酒精中毒。但这种危险性是一个合理的、正常的人在正常情况下可以预见到的,是合理的危险。相反,如果酒里含有其他有毒物质,可致人失明或死亡的,则这种危险就是不合理的危险。因为,人们可以合理地期望任何一种可食用的酒中不含有这种有毒物质。

(2)缺陷与瑕疵

缺陷与瑕疵是我国《产品质量法》中的重要概念。但两者的含义不同。“瑕疵”一般是轻微的,影响产品的使用功能。“缺陷”较之前者更为严重,一般危及人身或财产的安全。

瑕疵表现为产品不适用,缺陷表现为产品不安全。瑕疵包含缺陷,缺陷是瑕疵之一部分,只有“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瑕疵才是缺陷。瑕疵不仅包括了缺陷,而且也包括一些并不具有不合理危险性的质量问题或者数量问题。

两者的法律责任不同,对产品瑕疵,经营者承担修理、重做、退换等违约责任;而产品缺陷造成的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责任主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例如,一台电脑运行不稳定,给使用者带来偶尔死机等问题,这种功能上的不适用就是产品瑕疵;而如果电脑有一天突然起火爆炸,造成人身损害的后果,这种不合理的危险就是产品的缺陷。

(3)判断产品存在缺陷的充分标准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如果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则缺陷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不符合这些标准就是判断产品存在缺陷的充分条件

国家和行业对某些产品,特别是食品和药品,制定了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专门标准,这种标准称为“法定标准”。如果产品达不到或不符合这一法定标准,即可直接认定该产品属于缺陷产品,这是判断产品缺陷最直接的标准。

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产品不一定就不是缺陷产品,“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只是判断产品存在缺陷的充分条件,而非必要条件。即使产品符合有关国家、行业标准,仍可能是缺陷产品。这是因为科技发展日新月异,而标准的制定难免有滞后性。有的产品虽然符合国家、行业的有关标准,但仍可能会具有某种不合理的危险。另一方面,新产品层出不穷,对有些新产品还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这时,判断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就仍需要用一般标准,即考察产品是否具有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2.缺陷的种类

(1)设计缺陷

【案例】

一天,王某用新买来的高压气筒给自行车打气,打了几下之后,猛听气筒一声巨响,气筒的拉杆和活塞飞弹出来,击中王某脸部,将其眼睛炸伤。一眼视力下降到0.01,还有轻度的脑震荡。王某以气筒生产厂家为被告提起诉讼。经技术部门鉴定,这种高压气筒的拉杆与手柄连接处不够牢靠、稳固,设计时未增加合理的保护装置。当外界压力增强内部气流不畅的情况下,很容易将拉杆及活塞反弹出来,致人伤害,属缺陷商品。

请问:什么是设计缺陷?

设计缺陷是指产品在设计上存在着不安全、不合理的因素,而使产品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本案中,气筒存在的缺陷就属于设计缺陷。因设计时未增加合理的保护装置,而使气筒在使用中具有危害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2)原材料缺陷

【案例】

某卷烟厂为了降低成本,购进了一批低价烟丝生产香烟。赵某用了这种烟后,发现和以前的有些不同,于是委托有关机构进行了检测。检测发现,烟丝中含有工业香精和硫黄。这些成分在燃烧后产生的有害物质对人的呼吸系统有直接危害,甚至可能导致死亡。此外,还对人的神经、生殖系统有潜在危害。后经有关部门确定,为原材料缺陷。

请问:什么是原材料缺陷?

原材料缺陷是指制造产品使用的原材料或配件不符合卫生、安全标准,使产品存在危及人身健康,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而形成的产品缺陷。本案中,该香烟存在的缺陷就是原材料缺陷,因使用的原料烟丝含有工业香精和硫黄成分,而使该香烟具有危害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3)制造缺陷

【案例】

某单位食堂从某电器行购买了一台冷藏柜,该单位职工张某在手握冷藏把手取食物时,因柜体带电,触电身亡。经调查,事故原因是冷藏柜错装磁力启动器和未装螺旋式熔断器致使冰柜在运行中电流增大,电机烧毁,柜体带电。

请问:本案中的产品存在何种缺陷?

制造缺陷是指产品在加工、制作、装配等制造过程,不符合设计规范,或者不符合加工工艺要求,没有完善的控制和检验手段,致使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本案中,冷藏柜的缺陷就属于制造缺陷。

(4)指示缺陷

【案例】

一天,李某一家在某餐厅用餐。期间,所使用的卡式炉燃气罐突然发生提炸,李某的面部及双手严重烧伤。李某以该卡式炉燃气罐的生产者——某气雾剂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经法院公开审理查明:被告公司生产的边炉石油气气罐罐体表面英文标注为“WARNING—EX—TREMELY FLAMMABLE CONTAINS LIQUEFIED BU—TANE GASUNDER PRESSURE;NEVER REFILL GAS INTOEMPIYCAN”(瓶内装有极易燃烧的液态丁烷气,用完后绝不能再次充装);而中文标注为“本罐用完后无损坏,可再次重复”。气罐罐体表面充装使用方法的中英文标注不一致。

请问:本案中的产品存在何种缺陷?

指示缺陷是指产品由于没有清晰、完整、真实的产品使用说明和警示说明,致使产品在使用中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本案中,发生爆炸的燃气罐存在的缺陷就属于指示缺陷。生产者没有提供真实可靠的使用说明和警示说明,致使燃气罐在使用中具有不合理的危险。

(三)产品侵权责任的当事人

产品质量责任的当事人包括侵权赔偿义务人和赔偿权利人。

侵权赔偿义务人即责任主体,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依法应当承担产品侵权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赔偿权利人即请求权人,是指依法有权要求获得侵权损害赔偿的人。

1.侵权赔偿义务人

【案例】

某厂因无资金偿还欠某公司的债务,便以该厂组装生产的600台取暖器抵偿债务。该公司将这批取暖器以每台270元的价格发售给本公司职工,收取职工90元,余款180元用职工福利费冲销。原告刘某购买了一台。不久后的一天,该取暖器发生爆炸,并引起火灾,刘某被烧伤,全身烧伤达80%。刘某以该公司经销的取暖器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损害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公司赔偿16万多元。

被告公司辩称:该公司将取暖器以福利形式发放给职工,是与职工合资购买.共同消费。虽收取有一定费用,但不是以盈利为目的,不属销售行为,不应成为产品质量责任的承担者,不应是本案的被告。

请问:什么人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我国法律将缺陷产品的销售者与生产者共同作为产品侵权责任的赔偿义务人。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该法第43条还规定,受害人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销售者与生产者共同作为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为受害人提供了有力的保护,在生产者或销售者不具备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较弱时,受害人可以选择向赔偿能力较强的一方索赔。另外,在受害人不能确认产品的生产者时,可以将产品销售者作为侵权赔偿义务人,这就为受害人提供了更为有力的保护。

2.侵权赔偿权利人(www.xing528.com)

产品侵权责任的赔偿权利人是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是缺陷产品的买受人、使用人,也可以是他们之外的其他受害人。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产品侵权责任的赔偿权利人还应当包括“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指与受害人有法定扶养关系的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产品缺陷虽然没有直接造成他们的损害,但导致其权利间接受到侵害,他们是侵权行为的间接受害人,也应当具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四)产品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般的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责任,生产者对于生产缺陷产品无论有无过错,只要造成了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都应承担民事责任。当然,依据法律规定应当免责的除外。

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下,产品侵权责任有以下3个方面的构成要件。

1.产品出现了问题

这是指产品出现了与产品缺陷有关的问题。例如,电视机发生爆炸、热水器漏电等。一般可以提供有关的事故鉴定加以证明。

2.产品造成了损害

产品造成损害包括因产品缺陷造成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和其他重大损失等。

缺陷产品导致人身损害包括致人死亡和致人伤害两种。致人伤害包括人的肢体损伤、残废、灭失,以及造成身体疾病等情况,又可以分为一般伤害和致人残疾。人身损害可以用有关医生诊断或鉴定结论来加以证明。

财产损失指缺陷产品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是指除缺陷产品之外的其他财产的灭失、损毁或者功能的丧失、使用价值的降低等。

其他重大损失,主要指精神损害。

3.损害与产品问题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产品之缺陷与受害人之损害之间的相互关系,前者为原因,后者为结果。因果关系是产品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在很多情况下,证明损害与产品问题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非常困难,需要借助科学的方法,如用有关检验报告、化验结果、测试结论等加以证明。

(五)免责条件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2款规定了生产者能够免除赔偿责任的3个条件: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具备上述其中一个条件,可以免除生产者的赔偿责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的规定,对于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的存在,由产品的生产者承担举证责任,这体现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不能有效证明具备免责条件的不能免除生产者的赔偿责任。

(六)赔偿范围

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产品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人身伤害赔偿

人身伤害一般包括以下3种情形。

(1)一般伤害

一般伤害是指伤害身体尚未造成残疾的。对于这种伤害,法律规定应当赔偿:①医疗费,即受害人受伤后为恢复健康接受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医药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费等;②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即受害人在医院由专人对受害人进行护理所发生的费用;③误工损失,即受害人因受伤不能参加劳动而损失的收入,如职工工资、奖金,农民、个体工商户等的劳动收入等费用。

(2)致人残疾

致人残疾是指伤害他人身体,造成残疾的情况。除一般伤害应赔偿的范围以外,还应当赔偿:①残疾者生活自助用具费,如假肢、轮椅等;②生活补助费,根据受害人的残疾程度,以及残疾后可能减少收入情况确定费用的标准;③残疾赔偿金(即精神损害抚慰金);④由其扶养的人(抚养人、赡养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

(3)致人死亡

因产品缺陷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侵害人不仅要赔偿死者在治疗、抢救过程中所支付的医疗费用、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和误工工资等,还要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即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死者生前扶养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2.财产损失

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财产损失是指因缺陷产品给受害人所造成的直接的财产上的损失,即实际损失,不仅包括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失,还包括与此有关的一些损失,即法律所称的“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害”。

3.精神损害

我国《产品质量法》对缺陷产品致人残疾和致人死亡的,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即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对于其他损害情形则没有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和第10条的规定,因侵权(包括因产品质量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判给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数额可根据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具体情节、造成的后果等因素确定。受害人可以据此对产品缺陷侵权所造成的精神损害要求赔偿。

(七)先行赔偿人的追偿权

【案例】

李某在深圳某商场购买了一辆深圳市某自行车公司生产的红色自行车。商场装配好后,李某骑车返回住所。途中,车坐垫突然一斜,致使李某从车上摔到地上,被诊断为右腿骨折。李某将该商场告上法庭。李某委托深圳市计量质量检验研究所对出事车进行了检测,结果是该车质量不符合有关标准。法院判决该商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判令商场赔偿李某各项费用共3万多元。商场在判决后,马上作为原告起诉了自行车的生产商深圳市某自行车公司,主张该公司应对自行车的质量不合格承担责任,要求其赔偿。

请问:本案中商场可否起诉生产者?

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在产品责任诉讼中,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先行承担损害赔偿后,先行赔偿的一方有权向负有责任的人追还所先行支付的赔偿费用。此种规定是为使受害人能够方便、及时、充分地获得赔偿提供相应保证。

(八)产品侵权责任的诉讼时效

1.普通时效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时起计算。这是产品侵权责任的普通时效。

2.长期诉讼时效

长期诉讼时效,又称为请求权期间。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5条第二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超过了这个最后期限,即使产品缺陷造成了损害,生产者也可以不承担产品责任,法律一般不予保护。

当然,如果生产者明示产品的安全期在10年以上的,不适用10年长期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在产品标识、产品说明等明示保证中,明确规定安全使用期超过10年的,在生产者明示担保的安全使用期内,受害人都有权要求赔偿。

3.产品瑕疵担保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与产品侵权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

【案例】

2007年7月6日,徐某家的一台购买3年多的彩电在使用中突然爆炸起火,导致家中部分衣物、家具等财产被烧毁,直接经济损失达8000元。质检部门现场调查论证,认定这起火灾原因系电视机内部缺陷所致。7月底,在向厂家索赔无果的情况下,徐某以彩电的生产厂家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而厂家抗辩称,徐某购买的彩电超过了《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厂家没有赔偿的责任。

请问:厂家的说法是否正确?

产品瑕疵担保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与产品侵权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不同。产品瑕疵担保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依据《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而产品侵权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时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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