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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我国森林保险业务监管的重要考虑因素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其次,森林保险的监管重点应在于对政策性森林保险经营主体遵守法律、履行协议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域性森林保险险种只需报保险监管部门备案即可。

主要内容:我国森林保险业务监管的重要考虑因素

8.4.5.1 对经营森林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进行监督检查

首先,要不断完善监督检查的实施细则和相关的监管制度。中国保监会现已下发了《关于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已开始起草《农业保险监管暂行办法》,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颁布从组织监管、产品监管、业务监管、服务监管等多方面初步对森林保险的监管进行了建构。其次,森林保险的监管重点应在于对政策性森林保险经营主体遵守法律、履行协议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经营政策性森林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是否在政策性业务范围内进行承保;有无对其他险种进行捆绑强制销售;有无损害投保林农的合法权益;有无以政策性业务为名,而实质进行商业经营的事实;是否将政策性业务单列账簿进行单独的收支管理,有无将商业性业务的经营风险转嫁到政策性业务上。尤其是要对森林保险经营主体的偿付能力进行动态监管,防止经营森林保险业务的主体因偿付能力不足而给广大林农和全社会带来潜在损失情况的发生。

8.4.5.2 对保险公司的森林保险业务实施具体监管

首先要检查保险公司各项森林保险业务数据的真实性,并在此基础上,核实政策性森林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状况,有无将森林保险的保费收入挪到其他险种名下,政府对政策性森林保险业务进行补贴的款项是否专款专用,补贴账户的结余与不足情况,是否全额到账,有无虚增管理费用以虚列财政补贴等情形,综合采取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等手段,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以此促进政策性森林保险业务的规范开展,维护森林保险市场秩序和投保林农的合法权益。

8.4.5.3 对全国性森林保险条款和费率进行审核

由于森林保险种类繁多,保险标的分散,保额及费率厘定难度大,灾害损失评估技术性强,且各区域之间的供给和需求存在显著差异,同时各省的林业发展状况及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对森林保险补贴需求的强弱及补贴的侧重点各有不同。而保险监管部门汇聚了不同区域多家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数据,具有宏观掌控的信息优势,更有利于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森林保险的具体实施。因此监管机构要基于以上基本情况,从宏观层面上对全国性的森林保险条款和费率进行审核,尤其是要实施强制保险的部分险种,保险监管部门可同林业部门联合,从更专业的技术角度对保险公司森林保险旧险种条款的修改和新产品的开发提供指导。(www.xing528.com)

8.4.5.4 对区域性森林保险险种的条款和费率进行报备

针对不同区域森林灾害类型的分布特点以及森林保险的供需状况,鼓励各区域保险公司结合本区域内森林灾害风险的种类、发生频率、损失程度,开发有区域特色的森林保险险种,制定适合本区域开办的森林保险的条款和费率。区域性森林保险险种只需报保险监管部门备案即可。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要列入重点监管对象,防止不正当竞争下的森林保险的低费率导致保险公司的偿付危机,或为追求盈利最大化而在政府对森林保险进行补贴后仍然执行高费率,从而损害广大林业生产经营者的利益。

8.4.5.5 对森林保险的相关灾害损失数据进行统计收集

开展政策性森林保险必须要有森林资源的价值资料及损失资料等有关数据,才能把握森林灾害的特点和规律,只有积累长期的赔付及保额损失等相关资料,才能合理地拟定保险费率及保险条款的内容。因此,政府应大力加强对森林灾害风险损失统计数据的普查和整理,汇总森林灾害的相关历史数据,包括分散在各省市、各个部门的气象、林业、民政等相关部门的灾害资料,以及各地区保险公司多年来实施森林保险的相关业务数据和经验资料,建立全国森林灾害数据共享平台,为各省市制定政策性森林保险实施计划、推进政策性森林保险业务的开展,提供借鉴和参考。同时,还要注意资料的不断积累和及时地更新,做好数据的整理工作,为科学制定森林灾害预防工作奠定基础,加大对森林灾害的预报和测量、森林保险理论研究和技术人才培训的投入。

总之,通过扩大监管范围,加大监管力度,可进一步提升政策性森林保险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有利于切实维护广大林农的利益,确保我国森林保险的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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