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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选址的重要考虑因素

时间:2023-06-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有重要安全物项建造在设计基准洪水位之上的核电厂址为干厂址。核电厂规划限制区范围内不应有1万人以上的乡镇,厂址半径10km范围内不应有10万人以上的城镇。厂址用地条件应满足拟建核电厂规划容量的建设用地规模要求,并优先选择厂址土石方工程量小且挖填平衡的厂址,尽量不占用基本农田。

核电厂选址的重要考虑因素

在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通过区域分析、图上选点、现场踏勘、厂址筛选初定候选厂址,经结合必要工程措施进一步比选后,确定优选厂址。在可行性研究阶段,针对优选厂址,开展专题研究和专项调查工作,编制厂址可行性研究报告核电安全从选址阶段起就应充分考虑,选址阶段的厂址安全分析报告须经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批准。

我国幅员辽阔,但受地震地质和水资源条件限制,核电厂厂址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和华中华南地区。经过30多年的选址,目前已经完成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工作的核电厂址可建设超过4亿千瓦核电装机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电厂厂址选择应考虑安全可靠性环境相容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四项基本因素。

安全可靠性因素:包括厂址所在区域内可能发生的影响核电厂安全的外部事件,包括地震、地质、水文气象等外部自然事件和爆炸、飞机坠毁等外部人为事件。

环境相容性因素:包括人口分布、土地与水体利用、自然保护区等厂址环境特征,释放出的放射性物质可能向人体和环境转移的扩散途径,以及与实施应急计划可行性及个人和群体风险评价有关的厂址特征。

技术可行性因素:包括与厂址安全防护和环境相容相关的技术措施,以及用地条件、电网条件、取排水条件、交通运输等与选址相关因素的技术可行性。

经济合理性因素:包括与安全可靠性、环境相容性以及技术可行性相关的主要技术措施投资费用,以及对核电厂建设经济效益与投入成本相关的厂址因素。

在上述需要考虑的四种因素中,主要选址指标如下。

地震:核电选址应避开能动断层并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对核电推荐厂址,必须进行工程地质和区域地质及地震(包括诱发地震)的评价。确定设计基准地震动(SL-2和SL-1)的地面水平运动加速度峰值,通常SL-2不高于0.3g。

地质:核电选址应尽可能选在地基均匀、稳定、无不良地质现象或者采取简单工程措施可处理的地区。所选厂址宜地基稳定,尽量避免高边坡,并应避开潜在的地质灾害,包括地表断裂、塌陷、沉降和隆起,断层蠕动,斜坡不稳定和基土液化等。

水文:核电厂厂址水文特征,宜能够满足厂址规划容量的用水要求,应优先选择远离饮用水源和水环境保护区,并符合临近水功能要求,在事故状态下影响尽可能低的厂址。应优先选择流出物排放弥散条件好、能够充分满足释放要求的厂址。(www.xing528.com)

洪水:滨海厂址应考虑最大风暴潮、可能最大海啸、最大假潮及其组合等引起的洪水;滨河厂址应考虑降水、溃坝等因素引起的洪水,不得低于任一有记录的或历史上的洪水。所有重要安全物项建造在设计基准洪水位之上的核电厂址为干厂址。设计厂坪标高低于厂址设计基准洪水位的核电厂址(需要建造永久性的外部屏障)为湿厂址。

人口分布:核电厂址应优先选择低人口密度、远离人口中心的位置。核电厂非居住区边界离反应堆的距离不得小于500m;规划限制区半径不得小于5km。核电厂规划限制区范围内不应有1万人以上的乡镇,厂址半径10km范围内不应有10万人以上的城镇。在发生选址假想事故时,考虑保守大气弥散条件,非居住区边界上的任何个人在事故发生后的任意2小时内通过烟云浸没外照射和吸入内照射途径所接受的有效剂量不得大于0.25Sv;规划限制区边界上的任何个人在事故的整个持续期间内通过上述两条照射途径所接受的有效剂量不得大于0.25Sv。在事故的整个持续期间内,厂址半径80km范围内公众群体通过上述两条照射途径接受的集体有效剂量应小于2×104人·Sv。

气象:核电厂址应在厂区开展连续1年以上的气象观测;给出各种低概率下的极端气象参数,以确定厂址满足放射性物质大气弥散条件要求;对一些极端气象现象(如热带气旋)、龙卷风及其伴生的风暴潮、降雨和飞射物应重点分析。

交通运输条件:现有和规划的公路、水路、铁路等运输条件应满足从预计的制造厂或换泊港(专用码头)运送设备至核电厂和新燃料、乏燃料和固体废物运输以及应急撤离的要求。特别是需满足核电厂大件运输的要求。

土地利用:应与城镇、经济开发区以及大型设施保持适当距离,避开压覆矿产文物的地区。厂址用地条件应满足拟建核电厂规划容量的建设用地规模要求,并优先选择厂址土石方工程量小且挖填平衡的厂址,尽量不占用基本农田。

外部人为事件:需避开潜在严重人为事件的区域,包括可能产生爆炸、火灾、毒气等危害的石油化工设施(化工厂、炼油厂、仓库和管线等)、危险品贮存设施、机场、航线、军事设施等,并与上述潜在危险源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自然生态与环境:必须考虑与厂址所在区域的城市或工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水域环境功能区划之间的相容性,尤其应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生态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

电网条件:应具有足够的输电线路出线走廊空间。电力系统接入与输出具有技术可行性,保证核电厂与所连接的电网具有必要的相容性,以及在各种运行状态下能维持电网与核电机组的运行稳定性(电网能为核电厂提供正常运行和安全所需的厂外电源,如启动、检修、备用电源等)。

取排水条件:满足核电厂冷却用水水源输送的条件和施工、运行期间淡水供应保障。排水应满足水域温升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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