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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进项税额及抵扣范围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或者接受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为进项税额。对此,税法明确规定了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上述第⑤项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计算进项税额及抵扣范围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或者接受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为进项税额。在同一项购销业务中,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相对应,即销售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就是购买方支付的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的核心是用收取的销项税额抵扣其支付的进项税额,余额就是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但并不是所有的进项税额都可以抵扣。对此,税法明确规定了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

(一)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以票抵扣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下列法定扣税凭证,并且经税务机关认证通过的,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①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②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③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计算抵扣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外,需凭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抵扣进项税额,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其他票证(手写无效),暂不允许作为扣税凭证。因此纳税人不能凭长途客运手撕票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例题3-11】一般纳税人购进某农场自产玉米,收购凭证注明价款为65 830元,从某供销社(一般纳税人)购进玉米,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额300 000元,计算进项税额及采购成本。

【解析】

进项税额=65 830×9%+300 000×9%=32 924.7(元)

采购成本=65 830×(1-9%)+300 000=359 905.3(元)

(二)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www.xing528.com)

(1)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①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④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⑤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⑥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⑦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

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说明】本条②~⑤所说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以下同)

本条第④项、第⑤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信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配套设施。

(2)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上述第⑤项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3)按照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中第①项规定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4)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其中: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例题3-12】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3%,企业兼营免税项目。本月全部进项税额为70万元,无法区分是用于免税项目还是用于应税项目。企业本月应税项目销售额为600万元,免税项目销售额为100万元。计算该企业本月应纳增值税税额。

【解析】

无法划分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进项税额,按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和应税项目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来对当月全部进项税额进行分配。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70×100÷(600+100)=10(万元)

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70-10=60(万元)

应纳税额=600×13%-60=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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