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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乘马吏身份及历史背景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既有“诸吏乘车以上”,似应另有不够格乘车,次一等的吏,这是前所未知的制度。有乘车或无乘车成为一个区分吏身份的指标。疑“乘马吏”较“乘车吏”下一等。疑此复姓“乘马”即由乘马之吏而来。乘、骑分指乘车和骑马,也就是说商贾之人既不得乘车,也不可骑马。当然秦楚之际天下大乱,禁令松弛,商人衣丝乘车和骑马的必多,汉高祖才不得不重申禁令。

乘车乘马吏身份及历史背景

在《〈二年律令〉读记》一文中我曾指出秦汉吏有“乘马”和“乘车”之别,不够格乘车者,可乘马[1]

《二年律令》的《传食律》中即有一段和官员休沐有关“:诸吏乘车以上及宦皇帝者,归休若罢官而有传者,县舍食人、马如令。(”简237.165)诸吏乘车以上和宦皇帝者分别言之,则所谓“诸吏乘车以上”似是指汉廷中服务于皇帝以外的一群具有“乘车”资格的吏。他们如果归家休假或罢官,都允许使用传置设备,沿途各县并要依规定提供其人马应有的供应。

既有“诸吏乘车以上”,似应另有不够格乘车,次一等的吏,这是前所未知的制度。有乘车之吏秩最少一百六十石,有秩无乘车之吏秩则为一百二十石:

简470.202—20“3都官之稗官及马苑有乘车者,秩各百六十石;有秩毋乘车者,各百廿石”;

简471—472.20“3县道传马、候、厩有乘车者,秩各百六十石;毋乘车者及仓、库、少内、校长、髳长、发弩、卫将军、卫尉士吏、都市亭厨有秩者及毋乘车之乡部,秩各百廿石”。

“都官之稗官及马苑有乘车者”、“县道传马、候、厩有乘车者”、“有秩毋乘车者”“、毋乘车之乡部”这样的措辞方式意味着都官之稗官、马苑、县道传马、候、厩这些单位也有无乘车之吏,有秩吏和乡部啬夫中也有可乘车者。有乘车或无乘车成为一个区分吏身份的指标。

无乘车之吏是否可以乘马呢?《置吏律》简213.161有“属尉、佐以上毋乘马者,皆得为驾传”,既有所谓“毋乘马”之吏,应即另有“乘马”之吏。疑“乘马吏”较“乘车吏”下一等。湖南博物馆收藏有常德石门出土属西汉中期以前的“乘马翠”铜印一枚和出土不明的西汉中期“乘马汎印”铜印一枚。西汉初有将军乘马絺(《史记·绛侯周勃世家》,但《汉书·周勃传》作“乘马降”),成帝时有将作大匠乘马延年。孟康曰:“乘马,姓也。”(《汉书·沟洫志》)。疑此复姓“乘马”即由乘马之吏而来。[2]以爵级来说,公乘以上乃够格乘公家所备之车,为吏则可能是所谓的乘车吏。《汉书·百官公卿表》颜师古说明公乘之义,曰:“言其得乘公家之车也。”[3]公乘以下为吏也可乘车,或需自备,或仅骑马而已。

当时提出此说,主要以《二年律令》为据,实无把握。欣喜最近《里耶秦简博物馆藏秦简》和《岳麓书院藏秦简(伍)》相继刊布[4],资料增加,应已可证明乘车作为某一等级或类别官吏的身份名称确实曾经存在,乘马之为某等级或类别之吏名则仍只见蛛丝马迹,犹待更明确的证据。

《岳麓书院藏秦简(伍)》(以下简称《岳麓简(伍)》)相关资料有以下两条:

1.简1142-12“6所执法;印不行郡县及乘车吏以下,治者辄受,以治所令、丞印封印,令吏□”

2.简1903-13“4[·]令曰:吏岁归休卌日,险道日行八十里,易道日行百里,诸吏毋乘车者,日行八十里,之官行五十里告当行及择(释)”

因我曾参加岳麓简校读,得知还有如下一条:

3.简1866“诸吏有诈,以免去吏者,卒史、丞、尉以上,上御史;属、尉佐及乘车以下,上丞相;丞相、御史先予新地远擘害郡,备[以]”

简1866的诸吏是一总称,泛指下文提到的卒史、丞、尉以上以及属、尉佐及乘车以下。其中“诸吏……属、尉佐及乘车以下”以及简1142-126“印不行郡县及乘车吏以下”云云的措辞方式和《二年律令》“诸吏乘车以上”异曲同工。“诸吏毋乘车者”、“诸吏乘车以上”和“乘车以下”这样的措辞不能不从官吏身份等级或类别的角度去理解才容易说得通。《岳麓简(伍)》注81引《二年律令·秩律》“有乘车者,秩各百六十石,有秩毋乘车者,各百廿石”,指出:“乘车,指吏的级别待遇”(页155),与敝意正合。此注简略,我感觉还可以补充一些论证。

先说几个旁证。第一,为吏者是否会因身份高下而有仅能骑或乘马而不够格乘车者,尤其在秦代,仍待证明。一个旁证是岳麓书院藏秦简《数》的算题简950提到“大夫、不更、走马、上造、公士共除米一石”,《岳麓书院藏秦简(叁)》奏谳书案例7中有“里人大夫快、臣、走马拳、上造嘉、颉”(简113),张家山《奏谳书》案例17中有“为走马魁庸(佣)”(简111)一句。据研究,“走马”乃爵称,其等级相当于次公乘五级,或次不更一级的簪袅,高于最低的上造和公士。走马和簪袅文义相通,原为驱马疾驰之义。[5]如走马即驰马或骑马一说可从,是否可以推定秦爵走马这一级以及这级以上的人才够格骑或驰马?

第二个旁证是汉高祖八年春三月曾下令“贾人毋得衣锦绣绮縠絺纻罽、操兵、乘、骑马”。(《汉书·高帝纪》)所谓乘、骑马,颜师古注:“乘,驾车也。骑,单骑也。”乘、骑分指乘车和骑马,也就是说商贾之人既不得乘车,也不可骑马。颜注如确,从高祖之令可以推知:第一,乘和骑分言,可见乘、骑有别;第二,在秦代乘车或骑马的确关乎身份等级,商贾不够资格,不得乘或骑。如此吏曾有乘马和乘车之别也就可想而知。当然秦楚之际天下大乱,禁令松弛,商人衣丝乘车和骑马的必多,汉高祖才不得不重申禁令。

第三个旁证是居延汉简中凡提到有秩候长或某某塞有秩士吏,又有爵称可考的,一无例外其爵全为公乘:

这种现象使我隐隐然感觉不是偶然,而是公乘这一爵级至少一度应与乘车资格有关。所谓乘车很可能真的像颜师古注所说乃指可乘公家之车。不过,爵称和刑徒名称一样,其名称和实质往往因时变化,甚至脱钩无涉。爵名为公乘,实际上却不一定有公家之车可乘;走马也不一定有马可骑,如同城旦不一定登城任候望。

以上不论如何解释乘马和乘车,都只能说是旁证,证据力有限。但如果在标示禄袂身份的文书上注明“有秩乘车”,又与佐、令佐和斗食等秩级名称并列,此外更有“乘车以上”或“乘车以下”的提法,我感觉这些才足以说明乘车具有一定的身份等级意义。近读《里耶秦简博物馆藏秦简》发现一条较确切有关秩级“乘车”的直接证据:

图1.1—3 简10—15全简及局部,采自《里耶秦简博物馆藏秦简》

这是一枚登记功劳的残牍。先前出版的《湖南出土简牍选编》未释“乘车”二字。今查《里耶秦简博物馆藏秦简》彩色及红外线图版,释作“有秩乘车”四字可以说确切无误(图1.3)。“有秩乘车”四字如果连读,又与“佐”、“令佐”和“斗食”等秩级名称并列,可证这里的“乘车”二字是一种身份名称而非指实质上乘坐用的车。

如果“有秩乘车”四字不连读,“有秩”是有秩,“乘车”属下读,则成“为县司空有秩,乘车三岁八月廿二日”。如此,文句的意思仍然指当事人任有秩等级之县司空若干年月日。因为有秩者可乘车,“乘车三岁八月廿二日”实即指其任职之年月日,与省去乘车二字意思相同。这枚牍登记功劳特别仔细,有意或无意多写了“乘车”两个字,因此使我们有机会得知了“有秩”和“乘车”的关系。果如此,不论读成“有秩”还是“有秩乘车”,乘不乘车都应关乎身份等级。

现在回头斟酌前引《二年律令》简470:“都官之稗官及马苑有乘车者,秩各百六十石;有秩毋乘车者,各百廿石”的文句构造,颇疑前句“有乘车者”相对于后句的“有秩毋乘车者”,前句或省或漏一“秩”字。如不省,则作“都官之稗官及马苑有秩乘车者,秩各百六十石;有秩毋乘车者,各百廿石”,意即都官之稗官及马苑的有秩乘车吏,秩160石;都官之稗官及马苑的有秩毋乘车吏,秩仅120石。如果以上的分析可以成立,一个自然的结论是:秦及汉初有秩吏可分为乘车和无乘车两个等级或类别,禄秩分别为160和120石。后来可能因为有秩吏都有车可乘,秩级简化,但言有秩,不再提乘不乘车了。又从乘公家之车的特权看,秦和西汉初“比有秩者”爵为不更,可乘车。到西汉中晚期,有秩吏爵级已变成高出一大截的公乘,诚如许多学者指出,爵从秦、汉初到西汉中晚期曾因赐爵过滥而大幅贬值。[6]

接着不免要问:如果乘车和吏的身份等级有关,那么是不是可以推想在乘车吏之下有“乘马”这一等级或类别的吏,目前完全没有较直接的证据。据《二年律令》西汉初爵不更比吏有秩,次不更一级的簪袅比斗食。换言之,走马当比斗食,可骑马,斗食以下的佐仅能步行了。爵秩走马或斗食以上的公大夫、官大夫、大夫和不更都可乘车,唯不一定有公家之车可乘,需自备,如财力不足则难免无车可乘。

秦汉作官为吏需符合最低赀产的规定。最低赀产或财产规定的一个作用似乎在保证为官者能自行负担一些作官必要的费用,例如衣冠车马。景帝六年五月诏:

夫吏者,民之师也,车驾衣服宜称。吏六百石以上,皆长吏也,亡度者或不吏服,出入闾里,与民亡异。令长吏二千石车朱两轓,千石至六百石朱左轓。车骑从者不称其官衣服,下吏出入闾巷亡吏体者,二千石上其官属,三辅举不如法令者,皆上丞相御史请之。(《汉书·景帝纪》)

景帝规定,不论长吏、下吏,其车驾衣服应合乎“吏体”,也就是合乎各级官吏该有的体面或威仪。车驾衣服,除偶尔由皇帝赏赐,一般概由官吏自行准备。《史记·田叔列传》有这样一个贫穷舍人无力自备鞍马衣装的故事:

于是赵禹召卫将军舍人百余人,以次问之,得田仁、任安。曰“:独此两人可耳,余无可用者。”卫将军见此两人贫,意不平。赵禹去。谓两人曰“:各自具鞍马新绛衣。”两人对曰“:家贫无用具也。”将军怒曰“:今两君家自为贫,何为出此言?鞅鞅如有移德于我者,何也?”将军不得已,上籍以闻。(页2780—2781)

此外,《盐铁论·贫富》大夫提到为官积蓄致富,是要懂得如何在“车马衣服之用,妻子仆养之费”上,“量入为出,俭节以居之”。可见车马衣服是一项主要的开支。同书《地广》篇大夫又曰:“夫禄不过秉握者不足以言治,家不满檐石者,不足以计事。儒皆贫赢,衣冠不完,安知国家之政,县官之事乎?”贡禹家訾不满万钱,为供车马,曾卖田百亩(《汉书·贡禹传》)。张释之以赀为骑郎,十年不得调,久宦减产,欲免归(《汉书·张释之传》)。减产显然是入不敷出。居延边塞上贫寒罢休的吏,大概也是遭遇入不敷出的困境。

在汉代被定为“贫”的一个标准似乎即在是否备得起车马衣服。例如《汉书·胡建传》说胡建“守军正丞,贫亡车马,常步与走卒起居”;《蔡义传》谓蔡义“以明经给事大将军莫府,家贫,常步行”,常步行意即无车马,故好事者合资为他代备犊车。再来看几段《岳麓简(伍)》中的新资料。简1924-261正和1920-262正:

●令曰:叚(假)廷史、卒史、覆狱乘倳(使)马,及乘马有物故不备、若益骖驷者。议:令得与

骖乘。它执法官得乘倳(使)马覆狱,行县官及它县官事者比。●内史旁金布令第乙九

又1917-263、1899-264正:

令曰:叚(假)廷史,诸倳(使)有县官事给也,其出县界者,令乘倳(使)马,

它有等也。卒史、属、尉佐

乘比叚(假)廷史、卒史覆狱乘倳(使)马者,它有等比。●内吏旁金布令第

乙十八

又简1663-257、1779-258、1913-259正[7]

●令曰:诸乘传、乘马、倳(使)马倳(使)及覆狱行县官留过十日者,皆勿食县官,以其传禀米,叚(假)鬵甗炊之,其人为炊。而皆勿给薪采。它如前令。●内史仓曹令第丙卌六

[有]走、仆、司御偕者,令自炊。其毋(无)走、仆、司御者,县官段(假)

简1920-262正“骖乘”二字之后有勾识符号,可见与其下文不连读。接着的“它执法官得乘倳马”云云,与骖乘无关。骖乘之吏可坐或立于车上,而其他所谓“得乘倳马”的执法官、卒史、属、尉佐、廷史等是不是可以视为一种够格乘马或骑马的吏呢,不禁令人十分好奇。

执法常见于岳麓秦简,此处的“它执法官”似非指某一特定职衔的官吏,而是通指其他与执法工作有关的官吏。这样的吏从岳麓秦简看,至少存在于中央和郡,负责协调、监督法律执行或审查官吏是否合规等工作。[8]执法官“得乘倳马覆狱”,其他“行县官事”者也可比照。这几条行于内史辖区并附属或补充《金布令》的规定似乎意味着这些官吏原本不得乘倳马,现在因为此令而可以乘倳马了。

倳马是什么马?陈松长认为倳即使。事、吏二字不分,里耶秦更名木方已曾明确规定改事为吏。《二年律令》简425提到“传马、使马、都厩马”(图2.1—2),使字明确从人从吏。但什么是使马呢,它和其他的马有何区别?它除了和乘马并提,可知和乘马有别,其性质目前仍不清楚。

图2.1—2《二年律令》简425传马、使马、都厩马(www.xing528.com)

不论如何,从这里应可窥见执法官“得乘倳(使)马覆狱”,意味着原本无权乘马的执法官在执行覆狱任务时却得享有乘倳(使)马的待遇。又《岳麓简(肆)》249“……御史言:‘令覆狱乘恒马者,日行八十里。’请,许。如”,《岳麓简(肆)》133:“●田律曰:‘吏归休,有县官吏乘乘马及县官乘马过县,欲贷刍稾禾粟米及买菽者,县以朔日……’”,无论乘哪一种马,在乘车之下,看来应曾存在某一等级的吏够格乘马,或以乘马为一种身份标示或等级待遇才对。乘车、乘马是一种身份标示也反映在以下这样的规定中:

●令曰:诸有乘马者,毋敢步远行冲道,行冲道过五日[百]里,赀一甲。

吏及守吏六百石以上已受令,未有乘车、仆、养、舍人、毋倳(使)召车马,

舍所官令人为召车马,其行宫中、寺中或将徒卒行冲道及有它故

(《岳麓简(伍)》简1874-293、1861-294)

令曰:守以下行县,县以传马,吏乘给不足,毋赁黔首马。犯令及乘者,赀二甲,废。●郡卒令己十二

(《岳麓简(伍)》简1674-136)

“诸有乘马者”显然是指够格并有乘马的官吏,就应骑马(或乘马车)而不应在冲道(整理者注:大道)上长程步行,如步行超过五百里,罚一甲。凡已受令担任六百石以上吏职的官员,没有乘车、仆、养、舍人的,要由其任职单位负责车马。由此可以明白,官吏有车马不仅仅是车马问题,还牵涉到照管车和马的仆役、跟班,这是一笔不小的负担。为了维护所谓的“吏体”,公私都得付出相当的代价。如果郡守巡行属县,县的传马不够用,不得以租赁百姓的一般马匹代替,凡违背的,县和乘坐的官吏都要罚二甲。由此也可窥见民间私马很可能在外观、训练或强弱,甚至品种上都不及官方畜养并评定过类别和用途的官马。

东汉何休《公羊传解诂》在“什一行而颂声作”下描述他心目中理想的乡里制度时说:“里为校室,选其耆老有高德者名曰父老,其有辩护伉健者为里正,皆受倍田,得乘马。父老比三老、孝弟官属,里正比庶人在官。”[9]父老和里正原本不具备乘马的资格,为尊显之如吏“得”乘马,乘马无疑是基层社会里被看重的一种身份标尺,因此如前文所引,有人甚至以乘马为名字。

最后举一个不同性质的旁证——汉代画像石中的官吏出行图。汉代画像石多属东汉,为时甚晚,但出行队伍除有各种车外,在所谓的“前导”和“后从”中依制度还有步行和骑马者。《续汉书·舆服志》谓:

公卿以下至县三百石长,导从置门下五吏:贼曹、督盗贼、功曹,皆带剑,三车导;主簿、主记两车为从。县令以上,加导斧车。公乘安车,则前后并马、立乘。长安、雒阳令及王国都县加前后兵车。亭长设右騑,驾两(疑有阙文)。璅弩车前伍伯,公(阙字,疑为侯)八人,中二千石、二千石、六百石皆四人,自四百石以下至二百石,皆二人,黄绶。武官伍伯、文官辟车、铃下、侍合、门兰部署、街里走卒,皆有程品。

安车可供坐乘,所谓前后并马、立乘,是指前后都有并排的骑马和供站立而乘的乘车,又有所谓的伍伯、走卒等,他们应仅有步行的份。[10]这种情况清楚反映在汉墓壁画和画像石的出行场面中(图3—7,彩图四十三)。场面或繁或简,要之步行、骑马和乘车三者身份等级判然有别。东汉画像这样由步行、骑马和乘车者显示的身份等级应早有渊源,很可能即源自秦。秦爵一度有“走马”一级,又和骑马特权有关,即可略见其迹。今后材料增加,说不定“乘马”这一等级吏的存在也有明朗的一天。

图3 山东嘉祥汉画像石局部,《山东画像石全集2》图132

图4 山东嘉祥隋家庄汉画像石局部,采自《山东省博物馆馆藏精品》(济南:友谊出版社,2008)

图5 河北安平逯家庄东汉墓壁画局部,采自《河北古代墓葬壁画》(北京:文物出版社,2000)

图6 山东沂南北寨汉墓画像石,导车部分局部,《山东画像石全集1》图206

图7 傅惜华《画像石全集初编》(巴黎巴黎大学北京汉学研究所,1950—1951)图225

后记:本稿修改过程中多承唐俊峰兄和学棣高震寰博士提示意见,谨表谢忱。

补记:陈侃理2014年在《文物》第9期发表《里耶秦方与“书同文字”》,曾以木方中“吏如故,更事”句,参以睡虎地、龙岗秦简,天水放马滩秦简,《里耶秦简(壹)》,岳麓秦简《质日》、《为吏治官》及《黔首》等篇,指出:“由此看来,里耶木方中‘吏如故,更事’的意思,应是将原来经常通用的‘吏’、‘事’二字(主要是用“吏”表示)根据词义作了区分,记录官吏之‘吏’仍用‘吏’字,记录事务之‘事’改用‘事’字。”(页77—78)邬文玲也有类似的意见,谓“明确规定凡表示官吏之‘吏’者,仍然写作‘吏’,凡表示事务之‘事’者均写作‘事’,不再写作‘吏’”[11]。他们所说的都有道理。

果如此,我们似乎应该检讨一下,在秦始皇推行书同文字以前,“使”字是如何书写的,是否曾和其他字混用。粗查《睡虎地文字编》和《张家山汉简文字编》,“使”字从人从吏,完全没有例外,也不和其他字混。里耶秦简“使”字不少,也从人从吏(如8-197正)。郭沫若《商周古文字类纂》(北京:文物出版社,1991,页127)收金文“使”字一例,作“吏”形。金文中“吏”、“事”、“史”几乎无别。又睡虎地《法律答问》简144:“郡县除佐,事它郡县而不视其事者,可(何)论?”原简两“事”字书写清晰,字形和“吏”无别,《秦简牍合集(壹)上》页253注1已经指出并主张应释为“吏”。此外,罗福颐《古玺文编》所收“事”、“史”相通之例极多,甚至有“史”写作“郭”的。[12]

这就产生一个问题。岳麓简书写的时代如已明确有“使”字,为何不用,反要将使字写成停?因此不免令我疑心:“使”字是否原曾一度存在不同写法,右旁可作“吏”、“史”或“事”?邬文玲在前引文中已指出里耶简有倳、使混用情形。[13]其实岳麓秦简也见混用,如简1150:“……令曰:郡及中县官吏千石以繇‘倳’(使),有事它县官而行”云云,“倳”和“事”字同时存在,可见二字应曾一度有别。按倳另有“立”的意思。钱绎《方言义疏》卷十二云:

《释名》曰:“事,倳也。倳,立也。凡所立之功也,故青徐人言立曰倳也。”《周官·太宰》注:“任犹律也。”《释文》云:“犹立也。”《疏》云:“东齐人物立地中为倳。”《史记·张耳传》“莫敢倳刃公之腹中”《集解》:“东方人以物插地皆为倳。《汉书》‘倳’则作‘剚’。”[14]

钱绎所谓“《汉书》倳则作剚”有误,此非出自《汉书》,而是出自《汉书·沟洫志》“隤林竹兮揵石菑”句师古曰及王先谦补注。唯剚字又见《文选张衡《思玄赋》“丁厥子而剚刃”句。“剚刃”即《张耳传》之“停刃”。停字常见于先秦典籍如《管子》等书,这里暂不多论。

此外,是不是还有一个可能,即里耶木方中“‘吏’如故,更‘事’”的意思除了陈侃理所说,似乎也指凡字偏旁从“吏”的保持如故,但从“事”的更改为“吏”,也就是说例如“停”这样的字,偏旁“事”应更作“吏”,“停”字于是须写成“使”字。为区别清楚,更名木方中涉及偏旁的字还有陈侃理补释的“者和诸”、“酉和酒”、“赏和偿”。[15]这些都属增加偏旁,以改善先前字无偏旁而难分的情况。换言之,陈侃理提示“A如故更B”句式的意义是说A在某些场合保持不变,而在某些场合变更为B。他理解中的A或B,如我理解无误,都指完整的一字。现在从“停”、“使”之例看来,或可稍作补充,即所谓A、B有时并不是指完整字而仅指偏旁,也就是说仅更某字之偏旁而已。当然,要这么说,还需要找到更多的例证。无论如何,从现有之例,或可证明岳麓秦简抄写的年代应在里耶更名木方的相关规定出现以前。

2016年11月6日/2018年5月18日

【注释】

[1]邢义田,《地不爱宝——汉代的简牍》(北京:中华书局,2011),页153—154。

[2]陈松长,《湖南古代印玺》(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4),页23、72、75。同书另有穿带两面铜印“臣乘马”、“高乘马”(页79)。此乘马亦当为人名。

[3]中华书局点校本《后汉书·百官志》注引刘劭《爵制》有一句谓:“然则公乘者,军吏之爵最高者也。虽非临战,得公卒车,故曰公乘也。”(页3632)王先谦集解本字句相同。其中“得公卒车”一句不辞;现在二年律令中虽有“公卒”一词,但公卒身份甚低,甚至在公士之下,以此公卒仍无以解“得公卒车”之义。颇疑卒应作乘,形近或字坏而讹。“得公乘车”实应作“得乘公车”;果如此,文句即通,也和颜师古注之义相合。

[4]里耶秦简博物馆、出土文献与中国古代文明协同创新中心中国人民大学中心编著,《里耶秦简博物馆藏秦简》(上海:中西书局,2016);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伍)》(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7)。

[5]陈松长等著,《走马为秦爵小考》,《岳麓书院藏秦简的整理与研究》(上海:中西书局,2014),页239—242;周海峰,《岳麓书院藏秦简〈置吏律〉及相关问题研究》,《出土文献及法律史研究》第六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二刷),页139—140。

[6]参柳春藩,《秦汉封国食邑赐爵制》(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84),页129—145;朱绍侯,《军功爵制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页73—97。

[7]断句参陈伟,《〈岳麓书院藏秦简(伍)〉校读(续二)》,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简帛网。

[8]参陈松长,《岳麓秦简中的几个官名考略》,《湖南大学学报》3(2015),页8—9;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5),页78注77;彭浩,《谈〈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的“执法”》,《出土文献与法律史研究》第六辑,页84—94。《汉书·高帝纪》高帝十一年二月诏曰:“……御史大夫昌下相国,相国酂侯下诸侯王,御史中执法下郡守……”晋灼曰:“中执法,中丞也。”汉初中央“御史中执法”一职显系承秦而来,值得注意。

[9]《春秋公羊传疏》卷十六宣公十六年条(北京:中华书局,阮刻十三经注疏本,2009),页4965。

[10]河北望都1号汉墓前室东壁有壁画榜题“伍伯”、“辟车伍伯八人”,其旁有步行者八人,可证伍伯、辟车仅属步行之流。参北京历史博物馆编,《望都汉墓壁画》(北京:中国古典艺术出版社,1955);或徐光冀主编,《中国出土壁画全集》河北卷(北京:科学出版社,2011),图18。有榜题可证的骑马吏见于画像者,参傅惜华,《汉代画像全集》初编(巴黎:巴黎大学北京汉学研究所,1950—1951)图197的“钩骑四人”、“骑仓头”,图225的“门下小吏”、“门下书佐”、“铃下”等属吏。图中主簿亦乘马,可疑。因主簿地位甚高,应乘车,如武氏祠画像中主簿即乘车,有“主簿车”榜题。

[11]邬文玲,《秦汉简牍中两则简文的读法》,《出土文献研究》第十五辑(上海:中西书局,2016),页218。

[12]参吴振武,《古玺文编校订》(北京:人民美术出版社,2011),1870—1873,“附录”页357。

[13]邬文玲,《秦汉简牍中两则简文的读法》,页218。

[14]钱绎,《方言义疏》(北京:中华书局,1991)卷十二,页434《笺疏》。

[15]关于“者”和“诸”,另可参郭永秉,《读里耶8:461木方札记》,《古文字与古文献论集续编》(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页390—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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