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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域·连锁·直通”式诉讼服务平台对信息化建设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泉州法院信息化建设紧紧依托“跨域·连锁·直通”式诉讼服务平台,以平台为载体,既达成信息化建设的极大突破,又让信息化成果即时落地,真正实现信息化建设的创新价值和实用价值。“跨域·连锁·直通”式诉讼服务平台的信息化运用,也将这一理念贯穿始终。因此,“跨域·连锁·直通”式诉讼服务平台的创新,一是理念革新,率先从观念上打破诉讼服务的既定格局和传统模式,这样才能最终促成诉讼服务的“升级换代”。

“跨域·连锁·直通”式诉讼服务平台对信息化建设

泉州法院信息化建设紧紧依托“跨域·连锁·直通”式诉讼服务平台,以平台为载体,既达成信息化建设的极大突破,又让信息化成果即时落地,真正实现信息化建设的创新价值和实用价值。泉州法院在推广运行平台的过程中,同步研发并于2015年5月上线试运行平台配套的智能辅助信息系统,在全国率先攻克了不同法院之间法律文书批量电子签章等技术难关,实现法律文书同步自动生成、电子卷宗同步扫描及智能运用、电子卷宗跨域流转,为平台运行装上“助推剂”“加速器”,也为平台在更大范围内的推广运用铺平了道路。依托平台这一革命性、首创性的司法为民实践载体,前述多项首创性、革命性的技术创新成果也应运而生,并转化运用于平台的便民服务和内部管理上。目前当事人申请跨域立案,只要等上几分钟,就可以领到管辖法院的案件受理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当事人跨域申请立案和管辖法院的跨域文书送达同步完成,既便利当事人诉讼,也便利法院的案件管理。

首先,思想是行动的先导,信息化建设必须有正确的指导思想。在开展信息化建设前,必须首先解决好思想问题、理念问题,清楚信息化建设的目的、意义、作用,认识到位则行动到位,否则就会随波逐流。为此,我们把法院信息化建设与诉讼服务的创新平台有机结合起来,从而让信息化建设做到有的放矢。平台意在解决实际问题,具有广阔的市场需求,决定了与之相配套的信息化建设也要以破解现实难题为出发点,做到有市场、有效益、有前途。

其次,技术创新要坚持“理念为体、技术为用”,以理念创新引领技术创新,技术创新服务于实践需要。其中,对“互联网+”的正确认识是关键点。“互联网+”不是简单机械的技术叠加、技术堆积,更重要的是思维、理念、模式上的“+”,是一种整体观和方法论。特别是在诉讼服务领域,只有打破传统的思维定式,对“互联网+”进行创造性运用,其效益才能被激活乃至成倍放大,而不是仅仅停留在技术层面。“跨域·连锁·直通”式诉讼服务平台的信息化运用,也将这一理念贯穿始终。具体来说,上面提到的所有泉州法院信息化建设的技术攻关成果,都是依托平台这一创新载体而取得的,而这些技术创新成果又反作用于平台运行,并为平台的大规模、大区域推广运用消除了技术障碍。(www.xing528.com)

再次,要高度重视发挥信息化的作用,但又不能完全依赖于信息化。从根本上说,诉讼服务是理念问题,不是技术问题。诉讼服务能不能做好、做得好不好,关键和前提是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树得牢不牢。即使没有信息化,只要站稳群众立场,下苦功、出实招,司法为民也大有可为。因此,“跨域·连锁·直通”式诉讼服务平台的创新,一是理念革新,率先从观念上打破诉讼服务的既定格局和传统模式,这样才能最终促成诉讼服务的“升级换代”。二是两轮驱动,坚持线下服务与线上服务“两条腿”走路,把司法活动的亲历性要求与信息技术的集成化优势完美结合、有机统一。一方面,着力做大做强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和人民法庭的服务阵地,以最大限度地满足不同群体、不同地区尤其是山区、农村群众的多元司法需求;另一方面,高度重视发挥网络信息技术的作用,既提高诉讼服务效率,也为爱用、会用信息化手段的诉讼参与人提供更为便捷的办事通道。

总之,通过“跨域·连锁·直通”式诉讼服务平台建设,为泉州法院加快信息化建设和实践运用提供了需求、方向和载体,也为泉州法院在信息化建设上突出重围找到了突破口。因此,平台建设既是“互联网+”思维的创造性运用,更是切实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快信息化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并开花结果的有益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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