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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解构:裁判突袭之形成机理——基于民事诉讼基本结构的另类分析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其次,良好的对接意味着信息的共享。这点恰是民事诉讼的另一基本特征——辩论主义的具体体现。上述裁判突袭的形成机理可见于图1:图1审判系统与攻防系统对接图以此图为对照,我们重新检视前述两个案例。然而,一审法院怠于履行该职责,直接将当事人辩论中没有出现的要件事实作为裁判的对象,偏离了辩论主义,造成突袭,最终被二审改判。

二、解构:裁判突袭之形成机理——基于民事诉讼基本结构的另类分析

目前各国关于民事诉讼基本结构(又称民事诉讼体制)的安排主要有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两种模式,近年来又有学者提出了协同主义模式,[9]无论哪种模式,其差异主要集中在如何配置两类权限,即法官的审判权力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上。不同的配置方式决定了诉讼启动和结束、诉讼进程推进、裁判对象(范围、形式及限度)的确定、诉讼资料[10]形成权归属上的不同。那么,何种配置方式是比较理想的诉讼结构?笔者以为,能够较好地保障公正与效率的诉讼结构是我们所要追求的。在此,笔者无意以传统的权力→←权利博弈分析方法探讨这种结构的构造,而是尝试以法院审判行为与当事人最主要的诉讼行为——攻击防御行为之间的关系着手,展示这种理想的诉讼结构样态。这种结构的基本特点体现为法院裁判系统与当事人攻防系统的良好“对接”。[11]

在这个对接关系中,首先应明确对接双方的地位,即审判行为乃对接主动一方,当事人的攻防系统是被对接方,而非相反,这就意味着法院的裁判对象应限定在当事人攻击防御的范围内,这是由民事纠纷乃“私的”主体之间的纠纷这一性质所决定的,是民事诉讼的本质,体现为处分权主义。[12]一旦审判行为未对接即超出或偏离当事人的攻防范围,就会形成裁判突袭。

其次,良好的对接意味着信息的共享。共享,即要求诉讼中任何一方不得在事实和法律层面隐瞒不为另两方所知悉的信息。对当事人而言,一方的主张和证据均应摆上台面供对方充分辩论,否则将造成对对方当事人的诉讼突袭;对法院而言,应适时公开心证,让当事人能够有针对性地提供证据、陈述意见,确保据以形成裁判的诉讼资料为三方均已知悉的信息,否则即构成裁判突袭。这点恰是民事诉讼的另一基本特征——辩论主义的具体体现。[13]

最后,良好的对接还要求信息的畅通。畅通是效率的体现,为了确保信息在三方之间富有效率且充分地交换,法官要主动承担起管理者[14]的角色,在当事人滥用诉讼技巧或客观上辩论能力不足而致攻防活动无序、低效、无效、缺失时,行使以释明权为核心的诉讼指挥权,引导当事人及时修正攻防方向或在补足诉讼资料的基础上充分开展攻防活动,法院也可借此修正自己判断的偏差,在互动中接近真实。可以说,释明等诉讼指挥制度正是在法律层面上认可了法院向当事人进行的信息传递。[15]倘若法官固守僵化的处分权主义和辩论主义而不予释明、指示,并以当事人诉求不当、证据欠缺等错误、疏忽为由作出不支持当事人主张的裁判,或为追求实质正义性裁判结果而以当事人未知悉的资料作为裁判基础,则其裁判背离当事人的预期,构成裁判突袭。上述裁判突袭的形成机理可见于图1:

图1 审判系统与攻防系统对接图(www.xing528.com)

以此图为对照,我们重新检视前述两个案例。

案例A的二审裁判虽从实体上看比一审更为公平合理,但裁判法官在未征得原告同意并经被告充分抗辩的前提下依公权力擅自变更诉讼标的,偏离了处分权主义,导致突袭结果。实际上,该二审法院若能恰当地行使诉讼指挥权,向原告释明是否变更诉求,同意变更的,当事人双方围绕变更后的诉求充分对抗;不同意变更的,尊重其选择驳回诉求,则这样的裁判既符合当事人的预期,又贴合了民事纠纷“私”的本质,方可谓为正当。

在案例B中,一审法院发现原告遗漏证明“工作损失赔偿请求权”的构成要件之一——“已经准备接受此份工作”后,若能及时公开法律观点,行使指示职责,引导当事人就该要件的有无进行主张、举证、辩论,则当事人对裁判结果将有充足的预期,会从内心认可裁判。然而,一审法院怠于履行该职责,直接将当事人辩论中没有出现的要件事实作为裁判的对象,偏离了辩论主义,造成突袭,最终被二审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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