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囚车押解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使用专用囚车押解被告人,是人民法院最主要的、适用范围最广的、安全系数最高的押解方式。
(一) 准备工作
采用乘专用囚车的方法执行途中押解任务的组织实施要从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入手,包括认真准备交通工具、制订方案、合理配备警力等工作,以此来保障警务安全。
1.熟悉情况。接到押解任务后,司法警察押解负责人应根据押解的目的地,确定押解路线,所使用的交通工具;对于车程在200 公里以上或行车时间在2 个小时以上的押解任务,还需确定沿途食宿地点;必要时,可与沿途地点的兄弟法院或公安机关取得联系以得到他们的配合和协助。对陌生的路线进行实地勘查,以确定途中押解的安全状况。
出发前对所用车辆进行必要的保养和维修并备足油料;确定通信方案,备好通信器材,明确联系的时间和方法,规定通信信号;制订应急方案及协同方案,携带必要的武器、警械具;检查武器和警械等装备是否安全有效,必要时可配备备用器材,以防止因武器、警械发生丢失或损坏等情况而无法完成任务;准备好途中所需要的逮捕证副页或临时羁押证明、通行证件、警官证等有关证件;配备好沿途所需要用到的地图资料及必要的生活用品和相关药品。
2.制订方案。押解任务实施前,司法警察领导或押解负责人应负责制订周密的押解方案。途中押解警务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押解的组织领导,押解的路线、方式、通讯联络,押解途中的食宿,途中押解的安全防范措施,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等等。
3.车辆配备。根据案件性质和被告人人数等情况配备押解指挥车、囚车。对重大案件、人身危险性较大以及可能发生脱逃、行凶、自杀、自伤和其他危险行为的被告人,原则上实行一人一车押解,必要时配备备用车辆。成年被告人和未成年被告人、男性被告人和女性被告人、同案被告人、患传染病的被告人以及其他不宜同车乘坐的被告人,应当分开押解。
执行任务前应当对车辆进行检查,确保车辆性能完好。使用两辆以上囚车执行押解任务时,应当编号、编队,定人、定车、定位。
4.配备警力。根据案件性质和被告人人数等情况配备相应警力[2]。1 名被告人至少由2 名司法警察押解;重大案件被告人,至少由3 名司法警察押解;女性被告人由女性司法警察押解,原则上女性司法警察不得押解男性被告人。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应当增加警力。
5.装备配备。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不同执勤岗位警用装备配备标准》等规定执行。提押、看管时应当配备手持金属探测器等装备。
(二) 组织实施
1.组织实施的要求。在途中押解任务的实施过程中,司法警察要切实加强司法警察工作责任心,注意安全提解,科学安排途中被告人的位置,对被告人的食宿、途中被告人的思想、行为等方面予以特别关注,以确保途中押解任务的绝对安全。
2.安全提解。在提解被告人时,司法警察应认真核对被告人的身份(即“被告人六项”的内容),清查被告人的人数,做到不错提、不漏提,防止发生差错。司法警察应对被告人的人身和随身携带的生活用品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防范其携带违禁物品和危险物品,对经过安全检查的物品应当妥善放置和保管,不能与未检物品混杂放置,防止因混杂后,漏检相关物品。
3.科学安置。在安置被告人时,要注意安全,应将被押解人执行前铐,然后给被押解人加戴便携式脚镣,并用手铐、警绳等将被押解人固定在囚车囚笼的铁栅栏上,以控制其人身自由和活动范围,确保途中安全。(www.xing528.com)
4.安排食宿。如果途中押解路途较远,押解途中必须食宿的,司法警察应当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妥善安排。被告人晚间需住宿的,可凭起诉书、一审判决书、逮捕证副页、临时羁押证明或其他法律文书与当地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取得联系,请求协助安置,必须将被告人羁押在当地的看守所或其他专门羁押场所,不得在法院羁押室留宿被告人,更不得带被告人在宾馆、招待所等处住宿。途中必须就餐的,应当尽量避免让被告人出现在公共场所,而是在采取严密措施的情况下,由司法警察统一购买食物,在囚车内羁押位置就餐;不得带被告人到饭店就餐,更不得接受被押解人亲友的食物和饮料,不得带被告人进入商场、剧院等公共场所。
5.控制行为。押解途中,司法警察应严格控制被告人的行为,及时了解、掌握被告人的思想动态;时刻监控被告人的举动,防范被告人脱逃、行凶、自杀、自残、串供和传递信物等事件的发生。不得让他人与被告人接触,严防被告人与外界联系,防范其他人员抢夺、劫持被告人或罪犯。
6.文明押解。押解途中,执行押解任务的司法警察不得随意讯问被告人的案情;不准虐待、体罚被押解人;不得擅离岗位,不得失去对被告人的管理和控制,押解途中,司法警察不准饮酒;管理好警械和武器,配备的枪支不得离身。
7.押解女性被告人时,应当由女司法警察参与,负责执行押解任务、保障押解安全以及对女性被告人的途中生活进行管理。
8.押解被告人上下车时,司法警察要抓住被告人的手臂或手铐,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9.对可能患有精神疾病易发作又不易控制的被押解人,司法警察在执行任务前还应联系医生随车看护,以防范被押解人精神疾病发作。也可事先经专业医生配置一定的药物随车备用,以备途中被押解人疾病发作时用以医护和处理。
(三) 办理交接看管
执行途中押解任务的司法警察将被告人押解至羁押场所后,执行押解任务的司法警察与执行看管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办理交接手续。
1.险情告知。执行途中押解任务的司法警察在与羁押室执行看管任务的司法警察交接时,要注意清点人数,告知各被告人的具体情况,将必要的法律文件与交接手续一并交给执行看管任务的司法警察,特别是要将提解途中发生的情况、被告人的情绪变化及时告知执行看管任务的司法警察,提醒执行看管任务的司法警察对特殊被告人加强监督、管理和控制。对于有逃跑可能的被告人,执行途中押解的司法警察要对执行看管工作的司法警察将险情作特别交代,以便于看管司法警察采取严格的看管措施,防范事故的发生。
2.核实身份。执行途中押解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协助执行看管任务的司法警察将被告人关押入囚室内,换下途中押解所使用的械具,换上羁押室内的械具。执行看管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逐人登记各被告人的姓名等“被告人六项”的内容。
3.安全检查。执行看管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对被告人或罪犯的人身及随身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并用专用告知词宣布看管纪律。对于可能有自杀、自残倾向的被告人,应将其安置在墙面进行过软包装处理的囚室内,以防范其自杀、自残等行为对其自身身体造成伤害。
4.确认手续。执行途中押解的司法警察与执行看管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共同在交接簿上签字,以确认交接被告人的人数及名单。交接簿一般放置于羁押室的监控室内,是执行看管任务的司法警察的工作日志。执行途中押解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另行建立押解工作日志。押解日志与看管日志是两类不同警务任务日志,不能等同,更不能混淆,均应独立建立以备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