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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子嗣和古印度家庭法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古印度家庭法中,男性子嗣,特别是长子更占据着中心地位,其原因在于他既承担着法定的宗教身份和宗教义务,又是婚姻的中心目的之一。男性子嗣的重要宗教地位,催使古印度家庭法创设出类似现代收养的制度,以解决因无子而产生的宗教仪式无法延续、宗教义务无人履行的困境。[39]通过这三种渠道依然没有男性子嗣时,古印度家庭法将继承权赋予通过其他途径而成为的子嗣,如:因父母赠与、自愿、被遗弃、父母出卖、自荐等而成为的养子。

男性子嗣和古印度家庭法

在古代世界的家族传承中,男性子嗣都占据着重要地位。在古印度家庭法中,男性子嗣,特别是长子更占据着中心地位,其原因在于他既承担着法定的宗教身份和宗教义务,又是婚姻的中心目的之一。[34]对于长子的宗教意义,在前面已有论述。宗教意义并不只局限在长子身上,其他诸子依旧摆脱不了宗教的约束。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男性子嗣不具有当然的人格独立性。古印度并不存在中国传统中关于人性善恶的争论,他们认为人性的善恶决定于父母的婚姻形式,人格天生是不独立的。而且男性子嗣自出生便须承担起因父母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包括承担父母的种姓、债务及罪孽。

其次,男性子嗣彰显其特有的宗教价值。男性子嗣代表对祖先的尊敬,有品德的男性子嗣能够使祖先及后代远离罪恶和危险,并使父亲摆脱负债进入自由的天堂。[35]男人在通过学习吠陀、祭祀、控制欲望以实现解脱的前提是,他还需要生育与他同种姓的后代。[36]这里所蕴含的命题是,男性子嗣是使个人从世俗通往解脱境界的关键节点,没有男性子嗣也就失去了通往解脱的路径。(www.xing528.com)

男性子嗣的重要宗教地位,催使古印度家庭法创设出类似现代收养的制度,以解决因无子而产生的宗教仪式无法延续、宗教义务无人履行的困境。主要制度有,父亲指定女儿为己生子制度,妻子与亲族同居生子制度(Levirate)[37],秘密生于家中之子的收养制度。依据三种制度下所收养男性子嗣可以履行祭祀等宗教义务并享有遗产继承权利,[38]具有与嫡出子一样的宗教价值。[39]通过这三种渠道依然没有男性子嗣时,古印度家庭法将继承权赋予通过其他途径而成为的子嗣,如:因父母赠与、自愿、被遗弃、父母出卖、自荐等而成为的养子。[40]男性子嗣范围是有条件的逐步扩大的,直接原因在于满足家庭对于子嗣的需要。之所以说是有条件的,是因为男性子嗣须首先在与己身有血缘关系的亲族男性中选择。[41]这与古印度家庭法中的祭祀是以家庭为单位展开、祭祀本家庭祖先的特征相互吻合。

男性子嗣的重要的宗教功能是构建古印度家庭法制度的出发点,它连接着继承、婚姻、债和宗教义务、宗教目标,这种重要的中心枢纽功能是在整个制度框架下不能够改变的。这就必然要导致它和现实的多样化存在冲突。古印度家庭法规定的一系列类似收养制度的灵活做法,一方面证明了这种冲突的存在,另一方面也表明宗教在依托家庭法制度争取着与现实生活的妥协。究其宗旨,古印度家庭法根本上是要从制度的层面去鼓励处于解脱困境中的人们重新树立起对宗教的信心,改善现实的多样化和宗教生活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强化宗教在世俗的影响力和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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