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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式农村金融组织的衰落及其影响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面对日益扩大的资金需求,已有的农村金融组织已难以应付。已有的资金供给渠道有私人借贷、典当、合会,而历代的仓储平粜制度,也多具有调节农业资金之职能。私人借贷所占比例甚大,但其缺陷甚为明显。但从农业金融的角度看,典当不是理想的农业金融机关。其二,典当所注意的只在当品,至于农家所得资金,是否用于生产或其他正当用途,则全不过问,此与私人借贷相同。其三,清末以来,尤其是民国年间,典当业趋于衰落。

旧式农村金融组织的衰落及其影响

面对日益扩大的资金需求,已有的农村金融组织已难以应付。已有的资金供给渠道有私人借贷、典当、合会,而历代的仓储平粜制度,也多具有调节农业资金之职能。

1.私人借贷

在各种已有的资金供给渠道中,私人借贷所占比重最大,据估计,20世纪30年代,全国负债农家大约占一半,每家负债平均约100元,全国农家大约6000万,全国农家负债总额约30亿元,其中约有2/3来自私人借贷而来。[1]私人贷款者,大半是地主、商人和富农,据中央农业试验所1933年对全国22省的农家借贷调查,现金借贷来源,地主占9%、富农占45.1%、商家占17.3%;而粮食借贷,地主占13.6%、富农占46.6%、商家占11.3%。[2]当然,不同区域有所区别,在商业比较发达地区,商人占最重要的地位,经济落后地区,则地主占最主要地位。

私人借贷最普通的借贷方式一是借钱,其偿还方式或还钱;或还粮,这多半是农民于青黄不接时,因急需而借钱,于收获后还粮;或者利息付粮,还本用钱,此多是比较长期的借贷,每年收获后以粮付息,此种借贷,通常以土地为担保品。二是借粮,其偿还多是还粮,通常于青黄不接时借,收获还,借者几乎都是贫农,而贷者则多是粮商。三是借耕牛或农具,以劳役或现金偿还。四是赊欠,向商店赊谷种、肥料及日用品。五是农产预卖或预押,即将未收获的农作物(青苗)卖给或押给商家,是高利贷与商业操纵的混合形式。

私人借贷的信用方式,视借款多少及期限长短而定。如果借贷数量很小,期限很短,而借贷者信用素著,又与借款人有亲友关系,借贷行为可用对人信用方式,无需担保品,甚至无需书面契约。借贷有时取保证人信用方式。若借贷数目甚大,期限很长,则必须有物品为担保,担保物品为不动产(土地房屋)或动产(家具、农产物、农具等),若借贷数额极大,期限极长,非有土地为担保品不可。私人借贷,对物信用较对人信用为重要。所以贫农很难借到钱。一般来说,对物信用中,70%是土地抵押信用,借贷额通常为土地市价的一半,少者30%,多者60%。

私人借贷利率通常都很高。据中央农业试验所的调查,1934年各省平均借贷利率,月利一分至二分的仅占9.4%,二分至三分的占36.2%,三分至五分的占41.5%,五分以上的占12.9%,三分以上的占54%以上。[3]上述调查还包括银行、钱庄、合作社、典当在内,它们的利率多有规定,大体在三分以下,私人借贷利率在三分以上者,所占比率应该更高。从地区看,各省利率高低颇有参差,大抵西北各省如陕西、绥远、宁夏、甘肃、察哈尔,利率最高,四分以上的利率要占到50%以上甚至百分之六七十;而东南各省如福建、广东,则利率较低,这主要是因西北各省经济落后,资金最缺,求过于供,时有天灾,放款危险性极大,而沿海各省则否。上述为借钱利率,借粮利率较借钱还高。1933年全国借钱利率,平均为年利率三分四厘,借粮利率则平均为月利七分一厘。借粮利高,乃因期短额小,而计算粮价又全由贷者操纵。

私人借贷所占比例甚大,但其缺陷甚为明显。第一,通常借贷期限极短,多在一年以下。农民要靠私人借贷以改良土壤或购买农具牲畜等以增加农业生产力,是不大可能的。最大部分的私人借贷是短期信用,只有一小部分可说是中期信用。第二,只要担保品确实可靠,借贷者不问借款人的用途如何,无不乐于贷出,故农民借入之款,常用于消费方面。第三,私人借贷,多属高利贷,农民大众挣扎在高利贷的桎梏中。利率太高,则农民借债后,利息积增甚快,常常积久而不能偿清债务,形成慢性负债甚至永久不能偿付。高利贷常使土地由农业者之手转移于非农业者之手。高利贷者多半是非农业经营者,他们最喜欢土地抵押借款,土地常常由“押”而“典”,最后则“卖”给高利贷者,或由高利贷者转卖给别的非业农者。

2.典当

典当是中国最古老的、以经营动产抵押借贷为主要业务的民间金融机构。按资本及规模的大小,典当可分为典、当、质、押。典的资本最大,满典期限最长,押值最大,取息较轻。当与典原本有很大区别,其资本及规模比典小得多,至民国后混淆难分。质与押的规模、资本更次于典、当,至于押、质之间,谁大谁小,未可一概而论,有些地方押的资本较大,有些地方则质的资本较大。总之,押、质较典、当资本小,期限较短,押值较低,利率较重。另外,因时代变迁,地域不同,各地的分法不同,如江苏的典当业,只分当、质、押三等,典为三者之公称;广东的典当业则无典、质之名,而分当、按、押三等。就各地一般习惯,凡经营典当的店铺,多称为当店,或当铺

典当资本大者通常达10万元,甚至20至50万元不等,此类典当多在都市,其资本多是商人所出;农村典当资本较小,最少者只约2000余元,多是地主所创设,与农民最有关系者,当是农村贸易中心之典当店。典当的资金,除自有资本外,并常常吸收存款、借入资金或发行钱票,以扩大营业。

典当物品,在都市,多为衣服、首饰、木器及器皿之类;在乡镇,农具及农产物之类皆可入当。农民持往典当入当之物,绝少珠宝、皮裘之类,最普通的为衣服、棉被等,贫农甚至以家中木器、厨房器皿、农具等为当品,农产物如米、麦、丝等,亦可为当品。这些当品在其入当时,其所得当值,通常多为市价之三成,亦有低至一成的。农民典当物品,多在青黄不接或下种之时,收成之后则赎回当品;又通常在年关时节,需要资金甚亟,常向典当当物。

满当期限,各地不同,同时视当价高低而别,当价高者期限长,但最长不过3年,最短则为3个月,而以一年、13个月、半年、二年为最普遍。可见典当所供给之信用,为中期的或短期的,而非长期。

各地典当利率不一,多为月利二分至三分,最低者一分,最高者八分。可见典当实带有高利贷的性质。

据民国年间的调查,农家借款约有10%来自典当,典当仍是农民借贷的重要来源之一。但从农业金融的角度看,典当不是理想的农业金融机关。其一,就一般而言,典当利率虽较私人借贷略低,但仍过高。其二,典当所注意的只在当品,至于农家所得资金,是否用于生产或其他正当用途,则全不过问,此与私人借贷相同。其三,清末以来,尤其是民国年间,典当业趋于衰落。明清时期,因商品经济的发展,商人资本的大量注入,典当业达于鼎盛时期。然而,近代以后,因战乱天灾的打击、税收摊派的加重、币制混乱及通货膨胀的冲击、社会变迁导致满当货品变卖困难、新式金融机构的竞争等原因而使典当业趋于衰落,这与农村资金需求的扩大明显不相适应。[4](www.xing528.com)

当然,新式农业金融机构出现后,典当业尚有其存在的价值。在新式农业金融机构健全之前,农民需款,如不能向新式机关通融,其告贷于一般高利贷者,或坐而待毙,似不如出之典当。20世纪30年代,中国农民银行有对典当放款之举,其创办的农民抵押贷款借贷所实是典当。这说明典当如办理得当,可裨益农村,其与新式金融机关并非绝不相容,若对其营业加以改进,是能够发挥其积极作用的。

3.合会

合会为我国固有的平民金融组织,特别流行于农村。合会通常由一需要资金之人邀集若干亲友组织而成,发起者称会首,或会头,被邀参加者称会脚,或会友。成会之后,第一次聚会,由各会脚各出若干,凑成一笔款项,交会首收用,以后每次集会,由各会脚及会头分别出缴若干,交给一未曾得会人收用,直至全体会员都已得会,该会始告终止。一般来说,先得会者,逐期付出之数,较后得会者付出之数为多,先得会者为整借零还,后得会者为零储整收。

按收会的方法,合会可分为三种。由各会脚预先认定收会次序,依次轮收的,叫做轮会或坐会;用拈阄摇骰的方法决定的,叫做摇会;既不认定,也不摇定,而采用投标竞争之法,由出利息最多的会脚得会的,叫做标会。轮会与摇会通行最广,标会则盛行于广东。

合会的会期长短各不相同。轮会多一年或十个月一转,最短亦不下半年;摇会会期由一个月以至半年不等;标会则多逐月举行,会期最短。合会人数,多少亦不一致。轮会由六七人至10余人,以7人会与11人会为最流行,故会期有长至10年的;摇会与标会的人数多寡不一,但最多亦不过40人左右,因其转期较速,故一会的寿命,通常在三五年之间。

合会在我国历史悠久,之所以能世代相传,是因为其组织多以亲友感情为其信用的主要条件,“有无相济”乃亲友间的道德准绳,所以含有互助意义,为平民所乐于采用。基于自动和互助,它的作用不止是借贷,还有储蓄,是一种互相借贷和集体储蓄。它与私人借贷、典当相比,在本质上是有区别的。它的信用方式是对人的,非对物的;它的利率较之私人借贷与典当为低;会款的用途大多用于消费或应付急需,如婚丧嫁娶、还旧债,但也有不少用于购田、买牲畜、造屋或经商等。

但合会也有其种种缺点:其一,合会由会首发起而成立,待每一会脚都得会而终止,它不是一种永久性的金融组织,它所能提供的借贷最长的为合会由成立至终结。一般来说,合会多数年限不长,大部分在5年以下,超过10年的很少,可见合会金融属中短期性质;其二,合会款额大都甚小,根据中央农业试验所的调查,58%都在100元以下,600元以上者只占6%,合会是通融小额资金的组织;其三,能够参加合会的农民,事实上多是富农,至于贫农大众,难有余资预交会金;其四,会金的分配,并非由精密的数理计算得来,故各会员所得的利益不很公平,大致是居中的会者最为吃亏,会首会末最有利;其五,每届会期,必设酒席,浪费非常严重。

合会固然有其种种缺点,但作为我国固有的平民金融组织,带有互助、合作的意义,在新式农业金融机关还没有而且一时也很难普遍完善地发展以前,尚有其存在的价值。

4.常平仓、社仓

常平仓源于战国李悝在魏所行的平籴,即政府于丰年购进粮食储存,以免谷贱伤农,歉年卖出所储粮食以稳定粮价。汉武帝时,桑弘羊发展了上述思想,创立平准法,依仗政府掌握的大量钱帛物资,在京师贱收贵卖以平抑物价。宣帝五凤四年(公元前54年),大司农中丞耿寿昌向宣帝奏请在边郡设立常平仓,以供给北部边防之需,减省转输漕运之费,是为设常平仓之始,其主要作用是调节粮价、储粮备荒以供应官需民食。此后直至清代,时兴时废。义仓创自隋文帝开皇五年(公元585年),其法是在收获时劝民出粟麦,储于当社粮仓,用于荒年赈给。唐太宗贞观二年(公元628年)在各州县设立义仓,每亩土地按其所出收粮2升;无田商人分九等,每户出粟5斗到5石;下下户及少数民族不征。所收粮食储于义仓,荒年时用于赈民,或贷给种子,于秋天归还。宋代朱熹倡社仓,奖励人民自动积谷,按财产多寡而定其出米标准,其作用一为放米生息,一为积谷备荒。社仓粮食的来源是劝捐或募捐,存丰补欠。粮食的周转则是借贷的形式,一般春放秋收,利息为十分之二。后世常平仓、义仓、社仓的区分并不严格。

清初,顺治中,各府、州、县都设常平及义、社仓,责成道员专管,每年造册报户部。十七年(公元1660年),定仓谷籴粜之法,春夏出粜,秋冬籴还,平价出息,如遇灾荒,即以赈济。康熙年间,又定春借秋还,每石取息一斗;各地常平、义仓储粮永留本境备赈,并规定了大、中、小州县应储粮数。清前期,常平仓储量随着国力的上升曾不断扩充,清中叶以后,弊端日甚,各地常平仓多数钱、谷两虚,徒有其名,起不到平抑粮价和备荒的作用。至清末,政治窈败,积谷废弛,仓储事业日替,常平仓已经名存实亡。

常平仓、社仓、义仓的作用,主要是平抑物价、赈济灾民,同时为解决青黄不接时农村发生的困难,还出借给农民作为种籽、口粮。但常平、社仓毕竟主要不是农业金融机关,它所发挥调剂农业资金的作用以消极的赈贷为主。

综上所述,私人借贷、典当、合会等都有着各自的缺陷,无论从满足资金需求的角度,还是资金运用的方向都不能适应新的变化。况且,在城乡资金流动不均衡、农村资金外流的情况下,农村金融市场资金供给减少,这些传统的金融机构根本无力解决。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需要农村金融制度的创新,产生新的农村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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