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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健康领域危险责任的因果关系要件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相当因果关系认为只要侵权行为是损害的相当条件就认可成立。据此要判定公共健康领域某种因素与某种疾病有因果关系,需证明:第一,该因素具有致害可能性。综上,公共健康领域危险责任的构成要件,在侵权损害赔偿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公共健康领域危险责任的因果关系要件

1.传统因果关系理论在公共健康侵权中的适用

因果关系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指损害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这种关系是指一种关联性。关联性的判断不仅是个事实问题,也是一个规范问题;不仅是个客观问题也是个主观问题。具体到公共健康领域,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是较难证明的,因损害的发生不是单纯的一因一果关系,很多损害的发生是多个原因造成,影响因素较多,如环境因素、行为与生活方式、生物遗传、医疗卫生服务因素。某种市场上流通的食品,不特定多数人购买后,有的生病了,有的没有生病;有的生病治好了,有的生病没治好。怎样判断食品生产者是否构成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判断是关键。此时,可运用相当因果关系来分析。相当因果关系认为只要侵权行为是损害的相当条件就认可成立。相当性“是指原因必须是损害发生的必要条件,具有极大的增加损害结果发生可能性的”[51]事实可能性。相当因果关系认为,某一事实仅于现实情形发生某种结果,尚不能认为有因果关系,必须在一般情形下,依社会的一般观察,亦认为能发生同一结果的时候,才能认为有因果关系。[52]

公共健康侵权事件中,另一个难题是有的侵权结果的发生是慢性的,不明显的,潜移默化的。排放废气对于庄稼的损害影响不是立即就能体现的,可能在收获时才能发现产量大减,庄稼产量大减与废气排放之间的因果关系是较难证明的,因受害者为市场经济中的弱者,物力精力有限,如果要受害者举证,不太现实,而且证明此间的因果关系往往需要专门知识,如我国台湾地区20世纪七八十年代的米糠油多氯联苯公害事件,关于公众受害的病症是台湾地区有关政府部门聘请美日专家花费数年追踪,投入大量资金才查出因果。于是,为了保护公共健康侵权事件中受害者的权益,有的学者提出盖然性因果关系,这主要是解决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盖然因果关系即由原告证明公害事件的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某种程度的因果关系的可能性,然后由被告反证无因果关系,不能反证或反证不成立的,法院判断有因果关系。[53]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认可此种理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3]28号)规定,消费者举证证明因食用食品或使用药品受到损害,初步证明损害与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药品存在因果关系,然后生产者、销售者只有举证证明损害不是因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才可以不承担侵权责任。

2.疫病学因果关系的引入与适用

即使运用相当因果关系或盖然性因果关系,公共健康领域中有些公共健康受到损害的结果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仍是不好证明的。如证明劳工职业病与工作环境之间的因果关系,我国近些年来各地发生的尘肺病事件就是个困境。尘肺病是在职业活动中长期吸入生产性粉尘(灰尘),并在肺内潴留而引起的以肺组织弥漫性纤维化为主的全身性疾病。该病的发病期较漫长,往往等几年时间才能发病,而当初的用人单位对此多不承认,所以造成了极端的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

环境污染导致居民身体受损害的场合,大量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毒理学研究证实,环境污染可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也可导致慢性危害,具有致突变、致癌、致畸、致生殖障碍等远期效应。但是这种因果关系是不好判断的,我国近年来各地出现“癌症村”[54],这些地方多是建立化工厂、石灰窟、液化公司、金属矿等,污染的类型包括毒气粉末造成的空气污染水污染等,聚居的村民多患癌症等怪病,且患病很有规律,往往是村里可能在某一时期集中患病,患病率极高,地里的农作物减产。

正是实践中针对此类公共健康领域不好判断的因果关系问题,理论界才提出了疫病学因果关系理论。疫病学即流行病学,指对于流行性疾病,就其疾病之发生、分布、消长及其自然性、社会性因素或疾病对于自然或社会的影响等,进行研究,从而寻求致病原因及防治途径之学问。[55]疫病学因果关系就是用医学中流行病学的原理认定因果关系存在与否的学说。据此要判定公共健康领域某种因素与某种疾病有因果关系,需证明:(www.xing528.com)

第一,该因素具有致害可能性。即致害因素需在发病之前存在,如果发病之前不存在此因素而是存在其他因素,则否认此因素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如我国台湾地区“最高法院”1988年第147号判决“尘肺病患者曾在别的矿坑工作达十余年之久,而不能认可患者的尘肺病与受雇的现在矿坑工作之间有因果关系”。[56]诚如判决所言,患者的尘肺病可能是在以前别的矿坑里做工所致,则不能认可现在矿坑对于患者的疾病有因果关系。

第二,该因素的作用与病情的变化有关联性。即该因素作用增大时(数量增多,浓度降低等),病情加重或者患病人数增多;该因素作用减小(数量减小、浓度降低等)时,病情减轻或者患病人数减少。这种关联性可以通过统计学社会学等建构模型分析。如癌症村就符合此种关联性,村庄在没有受该因素影响之前与受影响之后,患病人数与所患疾病的轻重是不一样的,且这种不一样是非常态的,这就可以认定。

第三,该因素影响疾病的发生符合科学理论。特别是不违背生物学上的证明,如长期缺碘是极大可能造成甲亢病,这是符合科学理论的;但如果说长期缺碘造成了癌症,这就是违背科学理论的,这之间不构成因果关系。

疫病学因果关系在日本公害案件中运用的比较多,相关理论探讨成果较多,这也与日本的地理环境和社会环境相关。日本是个岛国,陆地狭小,地少人稠,环境的自净能力差。人口太集中,城市化进程快容易产生污染,而且日本战后加速发展工业,不注重环境保护,结果发生多起影响全国乃至世界的公害事件。鉴于公害案件中因果关系太难认定,传统理论上需证明责任较高,于是学者们提出,按照计量方法观察分析某种疾病的因素与某种疾病的产生是否有牵连关系,如果有则认定为因果关系。[57]我国现实生活中,空气中雾霾浓度越来越高,喝的地下水污染越来越严重,食品药品领域更是安全不保,人们已习惯“百毒来侵”,各种疾病、怪病频发,在追究因果关系问题上,疫病学因果关系理论应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综上,公共健康领域危险责任的构成要件,在侵权损害赔偿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对公共健康侵权中特有的问题,如排污标准与违法性的判断、新形态损害类型的认定、疫病学因果关系的适用等问题,虽无法律明文规定,但仍应由法院在司法审判中借鉴理论学说及国外先进立法与判例,结合我国实际,作出公正判决,以更好地发挥侵权责任法对公共健康的保障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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