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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与人定法媒介:经典法哲学思想研究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万民法与实在法的法律效力和良心拘束力都是由自然法决定的。它们是自然法的延伸或扩展,并逐渐进入到客观领域。人类基本本能对这一领域的控制可以越来越少。”[17]人的本能为自然立法,理性并不能为自然立法,这与康德的道德学说具有相近之处。康德认为,道德领域的法律只能由拥有道德能力的人来制定,任何适用于科学领域的概念都与此无关。

自然法与人定法媒介:经典法哲学思想研究

人所规定的法律如果要想具有普遍约束力,就必须得到人的良心支持,而如要让人的良心认可人定法,人定法就必须遵循自然法。反过来,只要法律来自于自然法,那么法律就必然在人的内心产生约束力。因此,人的良心是自然法的理解接受者与人定法的善恶判定者。“万民法与实在法的法律效力和良心拘束力都是由自然法决定的。它们是自然法的延伸或扩展,并逐渐进入到客观领域人类基本本能对这一领域的控制可以越来越少。”[15]人们的良心是判断事物善恶的唯一决断者,但良心不是随意进行善恶评判的,良心进行善恶判决的唯一依据是自然法。良心就是人的内心中自然法,而理解、把握自然法的知识是人的道德本能,人依靠其天然的本能来揭示自然法真相,并把自然法当作良心的指南针。通常的自然法学家都承认人拥有着一种独特的理解能力,人拥有理解自然法的认知能力,并把这种认知能力称作理性。但是,马里旦与其他自然法学家的不同之处在于,他认为人所拥有的理解自然法的认知能力不是理性能力,而是本能,人不需要经过概念推理就能够理解自然法。这里的本能是人知道其本性的能力,而这里的自然法主要是指自然法基本原则,即向善避恶的道德法则。这正如孟子所谓的良心天生说,不学而知为良知,不学而能为良能,良心之是非善恶之心,非外铄我,我心天生独有。心是人之主,心是万物的法官,万事万物皆由心来评判其善恶,这是人作为人的道德本能。而法律要具有普遍约束力,就必须得到人们良心的普遍支持。作为人制定的法律必须符合自然法,才能在人的良心上具有普遍约束力,才具有正义品性。因此,那种违背自然法的法律便不具有正义品质,人们的良心也就不会认可和遵从。“法律具有良心上的拘束力。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它是正义的并且由正当的权威颁布,而不是因为多数人或者国家可以为良心制定标准。毫无疑问,国家不止具有物质上的功能,并以提升德性为目的。”[16]国家有义务担当起提升国人的道德能力的神圣责任,但国家却没有权利任意规定道德标准。自然法的基础是道德本能,而非理性知识。“我们增进关于自然法律令的知识,所要依据的正式媒介并非是理性的概念性工作,而是本能。实践理智就是根据这一本能来判定善与恶的。通过自然本能,神圣理性便被烙在了人的心上。”[17]人的本能为自然立法,理性并不能为自然立法,这与康德的道德学说具有相近之处。康德认为,道德领域的法律只能由拥有道德能力的人来制定,任何适用于科学领域的概念都与此无关。人不能为自然立法,但人能够为自己立法,这就是人的自由,一种道德自由或良心自由、精神自由等。人的伟大,就在于人拥有这种道德本能,并天生就知道善恶法则,即自然法。(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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