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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审理|民事诉讼法学|第五版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对所受理的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活动。民事诉讼法为了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对开庭审理各阶段作了详细的规定,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如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都已到庭,则由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进行遵守法庭规则的教育,以保障开庭审理的顺利进行。

开庭审理|民事诉讼法学|第五版

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对所受理的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活动。开庭审理是诉讼活动的重要阶段,也是第一审普通程序的必经阶段。民事诉讼法为了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对开庭审理各阶段作了详细的规定,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一、庭审准备

庭审准备是开庭审理的预备阶段,其主要内容是:

1.决定案件是否公开审理。《民事诉讼法》第134 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不论是否公开审理,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应作出决定。

2.决定是否派出法庭巡回、就地开庭审理。巡回审理、就地办案是一项重要的便民措施,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决定是在本院审理还是下基层巡回审理。

3.传唤、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3 日前将传票送达当事人,将出庭通知书送达其他诉讼参与人。

4.发布公告。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审理前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以便群众旁听、新闻记者或电视台参访,接受监督。公告地点一般在法院门前的公示栏,巡回审理的案件也可以在案发地或其他相关地点发布公告。

5.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如有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未到庭,则应查明传票、通知书是否已经合法送达,以及将未到庭的原因,并报告审判长,由审判长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作出决定。如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都已到庭,则由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进行遵守法庭规则的教育,以保障开庭审理的顺利进行。

二、审理开始

首先由审判长宣布开庭,然后依次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如果当事人不提出回避申请,那么继续开庭审理。如果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就应当宣布暂时休庭,以决定是否准予回避。审查诉讼代理人的代理资格和代理权限。

三、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阶段是人民法院审理的重要阶段,法庭调查将案件的审理引入到实质,它为后来的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等阶段奠定基础。法庭调查的重要任务是,通过当事人提供、展示证据以查清案件事实,审查、核实各种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庭调查按下列顺序进行:

1.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的顺序是: ①由原告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起诉状,讲明具体诉讼请求和理由。②由被告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答辩状,对原告诉讼请求提出异议或者反诉的,讲明具体请求和理由。③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和理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针对原、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者否认的答辩意见。④原告或者被告对第三人的陈述进行答辩。

当事人陈述时,审判人员可以询问,以查清当事人之间争议的焦点,弄清当事人各自所持的理由。人民法院在询问前,责令当事人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拒不签署保证书或拒不接受询问的,人民法院应综合判断事实真伪,无法判断的,可作出不利于该当事人的认定。当事人陈述结束后,审判长应归纳该案争议的焦点或者法庭调查的重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证人作证以前,审判长应告知证人有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人签署保证书,并在法庭上宣读保证书的内容,以便证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自觉履行诉讼义务。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签署保证书后,由证人当庭作证。如有数个证人,应分别作证。如果数个证人提供的证言不一致,可以相互质证。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证人发问;当事人之间可以互相发问。

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证,申请以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经法院准许,以书面证言方式作证的,应当签署保证书,

由审判人员当庭宣读其证言,并允许当事人质证;以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方式作证的,应当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未在法庭上宣读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www.xing528.com)

3.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可以是当事人提供的,也可以是审判人员依法主动收集的。证据一般先由原告出示,被告进行质证;然后由被告出示证据,原告进行质证。原、被告对第三人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第三人对原告或者被告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审判人员出示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对其进行质证。

案件有两个以上独立存在的事实或者诉讼请求的,可以要求当事人逐项陈述事实和理由,逐个出示证据并分别进行调查和质证。

4.宣读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可以由鉴定人宣读,也可以由审判人员宣读,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意见的,经法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并进行质证。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相关部门或组织对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进行处罚。

5.宣读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是审判人员对案件现场、物品等进行勘验时所作的笔录。审判人员要将勘验笔录当庭宣读,拍摄的照片或绘制的图纸应当场展示,询问当事人是否有异议,当事人有权对勘验笔录进行质证。

法庭决定再次开庭的,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对本次开庭情况应当进行小结,指出庭审已经确认的证据,并指明下次开庭调查的重点。第二次开庭时,只就未经调查的事项进行调查和审理,对已经调查、质证并已认定的证据不再重复审理。

合议庭认为全部事实查清以后,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应当就法庭调查认定的事实和当事人争议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四、法庭辩论

辩论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根据辩论原则的要求,未经法庭质证和辩论的事实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在这一阶段,法庭必须保障当事人双方充分、平等地行使辩论权。通过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相互辩论和质证,进一步查清事实,分清是非责任,为正确适用法律、作出裁判打下基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1 条第1 款的规定,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①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②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③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④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中,审判人员应当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辩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发言与本案无关或者重复,审判人员应当予以制止。一轮辩论结束后,当事人要求继续辩论的,可以进行下一轮辩论。如果发现新的事实需要进一步调查时,审判长可以宣布停止辩论,恢复调查,待事实查清后再继续辩论。法庭辩论时,审判人员不得对案件性质、是非责任发表意见,不得与当事人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的最后意见。同时,如有调解可能的,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还可以依法再行调解,如果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的,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签发调解书。如果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应当及时判决。

五、评议宣判阶段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合议庭评议的任务,是综合分析和研究经过法庭调查和辩论的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用判决的形式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依法确定诉讼费用的负担。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的情况应当制成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合议庭在评议结束前,应根据案件审理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当庭宣判还是定期宣判。《民事诉讼法》第148 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 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六、审理期限

审理期限,是指一个民事案件从立案到审结所能持续的最长时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9 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 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受诉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 个月。如果确因情况特殊还需延长的,需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审理期限是法定期间,人民法院必须严格遵守。《民诉法解释》第243 条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149 条规定的审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双方当事人和解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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