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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后乡村社会变革成果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45年,乡村人口占土耳其共和国总人口的83%,分布在超过4万个自然村落之中。1945年以后,土耳其经济社会领域的突出现象,是乡村人口增长速度的相对缓慢以及乡村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的下降。1945年5月,大国民议会审议新的《土地改革法》草案。土耳其共和国乡村社会的主要特征,在于小所有制的广泛存在和大地产数量的相对有限。

战后乡村社会变革成果

1945年,乡村人口占土耳其共和国总人口的83%,分布在超过4万个自然村落之中。1945年以后,土耳其经济社会领域的突出现象,是乡村人口增长速度的相对缓慢以及乡村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的下降。据统计,土耳其的乡村人口,1950年为1 570万,占总人口的75.0%;1960年为1 890万,占总人口的68.1%;1970年为2 190万,占总人口的61.5%;1980年为2 510万,占总人口的56.1%。另一方面,乡村与城市之间的联系逐渐密切,农业进一步融入市场化的经济体系,乡村传统的封闭状态随之减弱。1968年,3/4的自然村落与公路相连或毗邻公路。1960年,73%的自然村落建有学校;1968年,建有学校的自然村落增至88%;1972年,五年制学校取代三年制学校成为乡村学校的基本模式。1968年,约有一半的自然村落至少每周可以读一次报纸。收听广播的村民从1962年的19%上升为1968年的40%,乡村的收音机数量从1965年的每千人28部增至1975年的每千人58部。1968年,约一半的自然村落设有医疗机构。

1945年5月,大国民议会审议新的《土地改革法》草案。根据新的《土地改革法》草案,私人拥有地产的最高限额为50公顷,超过部分应当出售给耕种土地的贫困农民;在人口稠密的地区,分成制农民和佃户的份地应由2公顷分割为0.5公顷;政府向农民发放期限20年的无息贷款,用于购置土地和相关农具。“据估计,大约占农村人口三分之一的将近五百万人,将从这些法律中得到好处,如果全部得以实现的话,那将是推行一项主要的革命,从而把土耳其变成为一个独立小农的小土地所有者的国家”。[3]然而,该项法案遭到来自各个方面的激烈抨击,被迫修改为向贫困农民出售的土地局限于国有土地,私人地产未被纳入土地改革的范围。1950年,政府规定私人拥有地产的最高限额为500公顷。到1951年,只有1.6万公顷土地分给农民,其中只有360公顷属于私人地产,仅3.3万户农民从国家获得土地。

民主党尽管在40年代后期反对执政的共和人民党制定的《土地改革法》草案,却在1950—1960年执政期间推行土地改革;此间,31.2万户农民从国家获得土地。1973年,大国民议会通过新的《土地改革法》,计划将32万公顷耕地即全部耕地的11.5%纳入重新分配的范围,向54万户贫困农民提供耕地,其中8.3万公顷来自私人地产的征购,其余来自国有土地的出售,同时规定私人拥有地产的最高限额,即灌溉耕地(水浇地)不得超过3—10公顷,非灌溉耕地(雨浇地)不得超过4.7—20公顷,视地区不同而实行不同的标准。然而,上述诸多法律和政策大都只是一纸空文。至1977年宪法法院废止新《土地改革法》为止,只有1 200户无地农民获得2 300公顷耕地。土耳其共和国的大地产多数分布于安纳托利亚高原的东南部,主要采用传统的小生产和分成制租佃制;在西部的爱琴海沿岸、黑海沿岸和色雷斯地区,传统模式的大地产为数较少,中等地产居多,大都采用雇佣劳动和现代经营方式,具有商品经济的明显特征。因此,土地改革的阻力主要来自安纳托利亚东南部。

土耳其共和国乡村社会的主要特征,在于小所有制的广泛存在和大地产数量的相对有限。1937年,地产不足2公顷的贫困农户约40万户,占全部农户的38.8%;地产2—5公顷的自耕农约30万户,占全部农户的27.7%;地产5—20公顷的富裕农户约27万户,占全部农户的26.3%;地产超过20公顷的大地产主约7万户,占全部农户的7.0%。1952年,地产不足2公顷的贫困农户约77万户,占全部农户的30.6%;地产2—5公顷的自耕农约80万户,占全部农户的31.5%;地产5—20公顷的富裕农户约81万户,占全部农户的32.2%;地产超过20公顷的大地产主约14万户,占全部农户的5.7%。1963年,地产不足2公顷的贫困农户约127万户,占全部农户的40.9%;地产2—5公顷的自耕农约86万户,占全部农户的27.8%;地产5—20公顷的富裕农户约85万户,占全部农户的27.5%;地产超过20公顷的大地产主约11万户,占全部农户的3.7%。另据统计,1963年,地产不足5公顷的贫困农户占有全部耕地的25.0%,地产5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中等农户占有全部耕地的42.0%,地产超过20公顷的富裕农户和大地产主占有全部耕地的33.0%;1970年,地产不足5公顷的贫困农户占有全部耕地的31.3%,地产5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中等农户占有全部耕地的47.5%,地产超过20公顷的富裕农户和大地产主占有全部耕地的21.2%。地产超过50公顷的大地产主,1952年占农户总数的1.5%,占有全部耕地的24.8%,1963年占农户总数的0.5%,占有全部耕地的13.2%,1970年占农户总数的0.4%,占有全部耕地的6.0%。1950年,72.6%的农户处于自耕的状态;1963年,85.3%的耕地处于自耕的状态。以上数据表明,从静态的角度看,占地5公顷以下的农户居多,占地超过20公顷的大地产较少,而从动态的角度看,地权结构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占地超过20公顷以上的大地产呈下降的趋势,并未发生大规模的土地兼并,乡村社会处于相对平稳的状态。(www.xing528.com)

1950—1981年,农户总数从232万户增至556万户,其中拥有土地的农户从199万户增至384万户,无地农户从34万户增至172万户,无地农户所占的比例从14.5%上升为30.9%。换言之,1950—1981年,农户总数增长140%,拥有土地的农户增长94%,无地农户增长410%。1973年,无地农户和地产不足1公顷的农户占农户总数的25.8%,占有全部耕地的2.5%,地产1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的农户占农户总数的44.8%,占有全部耕地的18.8%,地产5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农户占农户总数的24.4%,占有全部耕地的38.7%,地产超过20公顷的农户占农户总数的4.7%,占有全部耕地的40.0%。1991年,地产超过50公顷的大地产主占农户总数的0.92%,占耕地总面积的17.1%;地产10—50公顷的中等地产主占农户总数的14.04%,占耕地总面积的40.8%;地产不足10公顷的小农占农户总数的84.86%,占耕地总面积的42.1%,其中地产超过1公顷而不足10公顷的小农占农户总数的68.96%,占耕地总面积的40.7%。以上数字表明,20世纪后期,土耳其的地产分布依然呈分散的状态,中小地产占主导地位。

60年代土耳其乡村的突出现象,是地产不足2公顷的小农户大都将土地出租给地产超过5公顷的大地产主和中等地产主,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由大地产主和中等地产主集中经营,而小农户将地产出租以后往往移入城市务工或者在乡村从事非农业性劳动,由此形成所有权与耕作权的分离。直至70年代,上述现象依然延续。

经济的市场化无疑是现代化进程的基础层面,而自给自足的农业生产与乡村社会的封闭状态则是制约经济市场化进程的明显障碍。农业的发展与乡村社会的进步,导致农业生产与非农业的经济活动之间以及乡村民众与城市人口之间形成稳定和密切的经济联系,进而构成经济市场化的重要环节。与同时期的中东其他主要国家埃及、伊朗、伊拉克相比,土耳其现代化进程的突出现象是未曾经历大规模的土地改革,乡村的地权分布与地产结构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小农经济在土耳其乡村长期占据主导地位。由此出现的问题是,土地改革与现代化进程之间具有怎样的内在联系,即土地改革是否构成实现农业生产发展和乡村社会变革的必要条件。在理论上,土地改革的经济根源,在于特定的地权分布与地产结构,即小农经济的普遍衰落与大地产的广泛发展;高度发达的极权政治,则是土地改革得以实践的前提条件。埃及、伊朗和伊拉克的大规模土地改革发生于纳赛尔时代、巴列维时代和复兴党统治时期,大规模的土地改革既是否定乡村社会的传统模式和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重要环节,亦是极权政治自城市向乡村广泛延伸的历史形式。换言之,埃及、伊朗和伊拉克的大规模土地改革与地权分布的严重不平等状态以及极权政治之间具有内在的逻辑联系。与埃及、伊朗、伊拉克相比,土耳其乡村的贫富分化程度较低,加之缺乏高度发达的极权政治,土地改革的相关政策和历史进程独具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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