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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公信力的社会指标运动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社会指标运动经历了70年代的沉寂后,于80年代复苏,并为政府和研究单位所利用,用来测量社会民主、福利、生活态度、社会变迁等方面的变化。在社会指标运动的推动下,法治最初只作为社会指标的内容之一,随着政府对绩效评估的加强,法学领域也开始致力于利用科学方法对法治进行评价。改革开放后的中国所进行的法治评估实践,属于世界社会指标活动的一部分。

论司法公信力的社会指标运动

20世纪60年代,鲍尔(R.A.Bauer)主编的《社会指标》出版标志着社会指标运动在美国兴起。社会指标运动经历了70年代的沉寂后,于80年代复苏,并为政府和研究单位所利用,用来测量社会民主、福利、生活态度社会变迁等方面的变化。在社会指标运动的推动下,法治最初只作为社会指标的内容之一,随着政府对绩效评估的加强,法学领域也开始致力于利用科学方法对法治进行评价。[26]

一开始,英美司法界对司法公信力的评估,正处于“社会指标浪潮复兴阶段”,突破了测量与评估的“社会指标只是技术工具”[27]初始理论,对概念化、操作化的手段“指标”重新定义,志在获取司法裁判实践中司法公信力最直观的表现,探求其背后的规律性。以“世界正义工程”为例,这个由美国律师协会(ABA)、联合国际律师协会、泛太平洋律师协会等联合发起的项目,从联合国公约的十三条核心原则中,筛选并确定了涉及行政、立法、执法等衡量一国法治程度的“法治指数”。每条原则都由3~7个具体指标来细化,共形成了60个指标的评价体系。这套指标列举了所适用国家和地区的政治文化、经济、社会等要素的差异,意在谋求揭示法治过程中的共性。统一目标的完成建立在综合指标体系之上,不仅在测评手段上吸纳了各种指标,而且,在内容上也由单方面测定扩展到主体、客体与考察对象等多方联合。综合西方法律界的相关评估体系,司法公信力评估指标一般包括:法官任命过程的公正性;法庭信息的公开;民众进入司法程序的便利程度;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司法结果的合理性;法院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合作关系;法院与媒体的关系;对民众的有效法制教育等。在测评方法上,借鉴管理学、人力资源学等关于组织绩效的方法,整合问卷调查统计分析和专家讨论等内容,并根据司法工作的特点确定具体指标体系。然后,采用法官自我评价与外部主体评价相结合的方法完成评测。测评方法以哈贝马斯互动交往理论为支持,形成了自具特色的“回应式法治评价”,测量和评估相伴相随,以评估的眼光审视测量的恰当性。(www.xing528.com)

改革开放后的中国所进行的法治评估实践,属于世界社会指标活动的一部分。总体发展呈现由宏观评价向微观评价、整体评价向区域评价转变的态势。最初,受美国政府绩效考核的影响,在加强审判管理的绩效考核定能提升司法公信力水平的愿望推动下,我国开始对司法公信力状况进行测量与评估。随着社会对评估活动的讨论与评估经验的积累,各级法院扩展了绩效考核的对象,采用相比过去更为多样化、系统化和数理化的方法,推出了直接以司法公信力为名或者与其相关的指标评估体系。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单位都推出了法院形象或者司法信任度的社会调查或者评价指标体系;浙江省法院系统提出了“阳光司法”的指标体系。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还对司法公信力指标体系的建构做了系统的学术研究。综合各个法院的指标体系,基本上都将研究对象放在审判机制改革、司法公开、法官队伍建设、司法便民化改革、提升法官职业伦理、有效利用自媒体形式进行正面宣传、保障律师的执业权等方面。从这个角度来说,我国司法公信力的指标评估体系以及制度研究方向,与西方国家并无两致,当然,在具体表述上也存在区别,在研究内容中也有不同的侧重。此外,与西方国家的相关评估工作相比,我国司法公信力的评估工作存在评价甚于评估,由非第三方专家或者第三方专家进行外部评价,其独立性存在不足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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