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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限制及平衡团队利益方法

时间:2023-07-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专利权的限制是指从法律层面为了平衡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的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而在特定的情形下对专利权人享有的专利独占权采取的限制性规定。由此,为了平衡其他团队与专利权人之间的利益,专利法允许未获得专利保护的其他团队可以并且仅仅在原有的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该发明创造。

专利权的限制及平衡团队利益方法

专利权的限制是指从法律层面为了平衡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的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而在特定的情形下对专利权人享有的专利独占权采取的限制性规定。

●1.专利权用尽

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公司A拥有一种高精度机床的专利,公司B由公司A处购买了一批该种高精度机床,再将其出售给产品加工商C进行产品生产,这里公司B将机床出售给产品加工商C的行为是不侵权的。

●2.先用权限制

《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由此,为了平衡其他团队与专利权人之间的利益,专利法允许未获得专利保护的其他团队可以并且仅仅在原有的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该发明创造。

这里的原有范围指原来的生产、销售规模,包括生产销售数量和区域等。

●3.临时过境限制

《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4.科学研究例外

《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四款规定,“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这里从字面意思上就可以看出关于本款的规定是指“只要是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他人专利的,都不视为侵权”,这一规定涵盖的几乎是所有的科学实验,不管是为了专利技术本身而进行的科学研究和实验,还是仅以他人专利技术作为工具和手段来进行科学研究和实验的,均不视为侵权。

当然,将本款直接限定为“专为研究专利技术本身而进行科学研究和实验,进而制造、使用、进口专利产品或使用专利方法的,以及为了实现这一目的而为研究制造、进口并销售专利产品的”不视为侵权,将会是一种趋势。

●5.行政审批例外(www.xing528.com)

《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五款规定,“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6.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不经专利权人同意,通过行政程序允许第三方在批准的范围内利用专利的一种措施,此时该第三方仅仅是在该“一定条件下”存续的情况下,在国家相关部门允许的范围内实施该专利,并且需要向专利权人支付适当的许可费,这本质上仍然是一种专利许可行为。与常规意义上的专利许可差别仅在于,其有成立的前提条件,并且不是专利权人自愿主动与第三方达成的,而是国家相关部门为应对特殊情形而强力促成的。

我国现行专利法规定了如下几种情形:

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其实施专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许可单位或者个人作为请求人,请求实施此类强制许可时需要提供至少满足如下任一情形的证据,其一为“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其二为“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这两种情形都是在请求人“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其实施专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许可”的情形下才能适用,此时专利权人存在滥用专利权的嫌疑,利用对专利技术的独享权利,其自身拒不利用相关专利技术或者阻碍专利技术及其衍生技术的更新与进步,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本领域技术的进步和发展,也间接地侵害了其他社会公众的利益。

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强制许可应当是主要为了供应国内市场。

公司A拥有一种治疗感冒的药物的专利权,于2010年被授予专利权,截至2014年都未生产上市,公司B自2013年起就开始请求公司A予以授权生产和销售该药物,多次请求都未获得许可,此时可以向国家专利行政部门请求予以强制许可,并向公司A支付合适的许可费。

为了排除垄断或者是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在“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或“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的相关情形发生时,为了维护整个市场的良性运转,保护所有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在重大疫情等发生时,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为了救援在相关病疫发生区范围内的人员的生命安全,可以对相关医药以及医疗器械实施强制许可。

在“埃博拉”发生期间,印度公司A拥有治疗埃博拉病毒的一种特效药的专利权,而其限于生产能力,并不能够满足全球疫区范围内治疗所需,此时其国家相关部门就可以采用强制许可的形式指定相关企业公司B和公司C等在负责的范围内进行该特效药的生产和销售,并向公司A支付合适的许可费。

需要注意的是,这一类型的强制许可可以是为了满足国内外市场的需求。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这种情形一般是针对发生战争、动乱、重大灾害等情形;或者是国内发生重大疫情时,方才采取的强制许可。

在“非典”期间,公司A拥有治疗“非典”的一种特效药的专利权,而其限于生产能力,并不能够满足全国范围内治疗“非典”所需,此时国家相关部门就可以采用强制许可的形式指定其他相关企业公司B和公司C等在抗“非典”期间在负责的范围内进行该特效药的生产和销售,并向公司A支付合适的许可费。

需要注意的是,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为半导体技术的,其实施仅限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和权利人的行为被认定为垄断经营而为消除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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