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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编与演绎:影视作品镜头衔接的独创性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方面,汇编和演绎构成影视作品的创作基础。影视作品是对各种在先素材或作品进行汇编和演绎所形成的整体艺术表达,是对汇编和演绎的融合。[20]而观众对作品的反应本质上是对活动画面的“镜头”与“衔接”呈现出的“运动的感觉”的直观体验和感受。这种“镜头”与“衔接”相融合的艺术表达过程正是影视作品独创性的体现,即影视作品的本质在于画面的呈现。

汇编与演绎:影视作品镜头衔接的独创性

影视作品作为一门综合艺术,它是对思想与表达的综合,也是对各种作品类型和创作方式的综合。一方面,汇编和演绎构成影视作品的创作基础。各创作者对小说戏剧等进行改编,并融合音乐或图片,通过前期的筹划准备、拍摄录制、后期的剪辑表达电影主题,展示个性与情感。另一方面,影视作品的表达形式体现在图片衔接与声影衔接的构思方面,其本质在于“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活动画面”这一基本表现形式。它通过动态画面给观众以“运动感觉”,表达影片独特的内涵,体现作者独特的智力选择与判断。因此,可以从影视作品的创作基础和表现形式两个方面对影视作品独创性加以分析。

就创作基础而言,影视作品作为一种复杂的作品类型,作者在创作过程中需要使用大量的素材和作品。小说和剧本等影视作品据以改编的基础作品可以被称为在先作品,对其使用的方式是改编;为了制作影视作品而使用的相关音乐、图片等作品及构成作品的元素,则被称为素材,使用的方式是选择与编排。[15]影视作品中融入了文学美术、音乐等素材及作品,并通过叙事结构、镜头的运用、声效的衬托,还有色调的设计、场景的布置、演员的动作设计、语言的表现等,使得现有作品从二维平面形式向立体化的运动画面转变,这使得其内容呈现出不同于一般作品的复杂性。影视作品从剧本的选择到影片的银幕呈现,其中包括了对剧本情节的编写和修改,根据角色形象对演员的筛选,以及对场景片段的设置和布局、对对白台词的设计、对灯光声效的调整等方方面面,细节无处不在,而且每部分都紧密联系、相互衔接。

由于影视作品是对大量素材和作品的糅合,美国第九巡回法院在Sid & Marty Krofft Television Productions,Inc.v.McDonalds Corp.一案中提出了判断影视作品独创性的、实质性相似的“整体概念和直觉检验法”。[16]该检验法要求把每个作品当作一个整体来研究,而不是关注于独立组成的两个部分,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包含外部和内部的双重检验法。外部检验法研究客观的部分,通过专家证言和循序渐进的分析,考虑思想、作品类型、在作品中使用的素材、主题等因素,从而在客观上确定思想是否实质性相似。如果法院发现了相似性,则会继续运用内部检验法通过主观性的标准来评估实质性相似。[17]法官之所以在判断影视作品的实质性相似时利用双重检验法对受保护的要素和不受保护的元素加以区分,正是因为影视作品既有对素材或作品的汇编,也包含了对素材或作品的演绎。影视作品是对各种在先素材或作品进行汇编和演绎所形成的整体艺术表达,是对汇编和演绎的融合。

但就影视作品最本质的表现形式来说,在影视作品中,汇编和演绎的成分只能构成这类作品的创作基础和前提。“运动的感觉”是赋予影视作品版权保护的主要条件,并体现在多数国家的法律法规上。美国版权法虽然将影视作品区分为电影和视听作品,但无论是电影还是视听作品均要求在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电子设备播放时呈现一种动态的感觉。[18]正是依赖观众对“运动的感觉”的反应和直觉,美国第二巡回法院在影视作品独创性判定标准问题上,采取了普通观众感知标准。[19]在Arden v.Columbia Pictures Industries一案中,法院通过普通观众的自然反应来判断作品受保护部分的实质性相似程度,但如果该作品指向的是特定的观众,则法官会考虑该特定观众的反应,而非普通公众的反应。[20]而观众对作品的反应本质上是对活动画面的“镜头”与“衔接”呈现出的“运动的感觉”的直观体验和感受。此外,英国《版权、设计与专利法》第5条也只关注电影作品能够产生活动影像的最终效果,而不关心电影作品的载体和制作方式。[21]大陆法系国家日本的《著作权法》同样要求电影作品需要产生类似电影效果的视觉或听觉表达,且须固定于某种有形物体之上。

可以说,“运动的感觉”是影视作品在影像制作效果上的直接反映,任何影视作品最终都是通过“镜头”及“衔接”两个维度来表达艺术魅力与情感。[22]但是,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运动的感觉”是对影视作品呈现方式和制作效果的抽象总结,而不是对影视作品独创性在著作权法层面的归纳。(www.xing528.com)

“运动的感觉”是“镜头”与“衔接”相融合的产物。镜头作为电影的基本组成单位,它们的排列顺序可以创造出任意一种想要的结果。镜头创作经验的积累最终产生了“镜头语言”的概念,镜头语言就是用镜头像语言一样去表达我们的思想。我们通常可经由摄像机拍摄的主题及画面的变化,去感受拍摄者透过镜头所要表达的内容,从而在拍摄画面中理解拍摄者的本质和意图。[23]

镜头本身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作。镜头虽然是对客观存在事实的记录,但镜头也是摄影师的工具,拍摄角度、光线以及距离的变化,使得在镜头中呈现的画面不仅表现了摄影师自身的想法和创意,也是其自身创作风格和类型派别的反映。在影视作品的创作过程中,不仅需要远、全、中、近、特等不同景别的镜头来表现人物与场景的冲突,如远景是对客观现实的反映,近景是对场景的主观表达,更需要导演根据作品的主题通过镜头呈现的各种画面进行组合和剪接来完成整体的创作,从而综合表达出美好的艺术境界。也就是说,导演利用镜头作为他的原始素材进行创作,根据情节需要,通过对镜头的组接实现情感的表达和传递。

电影中“衔接”是影视作品活动画面的本质特征之一。相比于单独的镜头,镜头的交叉重叠(即镜头的“衔接”)能够更好地创造出新的现实。利用镜头的反复切换展现节奏的变化,引导观众对剧情产生情感反应,提高故事情节的张力[24]在电影的创作过程中,镜头与镜头剪切的节奏带给观众的直观体验也有所不同。对镜头缓慢地切换,使观众在情境中细细体味,给人以舒缓文艺的感觉。而对镜头的快速剪接,对画面场景的迅速切换,则会带给观众紧张刺激的感受。导演对“蒙太奇”手法的运用,将影片所要表达的内容和观众的心理顺序结合起来,使电影更具动态性。可见,影视作品是利用多种艺术表达方式通过影像效果向观众传达思想主题和情感内涵。这种“镜头”与“衔接”相融合的艺术表达过程正是影视作品独创性的体现,即影视作品的本质在于画面的呈现。换言之,影视艺术所具有的综合性、复杂性和技术性等特点,决定了影视作品不可能像文字作品一样可以通过单纯的文字表达思想,而只能通过对在先素材或作品的汇编与演绎基础上所呈现出的活动画面来传达作品主旨。

通过综合创作基础和表达形式两个方面,影视作品在对众多音乐、美术、场景等作品或素材进行创造性选择与编排的基础上,通过“镜头”与“衔接”对活动画面进行选择,创作出新的表达。鉴于影视作品在创作前期需要对各种在先素材或作品进行汇编和演绎,并在拍摄阶段由运动画面的选择和切换来形成的整体艺术表达,其独创性表现为镜头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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