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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适用范围调整成果》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单方面以立法的形式来扩大《建筑法》的适用范围,不调整我国目前的行政管理体制,仍然有可能导致相关规定得不到落实、行政管理秩序混乱的问题。

《建筑法适用范围调整成果》

1.适当扩大并进一步明确《建筑法》的调整范围

建筑法的调整范围不能仅仅为房屋建筑活动,而是国际公认的建筑业活动,即包括房屋、桥梁隧道港口、道路等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改建、修复、新建等生产活动与工程技术的统称。建设活动的范围应囊括建设工程的立项、设计、勘察、监理、施工、使用、保修等全部阶段;不只是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主体工程结构,还包含附属设施与配套的管道、线路、室内外装修装饰、设备安装和相应的管理工作。

根据目前建筑行业的新形势,为建筑行业服务的各类中介组织,如工程监理及招标代理、工程技术与造价咨询等组织的经营活动;专业建筑活动,如机场、港口、通信、铁道水利等专业工程的建筑活动;农民自建底层住宅的建筑活动都应纳入建筑法的调整范围。

适当扩大并进一步明确《建筑法》的调整范围,解决了调整对象过窄、与当前建筑行业发展形势不符的问题,同时吸取FIDIC合同条件的立法思路,充分考虑国际建筑市场中的各类工程项目与各种承包项目,结合我国国情进行适当的修改与完善,加强法律适用性,为尽快与国际接轨,学习先进的工程项目管理经验创造有利的条件,为配套法律制度提供有力的依据,真正体现其在建筑业的母法地位。(www.xing528.com)

2.调整行政管理体制的规定

长期以来,我国建筑行业行政管理分割问题严重,基本上实行各部门各管一个领域的局面,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建筑法》的调整范围只能局限于房屋建筑活动。因此,单方面以立法的形式来扩大《建筑法》的适用范围,不调整我国目前的行政管理体制,仍然有可能导致相关规定得不到落实、行政管理秩序混乱的问题。目前在建筑领域的行政状况是管理与技术不分,就是无论是工程管理还是技术监督,都只由各专业部门进行,建设部不能起到统筹管理的功能,各部门之间也得不到很好的协调与合作。建筑领域行政管理体制的陈旧,迫切要求对《建筑法》中关于政府管辖的规定进行调整,应将管理与技术两个方面分开,规定由建设部来负责制定与工程项目管理相关的法规,实行对建筑工程招投标、承发包、施工现场以及市场主体资质的监督管理,由各专业部门来制定与专业技术相关的规范,协助建设部完成各类特殊工程项目在专业技术上的管理,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优势,优化行政管理资源的配置,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为《建筑法》的施行提供有力的行政支持。[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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