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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界定法律:蓟门法学第8辑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将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定义中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修改为“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19]《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商业秘密的定义被行政机关,甚至法院所接受并广泛使用。而仔细分析政府信息中涉及的商业秘密内容,似乎后者在内容上不仅包括被《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定义的商业秘密,还包括其他具有保密需求的商业信息。

商业秘密界定法律:蓟门法学第8辑

商业秘密最早见于1991年《民事诉讼法》,[15]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已失效)第154条将商业秘密界定为“主要是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等,如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工商业秘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李广宇曾评价该定义:“操作性较强,但在揭示商业秘密的本质特征方面稍显不足。”[16]最新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完全认可了该项定义,只不过表述时文字顺序发生了变化。[17]《民法总则》将“商业秘密”规定为知识产权的客体,使其成为民事主体享有的,应当受到保护的权利内容之一。2019年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4款将“商业秘密”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将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定义中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修改为“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新法中的表述与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之初的表述相比较而言变化较大,但其核心内容仍未发生变化。[18]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13条对如何在民事案件中认定商业秘密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有学者将商业秘密的特征总结为:①秘密性;②效益性;③采取了适当措施予以保护。[19]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商业秘密的定义被行政机关,甚至法院所接受并广泛使用。[20]然而,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主的民商事领域商业秘密保护法律体系的立法目的是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侵犯、披露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从其修法的思路来看,其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要求越来越明确。而仔细分析政府信息中涉及的商业秘密内容,似乎后者在内容上不仅包括被《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定义的商业秘密,还包括其他具有保密需求的商业信息。(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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