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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股指期货和股票现货跨市场交易监管研究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战期间,日本的交易所业务曾一度中断,战后,各交易所相继在20世纪50年代重新开放。目前的日本证券期货市场按品种所属范围分别由金融厅下属的不同部门监管,其中证券、金融期货、期权由金融监督局和证券交易监督委员会联合监管。在监管权限方面,日本的金融监督局和证券交易监督委员会各有分工。总结而言,其涉及跨市场交易监管的法律制度主要有信息披露、适格机构投资者制度和跨市场违法行为防范制度。

日本股指期货和股票现货跨市场交易监管研究

日本期货市场最早起源于1730年日本大阪进行大米远期合同交易的“米相场”,1893年日本政府通过了《期货交易所法案》,确立近代期货交易制度。二战期间,日本的交易所业务曾一度中断,战后,各交易所相继在20世纪50年代重新开放。1986年9月3日,新加坡交易所率先推出日经225指数期货。但按照当时的《证券交易法》的规定,日本国内的基金被禁止投资SIMEX的日经225指数,只有美国和欧洲的机构投资者利用SIMEX的日经225股指期货合约对其投资于日本的股票进行套期保值,本国的机构投资者明显处于不利位置。[34]1988年5月,日本《金融期货交易法》正式颁布,该法开始允许本国投资者对股票指数和期权进行现金交割。此后不久,日本金融厅批准了东京证券交易所关于日经指数期货合约交易的申请,当年9月在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开始了日经225指数期货交易。而在期货业的具体监管上,日本最初采用的是分业监管模式,实施“三省分口管理体制”,即由大藏省管理金融期货市场,负责审定各交易所交易的股指衍生产品;农林水产省管理农产品期货市场,通商产业省分管工业品期货市场。1991年,日本证券市场发生了震动全国的“证券舞弊事件”[35],促使日本着手对其金融监管体制进行改革。1998年6月,日本政府把银行业和证券业的监管权力从大藏省中分立出来,组建了对首相直接负责的金融监督厅。2000年7月1日,日本又将金融监督厅和原大藏省的金融企划局合并,更名为金融厅,取代大藏省,使之成为日本唯一的金融监管机构。[36]它不仅负责对金融系统的设计和计划,而且负责对银行、证券、保险等所有金融服务业的监管。目前的日本证券期货市场按品种所属范围分别由金融厅下属的不同部门监管,其中证券、金融期货、期权由金融监督局和证券交易监督委员会联合监管。在监管权限方面,日本的金融监督局和证券交易监督委员会各有分工。证券交易监督委员会是个相对独立的调查机构,它负责对市场日常的监督检查以及违规违法行为的调查,但检查或调查结束后不具有处罚权,只能将调查结果提交金融监督局,由其以金融厅的名义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者提起刑事诉讼[37]

从行业自律监管看,日本的行业自我管理没有美国行业协调组织的行业自治与自我管理的职权,但作为民间组织,其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发挥了维护交易各方权益,弥补政府多头管理的协调困难,以及作为政府监管和交易所自律监管之间的桥梁和中介的作用。从日本衍生交易所的自我监管看,日本的衍生交易没有独立的保证公司作为交易合约履行的担保机构,取而代之的是经主管大臣指定而设立的清偿机构,即作为法人性质的“交易受托债务赔偿基金”。该基金会对加入的会员通过收取担保金的形式来监管会员的衍生交易活动。同时,日本也没有专门的衍生交易结算所,各交易所由内部的会计部门负责处理交易结算,交易所对衍生交易结算的控制和监督也没有像欧美那样有效和严密。日本对金融衍生交易立法监管的薄弱有其原因,首先是日本国内至今没有发生过类似巴林的巨额损失事件,也不存在像美国议会那样强烈要求进行立法监管的团体。其次,与其他国家相比,日本的衍生产品市场规模尽管有所增长,但仍落后于欧美市场,日本大型金融机构以风险规避手段运用金融衍生产品的情况并不多见,如以互换为例,日本金融机构主要使用普通性的互换产品,很少运用杠杆互换等投机性较强、技术较高的金融互换。此外,政府监管当局和市场参与者都无法充分把握金融衍生交易的规模和风险程度,衍生产品的信息披露不如美国完善,以及公众对金融衍生产品的难以理解等也是重要的影响因素。[38]

而作为现代法治国家,日本同样采用法律手段来规范跨市场交易。但由于二战后日本的经济法律体系是在美国的指导下建立起来的,故其很多经济方面的立法深受美国立法的影响,这种影响在证券、期货立法方面表现尤甚。日本在证券和期货业方面的最初两部立法——1948年的《证券交易法》和1988年的《金融期货交易法》均是以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和1978年《期货交易法》为范本而制定的。不过,2006年6月17日,日本第164次国会(常会)通过了《部分修改证券交易法、金融期货交易法等法律》和《伴随<部分修改证券交易法、金融期货交易法等法律>实施而整备相关法律之法律》,并于6月14日公布了《金融商品交易法》。该法以“自由(发挥失常原理的自由市场)”“公平(透明可信赖的市场)”以及“全球化(更早进入国际化时代的市场)”为改革理念以达到完善投资者保护规则,提高利用者的便利性,确保市场功能从储蓄向投资转换,应对金融资本市场的国际化之目的。[39]《金融商品交易法》调整范围涵盖证券现货和期货两大市场。总结而言,其涉及跨市场交易监管的法律制度主要有信息披露、适格机构投资者制度和跨市场违法行为防范制度。首先,在信息披露方面,除了各国现货二级市场通用的持续性信息披露如年报、半年报、季报和重大事件报告之外,还特别规范了大量持股报告制度,将机构投资者认可的特例报告和相关报告频度、期限从原则上每3个月次月15日以内缩短为每2周5个营业日以内,而对一般投资者在现货市场持股比例增减1%或在期货市场持仓比例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投机头寸限量的80%以上,则不适用特例报告制度,须在5个营业日内提交变更报告书。其次,在适格机构投资者方面,《金融商品交易法》依据是否具备专门的投资知识将投资者分为特定投资者与一般投资者两类。而对前者,又进一步将之细分为:适格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日本银行、投资者保护基金以及内阁府令确定的其他法人四类。是故,对于这四类投资者之外的一般投资者,《金融商品交易法》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要尽到核查和风险告知义务。最后,《金融商品交易法》别出心裁地创设出课征金制度,[40]并将不提交发行披露文件、持续披露文件、大量持股报告以及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等行为纳入课征金的对象。(www.xing528.com)

东京交易所对一般股票市场每日涨跌幅限制是介于6.67%至30%之间,并且根据股票前一日的收盘价作为计算基准,来制定每日股票阶段性的涨跌幅度。而东京证券交易所则是依据股票指数的高低来分段设置股指期货不同的价格涨跌的波动限制。如东京证券交易所Nikkei 225指数水平小于20000点时,涨跌幅限制规定1000点;在20000至30000点之间时,涨跌幅限制为1500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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