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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视域下失独家庭社会救助体系:以北京为例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独生子女死亡家庭”这一词汇,是相关文件及政策中的常用术语,而在学术研究领域,学者们称之为“失独家庭”。因而这部分家庭,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失独”家庭,故可将其称为“暂时性失独”。(二)永久性失独相对于前者而言,还有一种家庭,即独生子女因疾病、车祸、犯罪、工作、自杀、灾害等原因死亡,父母一方或双方因为年龄或者身体状况不再具备生育能力,这样的家庭,被称为“永久性失独”家庭。

和谐社会视域下失独家庭社会救助体系:以北京为例

“失独家庭”这一概念首次在2012年5月9日广州日报一篇题为《全国失去独生子女家庭超百万,失独群体日益庞大》报道中被提出。“独生子女死亡家庭”这一词汇,是相关文件及政策中的常用术语,而在学术研究领域,学者们称之为“失独家庭”。

关于失独家庭的界定从相关文件及政策中有所体现,如2008年原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中规定,领取失独家庭特别扶助金的家庭必须符合相应条件,[1]但该规定是对领取特别扶助金家庭范围的限定,属于政策性规定。

对于失独家庭,如果其父母还年轻,或许可以通过再生育来避免“失独”的状况,因而并不是所有失去孩子的家庭都可以得到帮扶,《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所确定的失独家庭的扶助对象是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可见,根据父母是否还具备再生育的身体条件,可以将这样的家庭分为“暂时性失独”和“永久性失独”。

(一)暂时性失独(www.xing528.com)

在部分失去独生子女的家庭中,父母双方的年龄尚轻且身体状况良好,有能力通过再次生育来改变“失独”的状况。因而这部分家庭,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失独”家庭,故可将其称为“暂时性失独”。对于这部分家庭,其生存现状和精神状态一般会通过再次生育来改善,其养老问题仍可以解决,不至受到致命打击。因此,从社会救助的角度来说,他们更需要的是再次生育的政策支持和实际帮扶。

(二)永久性失独

相对于前者而言,还有一种家庭,即独生子女因疾病、车祸、犯罪、工作、自杀、灾害等原因死亡,父母一方或双方因为年龄或者身体状况不再具备生育能力,这样的家庭,被称为“永久性失独”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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