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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分类法评论选集》关于图书分类学问题的探讨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即前面提到的《现代西方主要图书分类法评述》。刘先生不是在《图书分类浅说》提出四点理由维护五分法正确性吗?拙稿《关于〈图书分类浅说〉中的几个问题——和刘国钧先生商榷》在1964年否定了他提出的四点理由。

《图书分类法评论选集》关于图书分类学问题的探讨

“在学习和运用国外图书分类学上,我国……著名的图书分类学家刘国钧先生,则是我们的榜样。五十年代初期,他为了学习前苏联的图书分类学”,“翻译了安巴祖勉著的《图书分类目录编制法》、克列诺夫著的《苏联图书馆目录体系》等”。请问: 从这两本书里我们要学习些什么? “六十年代,刘国钧先生又考虑到我国正在积极地建设社会主义图书馆事业,编制新的图书分类法,迫切需要借鉴西方的图书分类学的宝贵经验,于是决定将多年来学习和研究的现代西方著名的图书分类法心得汇编编成书。”即前面提到的《现代西方主要图书分类法评述》。“刘国钧先生的这些译著和研究成果对我们今天学习研究图书分类学,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刘先生的“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的“研究成果”和“心得”是我们应该知道和学习的。

请问: 这些“成果”和“心得”是哪些? 不明确指出,我们怎样学习? 他的“成果”是不是就是所译安巴祖勉和克列诺夫的两部书和评述“现代西方著名的图书分类法”? “我国正在积极地建设社会主义图书馆事业,编制新的图书分类法”,从刘先生的译著评述要“借鉴”哪些“宝贵经验”,应该列举出来,为什么不列举? 我国“编制新的”图书分类法”,比方,《中小型法》,在座谈会上刘先生为什么只字不提前苏联和西方的图书分类法? 是不是忘记了“借鉴”它们的“宝贵经验”? 在会上不是围绕拙稿《新中国图书分类法》展开争论吗? 所争论的不就是四分、五分,活号码死号码的问题,从而引起三十多年来我对五分法的评论吗?

刘先生不是在《图书分类浅说》提出四点理由维护五分法正确性吗? 拙稿《关于〈图书分类浅说〉中的几个问题——和刘国钧先生商榷》在1964年否定了他提出的四点理由。是不是要勇敢地旗帜鲜明地维护刘先生的观点呢? 刘先生出版的《现代西方主要图书分类法评述》“其中包括杜威的《十进分类法》,克特的《展开制图书分类法》、《美国国会图书馆图书分类法》,布朗的《主题图书分类法》,阮冈纳赞的《冒号制图书分类法》,布里斯的《书目用图书分类法》等,“是不是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作为我们学习榜样的成果? 是些什么成果? 为什么不一一列举? 难道几句空话就算是我们学习的榜样吗?

是不是要大家学习《图书分类学文集》所收他的七篇“具有代表性的论文”? 这七篇“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又是哪些意义? 请说说,既然引录“毛主席说: ‘我们的方针是,一切民族,一切国家的长处都要学,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的国家的长处都要学。但是,必须有分析有批判地学,不能盲目地学,不能一切照抄,机械搬运。他们的短处缺点,当然不要学(《论十大关系》)”。再,“对于外国图书分类学,我们是要学习和运用的”。刘先生是我们学习和运用的榜样。要是结合刘先生这七篇或一两篇有代表性的文章具体地写,加深读者对刘先生的认识,岂不是很好吗?

比方,刘先生在《论西方图书分类法当前发展的趋势》指出: “现行分类法的必须根本改造和新型分类法的产生,以及图书分类新理论的提出,是当前欧美图书分类法中的显著特征。”“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科学情报工作的勃兴对图书分类法提出的新课题”。这是任何时代任何一部图书分类法必然要遇到的一个共同的问题。这个“新课题”永远是存在的,道理很简单: 学术是随着时代的进程而发展的,图书分类法一出版就落后于时代,也就是落后于学术的发展,这是无可避免的。我们在编制图书分类法时以及在修订扩充时,只能采取措施尽可能避免多事改动。这就涉及理论、学术、技术的问题了。关于这三方面的问题在已发表的拙稿中谈到了,这里不拟再谈。下面谈点“现代科学技术对分类法提出的新课题”究竟应怎样来认识来对待?

刘先生说: “一件资料,一篇文献同时构成几门科学的内容,往往对许多方面的科学研究工作者都有用处,不能把它限制在一门传统的学科领域之内。分类法必须使它能为各种不同需要的人所找到。”这里面有一个问题需要弄清楚,“不能把”“一篇文献同时构成几门科学的内容”,“限制在一门传统的学科领域之内”的意思究竟是什么?这篇文献传统的分类是根据在前的一个科学的内容或几门科学中最重要的一门科学内容用这门科学的号码分。这篇文献的其他各门科学内容则用主题见片,如为丛书则用分析片来反映。这篇文献只能用一个分类号标记在书背上用以排检,一篇文献不论内容包含有多少门科学,它只能在书架上占一个位置,也就是只能“限制在一门传统的学科领域之内”,然后用主题见片,分析片“使它能为各种不同需要的人所利用”。这种处理多主题文献一直在沿用。

刘先生为了“使他们都能各自沿着自己的思路找到它”,因此,提出“图书资料的分类法必须做到: (1)适应各个专业的需要集中各专业的图书资料,不管专门化的程度多么深; (2)高度的细密分类,能够揭露任何狭窄细小的专门问题,从而适应科学技术研究工作者的分工要求; (3)多方面反映一件资料,使得从不同角度出发寻找资料的人都能找到它; (4)迅速及时地反映新出现的问题; (5)既能便于细小专题的特指检索,也能便于系统地进行族姓检索; (6)能够把边缘科学放置在适当的地方,并能准备边缘科学的出现; (7)正确反映各类资料的出版形式”。

刘先生所提七点意见并不能否定一篇多学科内容的文献只能用一个分类号标识它在书架上的位置,也只能根据这个分类号来检索,其他内容只能通过主题片或分析片这些途径“使它能为各科不同需要的人所找到”。“图书资料的分类法”“高度的细密”有可能但不是绝对地使一篇多学科内容的文献都反映出来。前面已指出: 学术是不断发展的,图书分类法一出版就落后于时代,也就是说一篇多学科内容的文献谁能保证所涉及的学科,图书分类法都有? 而且还需结合分类工作者如何分来谈呢? 关于(4)、(6)、(7)这三点和不能把“一篇文献同时构成几门科学的内容”,“限制在一门传统的学科领域之内”怎样联系起来的,刘先生没有谈。

刘先生说: “在科学技术日益专门化的情况下,出现了许多新式的专业图书分类法。”这在欧美确是事实。我们要不要学习欧美编出许多新式的专业图书分类法? 这是一个问题。不编吗? 说刘先生是我们学习和运用外国图书分类法的榜样有何意义? 对吗? 和《中图法》作为国家标准统一分类法的意义不矛盾吗? 是不是说刘先生是我们学习的榜样指的是他所介绍的英国图书馆协会“提出的一件备忘录”?这件备忘录“肯定了分面分类法是今后编制分类法的路向”。刘先生的介绍无疑是肯定它的。

“备忘录指出,现在流行的几种综合性分类法……都具有如下的缺点: (1)分类表不够详细; (2)修订扩充都太慢; (3)对于主题的正确位置,各表往往彼此分歧; (4)许多的类只是一堆内容不纯而关系又薄弱的项目; (5)对于出现在一类以上的主题的处理方法,不能令人满意; (6)对于同现在知识的关系不明确的现象,不能立即予以安置; (7)由新现象产生的或由已有的知识门类中发展出来的新知识门类,不能立即予以安置; (8)主题之间的关系常常遭到歪曲; (9)类表体系只是一种硬性规定的通向硬性集合起来的项目的纵横交错的路线; (10)标记制度也往往是复杂的,令人迷惑的和难以记忆的。”

所提十点都经不起分析,怎能作为否定传统图书分类法和“肯定了分面分类法是今后编制分类法的路向”的理由? (1)不够详细,把它编为“高度的细密分类”不就“能够揭露任何狭窄细小的专门问题”吗? 实际上,所谓详细、细密、细小都是相对的,谁能作出硬性规定说这样编详细,那样编不详细呢? (2)“修订扩充都太慢”,是不是用“迅速及时地反映新出现的问题”来补救? (3)这是必然的现象,除非时空停止不动,人们思想是由一个模型铸造出来的。(4)这也是必然的,分类法不能不受时代局限性的影响,今天认为是纯的,明天可能不纯了。(5)“不能令人满意”,难道不能改进令人满意吗? (6)这是号码制度的问题。现行图书分类法(包括冒号分类法)都采用死号码是很难解决这个问题的。(7)也是号码制度的问题。采用死号码是很难解决好这个问题的。(8)应举例来说明怎样歪曲,俾能改进。(9)不硬性规定,又怎能成为体系? (10)看了维克利《土壤学文献分类》的标记制度,不能不承认比起传统分类法更是“复杂的,令人迷惑的和难以记忆的”。

举例来说: “他首先将土壤学所有的概念分别归纳成八个范畴,也就是八个面,用数字为标记: 9种类,8结构,7成分,6性质,5土壤中的过程,4对土壤的加工,3实验技术,1一般性概念。每面之内,所有的概念按各种特征组成正面,用小写字母标记。例如: 9种类: f按地带分,g按起源分(再按岩石或矿物表分),h按气候分, hf寒带,hd温带,i亚热带及热带,if铁矾土,id赤褐土,if黄褐帐; 4对土壤的加工: f调查,df排水,f灌溉,m改良,n改良用的材料(肥料),nf无机物,nc氮,nd氮化物,r对改良材料的操作, rd积肥,rh分级,r R施用,rn方法,rs数量,ru时间,等等。它还使用两种符号。(1)/(斜直)用以表示‘关系’,特别是‘影响’关系。这有两种用法: (a)两面之间的关系,如6s/4f碱性对灌溉的关系, (b)面内的关系,如5if/f蒸发对水份渗透的关系。(2)一号(短横),用以连接同一面内的不同关系之间的联系,如4nc-rs施用氮肥的数量,9if4rd-rs在黄褐土上施用硫酸铵的“数量”。9if4nd-rs能说不是“复杂的,令人迷惑的和难以记忆的”吗?(www.xing528.com)

不可否认,分面分类法用组配的方法把同一面内的不同正面组成分类号是它的特点,有利的一面。但是,看问题是不是仅仅孤立地片面地从这一特点说它比起传统分类法要优越,不谈它不利的一面呢?它的不利的一面使它有利的一面失去优越性。要知分类号的功能究竟是什么? 它只是为了把同一类的文献资料排在一起,以便检索,不是也不可能做到图书、文献、资料内容的翻译。那些企图用分类号把文献资料的内容翻译出来没有不失败的,《国际十进分类法》用登录号排检就是前车之鉴。从上面的9if4nd-rs例子来看,分面分类法的面采用数目制,正面为什么不采用数目制而必须采用字母制呢? 道理很简单。假使采用数目,正面之间的分类号就难以区分了,像9if4fnd-rs排检之难更甚于《国际十进分类法》,必然要按登录号排检,丧失了编制分类号的本意了。

在介绍分面分类法写它有利的一面固然是主要的。但也应多费点笔墨也写它不利的一面。有比较与没有比较在他人学习时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评介一篇著述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必须对它作深入细致的研究,对其中的论点或问题,不论在理论、学术和技术等方面要有相当或多于原作者的知识,才能发现其中的优缺点和问题,才能作出较正确的介绍,对他人的学习才是有益的,才能推动这门学问向前发展,才有现实意义,才是我们迫切需要的。

刘先生是我们学习的榜样,应不应该绝对化呢? 我看也要一分为二。刘先生的《论西方图书分类法当前发展的趋势》不是有力的说明吗? 刘先生和史永元合著的《我国图书分类法发展的情况》中的《中小型表》更要一分为二地来学习。为了把事实弄清楚,我抄录两段话如下: “1956年4月,中央文化部社会文化事业管理局和北京图书馆召开了全国中小型图书馆图书分类法座谈会。在会上决定组织力量,编制一部适合中小型图书馆(藏书十万册以内的)用的分类表。同年六月即编就《草案》初稿,广泛征求意见,连续召开全国性座谈会,经过修改后的《中小型表》,于1957年8月由社会文化事业管理局予以公布。”

“《中小型表》的特点是: (1)它的分类体系基本上符合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科学分类体系,由于它吸取了《人大法》的优点和学习了苏联列宁图书馆的《苏联分类法草案》,因此它比《人大法》更进了一步。它的基本序列为: 马克思列宁主义——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综合性图书。社会科学部内的基本大类,完全按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来排列,从而改进了《人大法》政治列于经济之前的缺点。”

我们再看《中小型法》编者的《关于使用中小型图书馆图书分类表草案的意见》: “虽然对这个分类表,行政方面和专家们也并不是完全满意的,并且各位专家还各自保留一些意见,但为了适应新建的图书馆的迫切需要,一致同意即时发表。今后在实践中再为改进,以免旷日持久,陷于讨论之中,而不能解决当前急切的实际问题。”“在本表编制过程中,曾参考了现在以及过去时代所编的各种分类法,还参考了苏联国立列宁图书馆的新分类表和安巴祖勉教授改订的图书分类表,也参考了现在欧美比较有名的几部分类表。……但应该指出: 列宁图书馆的新分类表对我们的帮助最大,从其中吸取的类目最多。文化部苏联图书馆学专家雷达娅同志对分类表的编制也给予了很多的指导。”

《中小型法》是在刘先生的指导下编制的。那么,指导者和编者对《中小型法》编制的情况和过程为什么这么不一致? 令人不可思议。刘先生说《中小型法》“吸取了《人大法》的优点和学习了苏联列宁图书馆的《新分类法草案》(按指杰斯林科《论苏联图书分类法草案》)。编者说: 《中小型法》“曾参考了现在以及过去时代所编的各种分类法”,还参考了苏联的新分类法,安巴祖勉以及欧美有名的分类法,没有提《人大法》,当然没有吸取它的优点。那么,是刘先生说得对呢? 还是编者说得对? 我看两者说得都不对。刘先生所著《我国图书分类法发展的情况》中的《人大法》,说: “《人大法》的问世,标志着我国分类法史展开了划时代的新的一页。它为我国编制完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体系为基础的新分类法奠定了可靠的基础。”又说: “《人大法》的特点和成就可概括为: (1)在我国第一次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著作’列为基本大类,并冠于首,显示出分类法的指导思想。(2)以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科学分类作为理论基础,使我国分类法从此走上以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科学分类的理论体系指针的正确道路。《人大法》以毛泽东同志的知识分类为纲,将图书分类法的整个体系分成四大部: 总结科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综合图书。这样的基本序列,一直成为在它以后出版的新分类法的依据,并奠定了‘五成法’(马克思列宁主义、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综合图书)的始基。(3)富有强烈的无产阶级的政治思想性和战斗性。从类目的设置、排列类目的名称,都始终不渝地贯彻着这一点。(4)《人大法》完全依照科学体系的内容来划分大类。它的基本大类第一次冲破了十进制的束缚,创造了十七大类的序列。”“《人大法》已为解放后绝大部分藏书数量不多的新建馆所采用。”“《人大法》虽有以上很大的成就,但也具有相当严重的缺点。如: 类目不够全面,不够概括,有些类目含义不清,在编制方法上技术性不强,尤以类号为严重。”所举“严重的缺点”都没有举例,不知道怎样严重。

请看,《人大法》有刘先生所举出的四方面的特点和成就,这岂不正符合为什么要编制《中小型法》的要求吗? 为什么不就以《人大法》为编制的基础,还用得着召开座谈会吗? 即是《人大法》有所提出的“相当严重的缺点”,通过修改来克服又有什么不可呢? 何况所举出的缺点并不那么严重,略加修改即可。最难理解的,刘先生在座谈会上提的意见(北京图书馆有记录)实在没有什么意思,一时提这,一时提那,只字不提《人大法》。参加座谈会的专家们提过《人大法》没有? 参加座谈会的《人大法》编者张照同志提过《人大法》没有? 座谈会分组讨论,张照同志和我在同一个组,要是有人提《人大法》,想想他会提出什么样的意见来维护《人大法》,阐明它的特点和成就,还等刘先生在《我国图书分类法发展的情况》说什么“吸取了《人大法》的优点”吗? 在他写《人大法》“奠定了‘五分法’(马克思列宁主义、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综合图书)的基础”不知这时他的内心呈何状态? 在北京座谈会后,1957年在南京召开两次座谈会上也没有谁提过《人大法》。或者有人要问: 三次座谈会上都没有人提过《人大法》,而且《人大法》编者张照同志也参加过在北京图书馆的座谈会,亦没有提,为什么说《人大法》的四分法奠定了五分法的基础,而且“一直成为在它以后出版的新分类法的依据”呢? 难道这里面有什么隐情苦衷不愿他人知晓吗?

我认为是有的。就是企图予人以这样的一种错觉: 在座谈会上没有讨论或争论过拙稿《新中国图书分类法简表》(以下称《简表》)所提出的四分(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综合性图书)和五分的争论。甚至没有拙稿《简表》这么一回事,用心苦矣。拙稿《简表》分两部分:Ⅰ. 绪论,写了两万多字,主要的说明四分法是以恩格斯的物质运动形态客观或历史发展规律的科学分类和毛泽东的知识分类为依据的。Ⅱ. 《简表》所列类目有的列了第四级。号码采用阿拉伯数字,个位、十位、百位都可作为大类的类号。《简表》油印了一百份请北京图书馆同志分给参加座谈会的同志。在座谈会开会之前,我亲自送给杜定友先生和刘先生各一份请指正。刘先生虽然不提《简表》四分法而说《人大法》的四分法奠定了五分法的基础,《中小型法》是在刘先生的指导下编制的,编者也不提《简表》是可以理解的,但他毕竟吐露了刘先生不愿意谈的一点: “各位专家还各自保留一些意见,但为了适应新建的图书馆的迫切需要,一致同意即时发表。……以免旷日持久,陷于讨论之中。”这是关键性的一点,所以我一再重复。从这一点来看不能不问: 保留的是什么意见? 谁保留? 以免“陷于讨论之中”的所讨论的又是什么? “以免旷日持久”不正是反映所争论的相当激烈吗? 争论得这样激烈,难道不是原则性的问题吗? 为什么在《我国图书分类法发展的情况》谈到《中小型表》时只字不提呢? 没有原因吗?

我看刘先生在《图书分类浅说》就明确地说了: 所争论的即是四分、五分的问题。刘先生的《图书分类浅说》发表在《图书馆工作》1958年4月到1959年1月各期。我在《关于〈图书分类浅说〉中的几个问题——和刘国钧先生商榷》一文中谈到四分、五分的问题,现引录一段: “刘先生也承认基本大类四部法(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综合性图书)‘是有其理由的’。但,是什么理由呢? 正确不正确呢? 他都避而不谈。只是说,把马克思列宁主义和哲学合为一部:(1)‘会局限马克思列宁主义’,(2)‘会使人把马克思列宁主义和哲学等同起来’,(3)‘甚至误认它不过是一种哲学’,(4)‘从而缩小它作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真理的意义’。”刘先生所提出的四点否定四分法的理由都软弱无力,经不起分析,因此,都不能成立。我在和他商榷的一文中一一反驳,文长不便引录,请参阅拙稿。这岂不是证明了在座谈会“陷于讨论之中”的问题就是四分、五分的问题吗? 所保留的就是拙稿《简表》中提出的四分吗? 刘先生和《中小型法》编者为什么都避而不谈? 不谈以为得计吗? 客观事实是掩盖不了的。

刘先生不提拙稿《简表》主张四分法和他提出的五分法争论的问题,他人也会提出的。刘先生是《论苏联图书分类法草案》的校订者,自然学习过苏联《新分类法草案》。它的基本序列是: 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社会的科学,关于自然界的科学,总类。《人大法》“四大部分的顺序,从上到下是: 马克思列宁主义与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综合参考”。拙稿《简表》的基本序列: 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综合性图书。三家的基本序列都是四分,但在认识和观点上是不相同的,是不能混同的。《新分类法草案》中社会科学列在自然科学的前面,错误地认为是“不顺利的过渡”。《人大法》的从上到下,说明了这个基本序列不是建立在物质运动形态的基础上的。拙稿《简表》的基本序列前面说过是以恩格斯的物质运动形态的科学分类和毛泽东的知识分类为依据的。而刘先生说: 《人大法》的四分奠定了“五分法”的始基。

四分和五分是两个矛盾的命题,不理解怎么四分能成为奠定了五分的始基? 再,《人大法》基本序列的第一部类“马克思列宁主义与哲学”,不正是刘先生在《图书分类浅说》提出四点理由反对拙稿“把马克思列宁主义和哲学合为一类”的吗? 怎么又成为奠定了“五分法”的始基的一个部类? 是不是在《图书分类浅说》针对我提出的四分,反对把马克思列宁主义和哲学合为一类,《人大法》不仅不反对,相反,说是奠定了“五分法”始基的? 这种矛盾出自于刘先生的手笔何也?言为心声,这不是自我在暴露吗? 刘先生去世了,他的合著者史永元同志想必有所解释。刘先生和史同志在《我国图书分类法发展的情况》中对《人大法》、《中小型法》这种写法,读者是能看出其用意的。刘先生的这种矛盾的观点难道是学习的榜样吗? 请列举刘先生的理论学术是些什么样的“成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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