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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分类法评论选集:对图书分类法路向的深入探讨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把这样一个糅合物作为我国“图书分类法的路向”提出来,我觉得是有问题的。其在拙稿《谈谈对“图书分类法路向”等问题的看法》谈过的,这里不拟重复。

图书分类法评论选集:对图书分类法路向的深入探讨

1962年12月19日武汉大学图书馆学系举行科学讨论会(本人报告:《谈谈对“图书分类法路向”等问题的看法》)的前三天,有同志把《学术研究》1962年第3期给我,因而能阅读杜定友先生另一篇有关图书分类法的文章:《图书分类法主词目录的建议》。这篇文章是杜先生谈论“图书分类法路向”的一篇中心之作,具体指出作为“根本大法,百年大计”的新图书分类法应该向哪个路向走。

他认为新图书分类法,其“基本组织,基本大类和基本类的序列”必须“放在一个稳固的基础上”,“不容随时变更”。但由于“社会是进步的,科学是发展的”,那么,分类法局部的改编是允许的。因此,新分类法不仅要有“稳定性”,也要有“灵活性”。“有稳定性才可以成为根本大法,有灵活性才可以成为百年大计”。在这样一个思想意识指导之下,他提出了“分类二元论,分类有限论,分类字顺论,主词标题制”的论点。

杜先生的这个建议,总的说来,是建立在英国布朗的《主题分类法》和苏联安巴祖勉的《图书分类表》基础之上的,或者说,它是糅合这两个分类法而形成的。而且,从布朗的分类法来看,杜先生还向后退了一步;从安巴祖勉的分类法来看,他似乎还没有对它作必要的分析和研究。把这样一个糅合物作为我国“图书分类法的路向”提出来,我觉得是有问题的。下面谈谈我的看法。其在拙稿《谈谈对“图书分类法路向”等问题的看法》谈过的,这里不拟重复。

首先谈一谈布朗的分类法。布朗叫他的分类法为主题(类别)分类法Subject Classification,在1906年出第一版,是为了适应当时需要的所谓“一种简易,合乎逻辑与实用”的分类法。这个分类法有两个基本表:主题表Classification tables和范畴表Categorical tables。

主题表是主表,把所有知识门类Subjects按照“物质、生命、精神、文献”这个序列(不按科学家们所争论的什么“学术体系”顺序)组成九个大类,加上一个不属这个序列的总类,一共十个大类,如下:

每一大类要按“科学发展”顺序细分。他说:过去分类法都是“约定俗成地”把美术、应用科学和自然科学紧密关联的类目任意分散,在今天就不应再墨守成规,应把自然科学和应用科学中关系比较密切的类目合并一起,像建筑学和建筑,声学和音乐,电学和电工程,化学化工,等等。至于那些类:理论和实践,纯理论和应用有着很清晰的区别的,没有必要把它们合并了。不过,从某科学直接发展出来的科学是要和那个科学放在一起的,这样也能解决新兴类目增加的问题。再在整个分类表,都维持这样一个原则:一个类只占一个位置,所有关于这个问题的书都分在这个固定的位置Constant place。

范畴表是辅助表,是由形式、状态、观点、性能等类素factors组成的,是每一个大小类目都可应用的。所谓类素实含有限制主题意义的,所以布朗叫它为限制性的类素qualifying factors。范畴表可以说是为了避免主题表无数重复而特别编制的一个表。这个表一共列了984个类目。

主题表用字母和数目(百位数)为号码,是分类号的基本号Main number:大类即第一级类目用字母,第二级及以下各级类目用数目。类目的级位不由号码的位数来反映,而由字体大小(黑体和一般)以及行格来反映。第一级类目用大一号黑体字,第二级类目用中一号黑体字,向后缩一行,第三级用小一号黑体字,亦有用一般字体的,向后再缩一行,第四级到第六级用一般字体,第一级向后缩一行。主题表到第六级为止。比方:

U900  London 伦敦(第三级小一号黑体字)

U901  North of the Thames 泰晤士北区(第三级一般字体)

U902  West London 伦敦西城(第四级一般字体)

U903  Hammersmith 铁锤区(第五级一般字体)

U908  Westminster 西大教堂市区(第五级一般字体)

U911  Westminster Abbey 僧院(第六级一般字体)

不难看出,伦敦是第三级类目,僧院是第六级类目,但所用号码都是同一级位:一个字母三位数目,全表一致。只是当新兴类目列入主题表或用所从出之类目的号码,或在其后再加上0—9,00—99, 000—999为其号码时,才加添数位,即新加类目的号码为一个字母四位到六位数目。此外,还留有许多空白号码为新加类目用的。这样,每一类目之下都可加入新类目,而不因其加入影响主题表的改动。自然,新加类目的号码要当作小数看,但不用小数符号。

范畴表的号码要用小数符号,由·0到·980,是基本号的附加号Additional number。比方,生物的号码在主题表是E000,目录的号码在范畴表是·1,字典是·2,历史是·10,分类是·89,化学是·348,评论是·919,诗歌是·944,采集是·980,等等。这样,生物目录的号码就是E000·1,生物字典E000·2,生物史E000·10,生物分类E000·98,生物化学E000·348,等等。目录在主题表的号码是M760。那么,生物目录的号码为什么不用M760E000或E000M760,而要用E000·1呢?

这是根据对谁最为有用这一原则来决定的,它涉及了对象和方法的问题。生物目录无疑的对研究生物的人最有用。研究生物的人经常使用它,而研究目录的人可能一次也用不着。在这里,照杜先生的话说,生物是类质,目录是类素,分类要以类质为对象。再主题表列有某一类目,范畴表也列有这个类目,用主题表的号码,还是用范畴表的号码是有一定规定的。像形式,观点等的类目要用范畴表的号码,地区性的类目就用主题表的号码。

我们再看杜先生是怎样主张的。他说:“旧分类法的主要缺点,首先在于门类的建立,没有认识到‘类’的成分。‘类’有类质与类素。”“类质是类的本质,类素是类的因素。”什么是类的类质、类素呢?他举了下面的例子做说明:

“化学理论”这个类的类质是“化学”,类素是“理论”。旧分类法由于不了解类质与类素的区别,因此,像“农业化学”之类就不知分入哪一类好。假使知道“农业”是类质(对象)“化学”是类素(方法),分类法以类质为对象,归类就没有问题了。

他所拟定的“新图书分类法,对于类表的编制分:类质表与类素表”。“类质表必须包括全体科学领域”,其“基本大类与基本序列不容改动,只要基本门类包得下,新兴科学即有所依附,不至无类可归”。至于类素表包括些什么呢?杜先生没有具体指出。我们从他上面的举例中以及他对配合号的说明,还是可以看出的。比方,他说:“配合号约等于以前的助记表,复分表,但范围扩大用法不同。”

很清楚,杜先生的类质表就是布朗的主题表,类素表就是布朗的范畴表,类质表的号码为基本号,类素表的号码为配合号。基本号不用小数点,配合号用小数点,在意义上和《布朗法》是一样的。类质表是稳定性的,不容改动的;类素表是灵活性的,根据藏书情况和需要而定的,和《布朗法》也有类似之处。再杜先生要“突破机械的等级制,类目的从属关系用字体大小和缩格形式表示之,也是取法于布朗的。也就是说杜先生的新分类法基本上是按照《布朗法》结构拟定的。

所不同的是:《布朗法》主题表的号码用一个字母和三位数目,杜先生的类质表用三位字母。再一个不同是:细分限度的标准,即杜先生说的四分四不分:分类不分件,分家不分人,分时不分事,分省不分县。

什么是“分类不分件”呢?杜先生的意思是:细分限度到类为止,“类内一件一件的东西,不再照系统序列而改为字顺制”。比方,阔叶树类的椰、杨、桦、榆、槐、椿、栎、桐不用号码,按字顺排。布朗的主题表在“类”之下也分“件”。比方,蔷薇科(类)下列绣线菊,仁果类——山梨、苹果、梨、榅桲,……核果类——杏、李、梅、扁桃、桃、油桃樱桃,都编有号码,不按字顺排。

“分家不分人”的意思是:“关于各门科学的派别的类目,只分到‘学派’(家)为止,不列举个人。”布朗既分“学派”,并“把各家分为若干时代,同时代的以著者号作区别”。比方,唯心主义,超验论,感觉论,经验论实用主义,乐观主义,悲观主义宿命论一元论,唯物主义,实证主义功利主义,自由思想,其他。也列举个人,比方,近代大哲学家之下列有:洛克、柏克莱、黎德、休谟康德、费希特、黑格尔、叔本华、柯辛、孔德、陆宰、斯宾塞尼采柏格森、欧铿、其他。

“分时不分事”是“关于历史事件政治运动的书”,假使是同一时代的,杜先生就以“代年号、代月号”为著者号,比方,五四运动, 1919.5.4的号码是D36/R9E4。布朗关于某一时期的历史事件用范畴表的号码,比方,“中日战争,1937—”的号码是P429·222。·222是范畴表战争的号码。

“分省不分县”。布朗不仅分县,县之下还要分区,甚至分到某一名胜地区。

杜先生的四不分,意思是说:“在细分限度以下的小类,改用字顺序列制。”这是他和布朗不同的地方,也正是他和安巴祖勉相同的地方。他说安巴祖勉的《图书分类表》在第二级类目已经采用类目字顺排列,这就“安全可以采取苏联的先进经验,在第三级以下,采用字顺排列法”。关于这点杜先生讲得很清楚,在这里不多引录了。

因此,我说杜先生的新图书分类法是糅合《布朗法》和《安巴祖勉法》而成的。那么,为什么我说“从布朗的分类法来看,杜先生还向后退了一步”呢?“从安巴祖勉的分类法来看,他似乎还没有对它作必要的分析和研究”呢?下面就谈这两个问题。

从杜先生的举例“小说类的YCD已表达出《红楼梦》类”来看,他已是或正在编写他的新图书分类法。在没有看到这个分类法之前,只能根据他的文章来谈了。杜先生的分类体系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根据”的,比起布朗的纯客观主义的体系,在认识上,思想上,要前进一大步。由于他还没有把这样一个体系予以发表,关于这点暂谈至此。那么,从哪些点看出他的分类法比起布朗的要后退了一步呢?

从新加类目这点来看的。我在前面已说过布朗对于新加类目采用这样方式:利用空白号,或用它的较概括类的号码,或加添新号码。因为布朗的号码不代表类目的级位,新类目的加入很是自如,而不影响分类体系的改动。杜先生所采取的方式是:“新兴科学,如果是从第一、二级类分支出来的,也可以在它发生的母类之后,用主词法突出,不必一律限于第三级类以后才用。比如:在物理与化学之间,新兴了一门科学×,就可以在物理类的卡片以后,将×突出,加插导片,则×类有了自己应有位次,而不必改动分类表的原有系统,也不必加编什么类号(用物理学最后一号)。”

初看起来,杜先生的分类体系似乎更具有灵活性与扩张性。但仔细分析一下,就不尽然。布朗在谈到著者号码时说过:使图书彼此区分的最合理最直接的办法,全在于分类号加上著者号。这样也易于排架,出纳,组织目录,等等。布朗之所以要为新兴类目加编号码,或者说,图书分类法之所以采用序级符号的,就是为了这些。这是一个关键性的问题,是我们争论的一个焦点。杜先生主张新兴类目不编号是否考虑到这些,比方,怎样避免借甲书而给乙书。从这一点来看,杜先生是后退了一步。不仅在这点上,还在号码的编配上。

杜先生和布朗一样在号码的编配上,一方面(用杜先生的话来说)要“突破机械的等级制”,另一方面“要扬弃盲目的依照科学体系和机械的十进制度”。前面关于《布朗法》的一些论述说明了布朗是做到这点的。至于杜先生呢?那要从他的举例中来找答案。他的“基本类用三个字母”为号码。比方N化学,NG无机化学,NGH陶瓷工业化学。他说这“是根据分类制度而编定的,有大类小类,支类属类。……用一个字母代表基本大类,……用两个字母代表基本类”。N化学是基本大类,NG无机化学是基本类,那么,NGH陶瓷化学工业就是支类属类了。这无异于说:N是第一级类的号码,NG是第二级类的号码, NGH是第三级类的号码。这是以号码的位数代表类的级位的,他的号码是有等级性的。那么,这又怎样是在“突破机械的等级制”呢?事实上,他是在“依照科学体系”机械地编配号码的,比起布朗来不能说不是后退了一步。

再从所采用的号码制度来看,杜先生也后退了一步。杜先生的基本号完全用字母,布朗用字母和数目。杜先生肯定“字母的优越性”,“三个字母的组合,看起来比五个数字来得快”。关于这点,我觉得不应孤立地从字数作对比(假使要作对比,也应放在同等的基础上,如ABC,123),还应结合排架、出纳等具体工作来看,是采用字母制好,还是采用数目制好,或采用字母数目混合制好。关于数目制因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在这里不谈这个问题。现只就杜先生的字母制和布朗的混合制进行对比。

杜先生的类质表第一级类目26个,第二级类目26×24(I,O不用)=624个,第三级类目624×24(I,O不用)=14,976个,一共15,624个类目。布朗主题表的全部类目一般地说可有26×999=25,974个。杜先生说:“大型分类表用三位字母,有14,976类”,又说“基本类用三位字母有14976类”,似乎全部号码都要编配。布朗的号码没有全部编配,留有空号。因此,从类目的数量来说,两个分类法大约相等。即布朗要用四位数来“组合”的,杜先生用三位数就可以了,看起来杜先生的来得快。实际上是不能这样看的。举例来说,假使用两本书,根据杜先生的分类法来分,一本书的号码是NGH,一本是NFH;根据《布朗法》来分,一本是W745,一本是W735。我们问,在排架,出纳等工作方面需用的时间究以哪种号码制度为多为快,我想这不用多说就可以知道的,而且随着书的增多,哪快哪慢要更加明显了。

再从“细分限度的标准”来看,杜先生也落后了一步。杜先生为了避免号码的“拖长”和“被钉死”,因此,提出四不分的主张。我在上面说过,杜先生用三位数和布朗用四位数编列的类目在数量上大约相等,也说过在《布朗法》里所谓四不分都是分的。《布朗法》的号码“拖长”了没有呢?“被钉死”了没有呢?都没有。《布朗法》的第六级和以上的类目都编配有号码,我们之所以不说这些号码“被钉死”了,因为类目必须编配号码,因此,所谓号码“被钉死”意思是说新兴类目的加入会不会牵动原有类目号码的改动。从这个意义来看,《布朗法》的号码既没有“拖长”,也没有“被钉死”。而号码之“被钉死”,倒是杜先生的分类法。新兴科学用主词法突出,即“采用主词法照字顺排列”,不编号码。为什么呢?我看可能是没有号码可编,因为号码都编配完了。这说明杜先生在类目组织上,在号码编配上存在了问题。什么问题呢?受到安巴祖勉的影响而没有进行必要的分析和研究的问题。

杜先生说:“新分类法以基本号码三位数为限,但事实上三位数以后,必须作进一步细分的时候”,采用两种办法:一、专业图书馆细分采用类素表;二、一般图书馆采用字顺制,安巴祖勉的《图书分类法》就用这个办法。

“在分类目录的苏联及其他各民族文学(分类号8C)内,分出各民族的细类,并按字母顺序排列。为了保证这些细类的卡片能够正确地排,应当把各民族名称的头几个字母用括弧括起来,附加在分类号8之后,例如(ГРУ3)是格鲁吉亚文学,……8НД(РТМ)是罗马尼亚文学,8И(АНГЛ)是英国文学。”

这是文艺作品的分类方法简则中的一段。杜先生的引文有错误。安巴祖勉主编的《图书分类表》文艺作品和8文学研究是分开的。杜先生误把C写成8C,НД写成8НД,И写成8И。文艺作品类C是苏联其他各民族的文艺作品,НД是人民民主国家文学作品,И是其他外国作品。而8文学研究的8С是苏联其他各民族文学史、文学评论, 8НД是人民民主国家文学史、文学批评。8И是其他外国文学史、文学批评。译文也有误印的地方:РУМ误印为РТМ,АНГЛ误印为АНГА,引文已改正。

杜先生认为安巴祖勉在第二级类已经采用字顺排列,那么,在第三级类采用不能说不可。我觉得在这里有必要对安巴祖勉的分类法进行分析和研究。

他在《分类表使用通则》里就说:“本表供大众图书馆使用。藏书总数不到一万册的小型图书馆,特别是农村图书馆和集体农庄图书馆,只使用大号字的基本数目。随着藏书量的增加,再采用表中其他类目。”很明显,这个表是为这样一种类型和藏书量这样多的图书馆使用的。而杜先生的呢?“大型分类表用三位字母”,“藏书量在一百万册以上是可以应付的”。藏书量在一万册以下要用第二级类目,一百万册以上只用第三级就可以了,不知杜先生这样说通过实践的检验否?从二级和三级,一万册和一百万册的比例来看是成问题的。这是一点。

再安巴祖勉为什么在文学类第二级类目采用字顺排列法也应分析一下。我们知道,他的分类表基本上保持《杜威法》原有的分类系统。《杜威法》文学类的号码是800,美国文学810,英国文学820,苏联文学呢?891·7。作为苏联图书馆使用的分类表似不能仍以891·7为苏联文学的号码。收藏苏联文学特多的图书馆用第四级类目的类号,再在其下复行细分,在意义上,在事实上都是说不过去的。因此,在不改动大类次第这个前提下,安巴祖勉进行了一些必要的改动。

俄罗斯文学用8P为号码。苏联其他各民族文学用8C为号码,各民族文学名称的头几个字母用括弧括起来,附加在分类号8C之后,比方,格鲁吉亚文学8C(ГРУ3),按字母顺序排列。人民民主国家文学用8НД,也一样把各国家文学名称的头几个字母用括弧括起来,附加在8НД之后,比方,罗马尼亚文学8НД(РУМ)。其他外国文学用8И为号码,也一样把国家名称头几个字母括起附在8И之后,按字顺排列,比方,英国文学8И(АНГЛ)。而文艺作品则分别排列,不用8这个号码。苏联各民族,各民主国家和其他外国文艺作品分别按苏联民族,人民民主国家,其他外国名称字母顺序排列。

事实上安巴祖勉采用字顺的排列,只限于“依国别细分类目”,而且是在苏联各民族,人民民主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或其他外国这样区分后,分别按字顺排列的。不是“依国别细分类目”,并不采用字顺排列法。杜先生引用的一个例子《地球靠什么维系着?》的分类号523·4就是一个明证。他“在第三级以下,采用字顺排列法”,与其说是“采取苏联的先进经验”,还不如直截了当地说是采用资本主义国家美国《国会法》的。

他取法于安巴祖勉的是分类号与排架号不一致。他说:“分类目录要详,分类排架要简,分类号与排架号的长度不要求一致。”这和安巴祖勉的说法是一样的。他的新分类法“第三级以下的细目不记在类码之后,而记在卡片上,以争取简短的排架号”,也和安巴祖勉的办法是一样的。至于他说这是近代图书馆的趋势,是先进经验,我不这样看,以后还要谈到这个问题的。

因此,再说一遍:杜先生把这样一个糅合物提出来作为我国“图书分类法的路向”,我认为是不可以的。下面再从这两个分类法本身来谈我对这个问题的一些看法。

杜先生的新图书分类法之所以采用布朗的主题表和范畴表,是因为旧分类法没有认识到“类”的成分,不知道“类”有类质与类素。分清类质与类素不仅可以避免分类表的不时改动,同时也解决了把有关一类的全部材料集中一个类的问题,而且基本号(类质表的标记)以三位字母(布朗一个字母三个数目)为限,实已达到了标记长度的“经济限度”。

他之所以取法于安巴祖勉的字顺排列法,不仅是为了“打破千篇一律的系统序列形式”,同时可以避免号码的拖长,浪费,被钉死。还有这样一些优点:“不怕号码不够分配,不怕有书无类”,“不怕赶不上时代”的发展。加之字顺排列法是“近代图书馆的趋势”,“可以补分类法之不足,解决细分问题,而且具有无限扩张的可能性”。“只有这样,才能适应现代科学飞快的发展和日新月异的局面。否则,分类表将永远落在形势的后头。”只有采用这样一个“一劳永逸”,“万无一失”,“直截了当”的方法,“才能发挥图书分类法的最大作用”。

现在我们对这两个分类法透视一下,看看究竟是怎样。

布朗在图书分类法发展的进程中有着一定的贡献,他不以号码的位数来反映类目等级的关系是我们应该肯定的。但绝不能由于这一点就无批判地予以采用。《布朗法》是存在一些问题的。

以杜先生所采用的类质类素(杜先生用语)来说,它们之间的划分,事实上就是一个问题,比方。化学在主题表的号码是D700,在范畴表的号码是·348。根据布朗的举例:玫瑰目录要分入玫瑰类E600,加上范畴表的号码·1,成为E600·1,玫瑰是类质,目录是类素这样划分;那么,生物化学就要分入生物类E000,加上范畴表的号码·348,应为E000·348。

杜先生也说:“化学理论的类质是化学,类素是理论;农业化学的农业是类质(对象),化学是类素(方法),分类法以类质为对象。”但是,《布朗法》生物化学的号码是E024。再电化学,热化学的号码,依照类质类素的划分应该是C001·348,C200·348。但《布朗法》电化学,热化学在主题化学类都列为类目,没有类质类素之分,电化学的号码是D727,热化学是D729。

农业化学布朗的主题表没有这一类目,怎样分?照杜先生的说法,农业是类质,化学是类素,农业化学要分入农业类I000,加范畴表号码·348,为I000·348。我们问,比方,生物化学和农业化学是同一类型的东西,为什么一要分类质类素,如不分,怎样弄得清楚?这是一点。

假使说,印刷工人罢工,印刷工人是类质,罢工就是类素了。但范畴表没有罢工这一类目,怎样分?是否在范畴表加上这个类目?根据《布朗法》编辑人注释:所有类型的类目号码应保持三位数这个统一规定,即主题表的号码一位,字母三位数,新加类目号码加到三位数为止,范畴表号码也保持在三位数之内,不能超出999,和杜先生的配合号“每类可分999号”是一样的。而范畴表的类目已达到984个。没有列入的类目,就不能说只有15个了。超过15个,怎样处理?这也是一点。

布朗还有一点也应提一提。比方,印刷工人罢工,印刷工人在主题表列为类目,号码是L116,罢工也在主题表列为类目,号码是M857。罢工的范畴表没有类目,因此,他把主题表罢工的号码加在印刷工人号码之后,成为印刷工人罢工的号码L116M857。杜先生不提这一点,也许是因为列入类质表的类目只能是类质,列入类素表的只能是类素,两不相混。如其把类质表的类目作为类素来使用,不如在类素表列入这个类目,赋予它一种类素的性质,像“化学”一样,以保持类质类素的区别性。还有把两个号码合并像L116M857,这就和号码简化原则“最长不过六位”不符了。要是这个推测对了,问题又回到假使超过999个类目,怎样处理?

这说明了一个问题:学术是不断发展的,图书写作的方式是各种各样的,假使采用类质类素区分法,许许多多类目在类质表要有,在类素表也应有,因此,类素表的类目绝不止于999个。那么,今天这个表可能组织得很好,明天又怎见得能“适应现代化科学飞快的发展和日新月异的局面”?

《布朗法》还存在其他的一些问题。我再举一个例证。布朗的主题表,范畴表和杜先生的类质表,类素表一样主要的目的是要把所有关于一个问题的材料集中于一个类,全表都维持这一原则。但布朗的做法,有的是和这个原则相违背的。比方,莎士比亚和莎士比亚作品的评论用莎士比亚的传记号码分,莎士比亚个别作品及其评论分入个别作品类,如下:

X是传记,7860是字顺排列表中莎士比亚的号码,N是文艺作品,N200是戏剧,N250是个别戏剧作家,依作家姓氏字顺用传记号码表(按指字顺排列表)排列,·919是范畴表评论的号码。(www.xing528.com)

为什么有关莎士比亚的著述不集中在一个类,而把其中的一部分分入传记,一部分分入文艺作品呢?难道莎士比亚戏剧中之人物和他的作品的关系还不够集中在一个类的条件吗?那就应说出一个道理。

问题并不止于此。《血海歼仇记》和《爱的徒劳述要》的号码是相同的,又是怎样使每一本书彼此区分,像布朗自己在《引言》32段所指出的。莎士比亚的作品还有许多,像《终成眷属》、《女王殉爱记》、《皆大欢喜》、《错中错》等彼此又是怎样区分呢?

是否采用附录中的作家作品排列表?假使是,作家的个别作品就得按照出版年代排列了。比方说,《血海歼仇记》假使是1600年出版,它的号码就是,《爱的徒劳》假使是1601年出版,号码就是。要是评论,它们的号码就是。要是还有复本,它们的号码又得加长了:。要是两本或三本在同一年出版,怎样区分?不同版次,又怎样区分?不同评论家又怎样区分?这样一一区分起来,号码的长度和复杂化不仅和他自己说的“简短的号码是最平易的符号”相违背,也和杜先生的“简化原则”相违背了。

到这里杜先生不能不和布朗分手而和安巴祖勉携手了。《布朗法》还存在一些问题,比方,他和杜先生一样主张科技合一,每一类都要按照科学发展进行有系统的排列,因此,他把军队,像印度军队,舞蹈,二拍圆舞这样一些类目都列为自然科学。真可说得上他的“所谓‘系统’,只是主观地排列,读者是不了解的”。其他问题在这里不再列举了。下面谈谈安巴祖勉的分类法。

杜先生的新分类法在三位数后假使需要进一步细分时,一般图书馆就采用字顺制,他说安巴祖勉的分类法有这样的办法。关于这点我在前面已指出他们之间的差别性。这应该分清楚。

安巴祖勉说:“过分繁琐的细分,实际上会给排架工作带来很多困难。”这自然是指号码说的。像8НД(РУМ),8И(АНГЛ)这样的一些号码“对排架和索书都是很不便当”。的确是的。因此,想出“采用粗细不同的分类方法”,排架粗分,即用简略的号码;组织分类目录细分,即用详细的号码。

他举《地球靠什么维系着?》说明。这本书的完全号是523·4+531,主片上的号码用523·4,排架号用52(天文学类),著者号是0-39,索书号是。他认为“这样就带来必要的精确性,有利于书籍的排架和分类目录的编制”。天文学类的书籍:日球、月球、日历等的排架号根据这个例子来看都是52。藏书不到一万册或多至几万册的图书馆关于这类的书不会很多,用排架号52加上著者号就可以区分了。索书时可能没有问题。

但是,像8НД(РУМ),8И(АНГЛ)文学史类就不能没有问题,这一类的排架号是什么?安巴祖勉没有说明。根据上例来推论,排架号可能是8НД、8И。俄罗斯文学史的排架号是8P,俄罗斯苏维埃文学史是8P2。文艺作品类:俄罗斯文艺作品是P,俄罗斯苏维埃文艺作品是P2,苏联其他各民族的文艺作品是C,人民民主国家文学作品是НД,其他外国文学作品是И。

在一所藏书几万册的苏联农业图书馆对于人民民主国家文学史,文艺作品,其他外国文学史,文学作品采用8НД,8Д,И为排架号,可能没有什么问题,它收藏这些国家文学类的书不一定多。但这所图书馆收藏苏联文学史,文艺作品应该说不会少,采用8P,8P1, 8P2,P,P1,P2为排架号,难道索书时不发生借甲书而给乙书的现象吗?这是一点。

再文艺作品,像爱伦堡著《保卫和平》,马卡连柯著《教育诗》, B.奥勃鲁契夫著《在中亚细亚的荒野中》的排架号都是P2。文艺作品是不按诗、戏剧、小说、散文等文艺体裁区分的。这样对读者的使用能说便利吗?各种文艺体裁的书混合排列,索书号的重复是意料中之事,因而造成工作上的困难就不难想象了。

我认为文学类:诗、戏剧、小说、散文等不加区分是不符合他所提出的“图书分类的完善和精确”这个要求的。当然,要是按文艺体裁区分,在安巴祖勉方面也有困难。比方,用1、2、3、4为诗、戏剧、小说、散文的号码,罗马尼亚诗的号码就是8НД(РУМ)1,英国诗的号码是8И(АНГЛ)1。这样,它们的排架号就不能是8НД,8И,而必须是8НД(РУМ)1,8И(АНГЛ)1。这自然给排架工作带来困难,也和他在书架上采用简略号码的主张相违背。这是他在文学类不按文艺体裁区分的主要原因。他于这样的情况下在第二级类采用字顺排列就说是“先进经验”,怎能这样看?杜先生的“小说类的YCD已表达出《红楼梦》类”不正是说明安巴祖勉不按文艺体裁区分的错误吗?

我想大家看到这里,在思想上会产生一种矛盾的印象。一方面肯定安巴祖勉文学类不按文艺体裁分,而在第二级类采用字顺排列,说这是“先进经验”;一方面又采用布朗的主题表而细分到小说《红楼梦》类,对这个“先进经验”予以否定。这是矛盾,的确是矛盾。而且矛盾的地方并不止于此,加之叙述中又间有含混不清之处,不能一看便晓,往往造成理解上的困难。下面就是一些例子。

杜先生说:“分类法的基本组织,基本大类和基本类的序列是不容随时变更的。”又说:“分类体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根据,基本大类与基本序列不容改变。”又说:“新分类表的特点——第三级以下不作细分。”“按新分类表第三级已经适当详细了。”“比方:在交通类内设法把‘汽车零件’编为第三级类。”“基本类用三位字母有14,976类。”

无疑的,他的类质表“包括全体科学领域”,分为三级。我们问:新分类法基本组织是指杰斯林科说的基本序列,基本大类指第一级类目,基本类指第二级类目呢?还是:基本组织指第一级类目,基本大类指第二级类目,基本类指第三级类目?还是什么?似乎写得不大清楚。根据第一个说法来看,应该指的是前者,根据第三个说法来看,那是指后者。

但是根据“用一个字母代表基本大类有26类,第二位用两个字母(I,O不用)代表基本类有624类”,明明在说基本大类就是第一级类目,基本类就是第二级类目。再根据“基本用三位字母有14,976类”,这个基本类应当是第三级类了,正如他说:“第三级已有一万四千多类。”那么,基本类包括第二级类,第三级类了。我们问:为什么基本类要分等级呢?

而且,根据第一说整个类质表不容随时变更,根据第二说不容改变的是基本大类与基本序列。我们也问:基本类容不容改变?

再类质表是稳定性的,不容改变的;类素表是灵活性的,随时可以改变的。照杜先生的说法“有稳定性才可以成为根本大法,有灵活性才可以成为百年大计”。而类质表和类素表都编配了号码。类质表的号码是固定的,类素表的号码是机动的。这都符合他的所谓新分类法的要求。应该说这样的新分类法是完美无缺的。为什么“还用‘分类字顺制’和‘主词标题制’贯彻‘两条腿’的办法”呢?是否由于“分类主词有无限的灵活性与扩张性”,“在第三级类以后,采用主词照字顺排列”,这才“保证了图书分类法百年大计根本大法的体现”呢?那么,类素表在这种意义下还要不要呢?或者说,仅有类质表还不足以保证百年大计根本大法的体现的。岂非前后矛盾?

什么是分类主词法?他说:“某一类的书多了,需要进一步细分时,才在该类的目录卡上,取同一的主词,在下面加一短横。”“比如:在‘分析化学’类(假定是第三级类)的卡片之中,如有需要可以把下列卡片集中:

饮料标准检验法

工业用分析法

之分析

铁路运输用之分析

“水”就是这四本书的主词,把四本书卡片“排在一起,这就达到了细分的目的了,不必加编什么号码”。我们问:索书和排架根据什么呢?这样“解决细分问题”,事实上能“不影响整个分类制度与排架方法”吗?读者要借《水之分析》,给他《铁路运输用水之分析》可以吗?要知分析化学之下无机分析、有机分析等涉及的问题还多呢,“不必加编什么号码”,“不必作任何区别”,真能“解决细分问题”吗?我想参加这方面工作的同志可以提供一些具体资料看是不是这样。

再假定分析化学是第三级类,从级数来看有矛盾。我们问:化学类的第二级类24类是哪些?新分类法类质表的基本号有用一位字母,两位字母,三位字母。像N化学,下分NG无机化学,无机化学之下分NGH陶瓷工业化学。化学用一位字母是第一级类,无机化学用两位字母是第二级类,陶瓷工业化学用三位字母是第三级类。很清楚类目的等级已由字母的位数反映了,这在前面也说过。这样,“类目的从属关系”,哪里还要“用字体大小及缩格式表示之”。由字母的位数反映类目的等级就是等级制。又要“必须突破机械的等级制”,岂非矛盾?

再从细分限度来看也有矛盾。他的细分限度有一定标准:动植物医药类的类目分到“类”为止,派别的类目分到家派为止,历史的类目分到时代为止,地理的类目分到省为止。他“建议在细分限度以下的小类,改用字顺序列制”。一谈到字顺制,不是说“次序井然”,就是说“万无一失”,“直截了当”。甚至类素表也可不用了。我们举一个例来看他的建议行不行得通。

比方,哲学类“把各家分为若干时代,同时代的,以著者号码作区别”。这样,费希特,谢林,黑格尔,叔本华,苏来尔,马海特,他们都是德国同一时代的哲学家,都用那个时代哲学家的号码。他们的分类号是相同的,他们的著作就要用著者号码来区分了。现举黑格尔以及批判和研究黑格尔的著作来分:

《精神哲学》,《逻辑学》,《哲学全书》(或《哲学系统》),《法哲学》,他死后辑录的《哲学史讲演录》,《历史哲学》,《美学讲演录》。经典作家对他批判的著作:《黑格尔哲学批判导言》,《黑格尔辩证法和哲学一般的批判》,《黑格尔〈逻辑学〉一书摘要》,《黑格尔哲学史讲义一书摘要》。其他对黑格尔哲学进行研究的著作,像《黑格尔在逻辑上对马克思的影响》,《黑格尔初期理论著作中的神秘因素》,《论黑格尔对康德的批判》,《黑格尔辩证法的研究》等还有许多。

通过这些书的分类,即使把经典作家对他批判的著作分入马克思列宁主义类,他也会发现他的建议是行不通的。

再从分类体系来看也有矛盾。他说:“我们要改变一下我们的‘系统’思想,以为分类法一定要讲什么体系(这在大类上是非常必要的)。”“新分类表第三级类已经相当详细了。……以后如再细分,则分类系统的形式是不必要的。”因此,“主张在第三级以下,采用字顺排列法,……不必讲什么系统不系统”。这是说在大类(按指第三级及以上类目),即在类质表要讲系统,在小类(按指第三级以下细类)不讲什么系统。现再引录一次他的举例,看会不会有矛盾。

“对于新兴科学,如果是从第一,二级类分支出来的,也可以在它发生的母类以后,用主词法突出,不必一律限定于第三级类以后才用。比如:在物理学与化学之间,新兴了一门科学×,就可以在物理类的卡片之后,将×突出,加插导片,则×类有了自己应有的位次,而不必改动分类表的原有系统,也不必加编什么类号(用物理学最后一号)。”

现代科学的发展是飞快的,日新月异的,许多边缘科学接连不断地产生。比方,化学类,像化学物理学,地球化学,生物地球化学,基本有机化学,等等。根据杜先生的办法,化学物理学用物理学最后一个号码,因为它和物理学毗连;基本有机化学用有机化学最后一个号码,但它和无机化学毗连,一般分类法是把无机化学排在有机化学前面的,它又怎样表现出是与无机化学毗连呢?再地球化学呢,怎样排,才能表示与地质学毗连?生物地球化学是和生物学,地质学,化学相毗连,控制论是和数学,电子学,生理学相毗连,怎样排列,才能保持它们之间毗连的关系和分类体系的系统性?因为“这在大类上是非常必要的”。科学的发展往往产生意想不到的新组合,分类体系在一定时期内必须予以适合的改动,以符号新时代的要求。现新兴科学的加入,一方面不必改动分类表的原有系统,一方面又要在大类上讲求分类体系,同时又要“适应现代科学飞快的发展和日新月异的局面”,岂不矛盾?

再“以三位数为立方根(N3),已达到了标记长度的‘经济限度’。所以我们以三位数为限”。我们问:为什么标记长度的“经济限度”是三位数?既以三位数为“标记的限制”,为什么又说:“类号最长不过六位”?既说六位数是最长的号码,为什么号码又可长到“NGH12· 35”(七位还可到八位)呢?岂不矛盾?

杜先生在这篇文章里借用了其他学科的术语和新名词,为的是便利大家对其建议更易理解和更多重视,不能说不对。我们知道,在不同学科中有着共同或类似的东西,是可以借用其他学科术语的。这样就可使自己的论述更明确些,但必须在不失原义的前提下才使大家对所借用的术语起到一致的理解。我觉得他对所借用的术语和新名词似乎没有经过一番必要的思索。现谈谈这方面的问题。

(1)根本大法。杜先生经常提到“图书分类法是根本大法”,“图书分类法是图书馆藏书的根本大法”“图书分类法是图书馆藏书组织的根本大法”。这是借用法律上术语的。所谓根本大法是一国的宪法。所有这个国家的普通法和法令都应符合于它的宪法。它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它规定一国结构、社会结构的原则,所以叫它为根本大法。

不可否认的,图书分类法对于藏书组织有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但绝不能因此就把它提得这样高。它对于图书编目法,标题法以及馆规馆章的关系并没有像宪法所具有的那样权力。杜先生说其所以说它是根本大法,意思是要“把它放在一个稳固的基础上”,分类法有它稳定性的一面,不容改动。

我觉得分类法的稳定性是相对的,“不容改动”这个观点是有问题的。宪法固然是一国的根本大法,但它是依照人们的意志而制定,修改和废除的,不是“不容改动”的。不能把它和自然法则混同起来。自然法则是不依照人们的意志而改动和废除的。杜先生的这种“不容改动”思想是和他所说唯物辩证法的论点相矛盾的。

(2)唯物辩证法。“以往学院派的图书分类工作者没有唯物辩证地处理事物,只是片面地,割裂地去分类”,“把各种的大纲小目罗列殆尽”,“编号力求详细”。“对于这种做法,用唯物辩证法的观点,就不同了”。“我们知道,社会上一切事物,图书馆也包括在内,是不断发展的”。“编类与归类的细分程度,必须根据具体情况,需要的时候才分,不需要的时候不分,这才合乎唯物辩证法的原则”。

这是说编类与归类都要简化,“才合乎唯物辩证法的原则”。我不理解为什么编类与归类详细了就不合乎唯物辩证法的原则。用什么标尺来衡量这样编类与归类是详细,那样编类与归类是简化?对这个问题我看应该从整个索书号来论断,不能单纯地孤立地从分类号详简来论断,那是片面的,没有结合实际来论断的。

固然,杜先生说过:简化不是无原则的,“简化之中要有充分发展的可能”。这是不是说“有充分发展的可能”就是衡量的标尺呢?我们要问:为什么编类与归类简化就有充分发展的可能,详细就没有?图书分类法有无充分发展的可能并不在于编类与归类的简化与否,而在于对分类法意义的认识正确不正确,类目组织和号码配备妥当不妥当。

“《杜威法》的心理学类分到第十七级”只能说这种编法对分类法的意义认识不当,类目组织只是机械式的一味扩充,号码只是形式主义的一味逐级加长。但绝不能因此就说它没有“发展”的可能。《杜威法》不是经常一版一版在修改,妄图能适应学术的发展吗?它之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是由于它那形而上学的体系和它那替资本主义国家图书馆服务的本质所决定的。

杜先生的类质表编到第三级为止,“第三级以下不作细分”。这是简化了。新兴科学在它发生的母类之后,用主词法突出,用母类最后的一个号码。“这就有充分发展的可能,而不必改动分类表的原有系统,”所可改动的只是类素表和细分,改用主词字顺排列法。“不必改动分类表的原有系统”是和他的类质表“不容改动”的观点一致的。这种难点和唯物辩证法没有共同之处,恰恰符合了形而上学的观点。

唯物辩证法认为自然界和社会一切现象都是处在不断地变化和发展的状态中,没有不变动的。正因为一切现象本身中不断有新事物产生,所以科学上的结论和原则,就不可能不变。类质表怎能例外。相反的,也应是不断发展着,而在发展的进程中有它相对的稳定性,否则就不能用。

形而上学把自然界看成静止不变的状态。自然界既然存在着,就永远是这样,不会改变。假使说自然界有变化,也只是数量的增减和场所的变动。我们把这种观点和杜先生对分类法的看法对比一下,就不难看出其中有着共同的地方。

(3)两条腿走路。杜先生的基本号用三位字母,配合号用三位数目。此外,还用“分类字顺制”和“主词标题制”,认为这是两条腿走路。我不同意这种看法。我认为“分类字顺制”只是类目组织许多形式中的一种,在某种情况下必须按字顺排列最适合时才采用的。它不是用来代替另一组织形式,和杜先生在三位数以后如须细分不再按系统序列而改用字顺排列是不相同的。“第三级以下的细目(记)在目录上,而不附在类码之后”,即是说,“在第三类以后,采用主词法照字顺排列”。这显然是用字顺排列代替类目细分,或改类目细分而用字顺排列。杜先生也是这个意思。既然是代替或改用,那就不能说是“两条腿走路”了。

我们知道,正当我国处在蓬勃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运动的高潮中,党提出了“两条腿走路”的号召,号召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卓有成效方法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发挥我们的创造性和积极性,采用各种方法多方面使我们的建设事业更向前跃进。比方,当时“大炼钢铁”,不仅采用洋高炉的方法,同时也采用土高炉的方法。不是用土高炉的方法代替洋高炉方法中的某一部分,而是土洋结合,同时并举。贯彻“两条腿走路”的方针,是促进我国实现四个现代化的重要保证。杜先生借用来作为第三级类之后改用字顺制的理论依据,是和原义不相符合的。

(4)分类二元论。杜先生说:“类的成分有类质与类素。类质是类的本质,类素是类的因素。”“类质是稳定性的”,“类素是灵活性的”。号码的组成有:“基本号与配合号。基本号标示类质,配合号标示类素。”“基本号是固定的,配合号是机动的。”类质表用基本号,类素表用配合号。“只有基本号而没有配合号也是有的。但绝不能只有配合号而没有基本号。”于是借用哲学上的名词,说这是分类二元论。我觉得他对于什么是二元论应该有所理解。他的说法是错误的。

二元论是一种错误的世界观,不承认世界本原的物质性和统一性。它认为世界存在和发展的本源不是一个而是两个不同的元素,物质与精神。这两个元素是同时产生的,没有先后从属关系的。辩证唯物论否定了这种二元论的观点,指出物质的第一性,先于精神而存在的。物质和精神不是同时产生和独立发展的。没有精神,物质的东西是可以存在的,假使没有物质的东西,精神的东西根本就不存在。

《无政府主义还是社会主义》有一段对二元论的批判,否定二元论的说法,最是正确。现节录如下:

“有些人则说:在世界上从古就存在着两个彼此对立的力量——观念与物质,与此相适合的是现象分为两类——观念的与物质的,两者之间发生着经常的斗争。这些人叫作二元论者,……马克思的唯物论理论根本地否定二元论及唯心论。不用说,世界上的确存在着观念的现象与物质的现象,可是这绝不意味着它们是彼此否定的。相反地,观念的现象与物质的现象乃是同一现象的两个不同的形式,它们共同存在,共同发展,两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所以,我们没有任何根据设想:它们是彼此否定的。这样,所谓二元论就根本地崩溃了。”

杜先生的类质与类素也一样不是两种独立的互不依存的元素。它们之间的关系是从属的,不是对立的。杜先生不是也说“只有基本号而没有配合号也是有的,但绝不能只有配合号而没有基本号”?这怎么又是二元论呢?

或者有人说,分类二元论只是一种象征性的说法,原意在于指出图书分类法应走的路向。这个分类法应该是:从类目的成分来说有类质与类素,从类目的组织来说有系统序列与字顺序列。并不一定要从哲学上二元论的意义来理解,应从图书分类法编制上来理解,这是一个技术性的问题。现就从这个论点来谈分类二元论的说法能否成立。

我们知道现行图书分类法的详表是由这样一些性质的类目组成的:科学的,时代的,地理的,字顺的,民族的,体裁的,以及按照大小,颜色,装订,价值,字母等来区分来排列。按字顺排列只是许多排列法中的一种。在杜先生看来这种组织形式有问题,于是采用布朗的方法把所有类目分成类质类素两种。这在前面已指出类质类素如何区分他和布朗都没有或提不出一个标尺。假使把学科的类目列为一组,成为类质表,把其他类目列为一组,成为类素表,这样区分起来问题不大。但他们的类素表,范畴表都包括了学科类目,问题就出在这里。还有系统序列与字顺序列并存的同时,类素表要不要的问题。也就是说,分类二元论的说法在技术上是有问题的。

而且从号码的长度来说,也是不经济的。类素表,范畴表的类目都可有999个,其中有800多个类目要用三位数为号码。即一个类目依照类素表每次细分,有很多要加上三位数,像仪器·332就是一例。这是不符合号码简化原则的。加之,类素表的类目不是任何一个类目全都用得着。从某一类目细分的角度来看,类素表许许多多的类目都是虚设的。这样的表究竟有多大意义呢?假使把类素表的类目分散,像现行分类法一样,真会有杜先生所说的那样一些缺点吗?

可能有人认为对这样一个“新颖”的建议不加肯定,是否缺乏深入研究,或理解不透。就以篇幅来说,有了类素表是能节省大量篇幅的。比方,化学既在类素表列为类目,就不必在农业类等再列化学了。我同意有了类素表是能节省大量篇幅的。但我们看问题,“要两点论,不要一点论”。假使杜先生能解答前面提出的疑难问题,我想谁也应当欢迎他的建议。要是采用类质表类素表的方式,而类素表仅有999个类目,我认为在分类技术上是不能解决问题的。

因此,浅见认为:分类二元论的说法,不论在认识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是有问题的。

1963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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